X 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X 年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宁波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将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监督抽查时间
自方案公告之日起至 201X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每季度按计划抽查一次(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专项行动抽查计划另行制定)。
三、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高层、地下建筑,重大项目施工工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品单位以及其它需要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至少每年监督检查 1 次,201X 年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 201X 年抽查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消防监督抽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或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通过;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项、第(四)项内容中检查的部位、数量采取抽查的方式。
五、消防监督抽查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依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先行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和整改单位内部火灾隐患,对照抽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同时,各单位要扎实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户籍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环境。宁波市公安消防机构将对单位的责任落实和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并对责任不落实和职责不履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