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区级财政扶持 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规范项目验收结题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局的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包括科技、金融等专项资金。奖励、融资资助、贴息及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验收结题。

 第三条

 按照《顺德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包括责任书、承诺书,下称“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规定正常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以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书为依据,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总经费、财政扶持资金、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三)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完成情况; (四)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并按季度编制项目验收结题计划。区科学技术局可按规定委托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协助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

 材料验收,是指按照合同书的要求,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验收结果。

 会议验收,是指按照合同书的要求,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后形成验收结论。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金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实行会议验收。财政扶持资金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材料验收,必要时可实行会议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项目完成后 2 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验收。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方须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终止日期前 30 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延期验

 收,经批准后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实施内容已获得区科学技术局批准变更的,按经批准变更的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方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究、试验、检测、分工合作、成果专利、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明细表、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部分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支出 10%或以上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等。财政扶持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的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合同书要求,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方的验收申请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季度验收结题计划并按程序组织验收,在项目验收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结题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结题工作。验收结题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1 名担任专家组长,其中技术类专家应不少于 2 人、财务类专家应不少于 1 人。

 验收结题专家须在区科学技术局专家库或省、市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及指标不到 80%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等)且情节较严重; (五)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第十四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方须及时整改完善,在收到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后 6 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申请第二次验收或项目终止结题;第二次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验收专家组

 的意见核发项目验收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必须包括需退回财政资金、处理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方应申请主动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方对财政扶持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扶持资金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方尚未使用财政资金而申请主动终止结题且退回全部财政扶持资金的,直接提交项目终止结

 题申请报告,区科学技术局予以审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已实施项目并使用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而申请主动终止结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究、试验、检测、分工合作、成果专利、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未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须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处理建议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明细表、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部分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支出 10%或以上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等。财政扶持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未使用的部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交该部分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合同书要求须提交

 的其他有关材料。

 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承担方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季度验收结题计划并按程序组织结题。

 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方的实施情况报告、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认定、需退回财政资金、处理建议等。

 区科学技术局根据评估意见核发该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局应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执行逾期一年或以上的,经过督促仍拒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的; (三)项目承担方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贿赂等严重不当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方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方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诚实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

 故意拖延不办理,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局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全程跟踪并主动查找和发现问题,须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进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区科学技术局在公示无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第二次不通过或主动终止结题项目,收回支出不规范及未动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方两年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资格。

 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方五年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资格。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按规定登记不良信用信息并予以通报,取消其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方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主观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方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方的责任:

 (一)已按照项目合同书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方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方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原因。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专家应对被验收结题项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评审、监理、验收和审计等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验收工作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所形成的全套材料需报送区科学技术局归档和管理,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省、市等上级项目,结题验收组织主体是上级相关部门的,区科学技术局协助进行管理及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上级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上级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所需专家费用、接待费用由区科学技术局从项目管理经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2018〕86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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