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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〇**年十月
目
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7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8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2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5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2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0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3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8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0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4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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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明确水泥厂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保持公司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制定水泥厂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厂各职能与层次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制定与落实。
(二)建立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书记)
成
员:*** *** *** ***(工会主席)
职业病防治管理科。科长:***
徐文平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具体工作。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在厂长和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负责督促、指导、检查我厂购置、发放、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防护用品。
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负责建立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6、制订我厂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7、直接领导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8、组织对我厂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9、经常检查全厂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10、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11、对厂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12、对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水泥厂厂领导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水泥厂生产经营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4)制定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的长远规划、规章制度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监督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发生,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环境。
(6)设置与我厂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厂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7)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我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8)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究部
署下一步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亲自参加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2、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书记是水泥厂党建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完善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中心的多项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并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突出职业危害防治在水泥生产中的地位,积极开展好各项活动,分析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工作,提出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巡视活动。
(6)强化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
(7)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造成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3、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安全、职业卫生副厂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对水泥生产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
全面管理的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协助厂长抓好水泥生产工作,对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4)重点抓好职业危害事故防护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5)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的申报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6)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7)负责督促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4、分管生产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生产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厂长抓好水泥厂生产工作,对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领导责任。
(3)负责机电运行和供电、排水、通风、运输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
(4)负责机电设备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5)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涉及机电设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
(6)抓好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7)督促检查水泥厂生产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解决生产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分管后勤、分厂副厂长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后勤生活和分厂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分厂涉及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抓好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后勤生活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情况。
(5)督促检查水泥厂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水泥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检查,及时
解决后勤生活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后勤生活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6、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工程师对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指导水泥厂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预算支出资金计划,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3)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规定,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技术引进项目建设质量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参与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程设计中职业卫生专篇编写以及试运转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审核及移交、验收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规定。
(4)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使用,落实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设备。
(5)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7、总会计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会计师是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资金投入的财务预算管理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文件。
(3)负责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充足到位;履行财务安全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奖惩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协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4)督促指导水泥厂,保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国家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费用。
8、总经济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总经济师是水泥厂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以及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4)协助厂长抓好水泥销售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督导检查水泥销售装车中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使用、维护情况。
(5)督促检查水泥销售系统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
业病预防工作的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水泥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水泥厂销售系统中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9、副书记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协调管理水泥厂在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病预防方面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监督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履行情况。
(4)负责组织、指导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5)宣传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先进典型。
(6)搞好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7)负责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文化建设。
10、工会主席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工会主席是工会系统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劳动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监督好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
(4)对水泥厂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5)组织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领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健康竞赛等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增强员工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7)参加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大检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活动。
(8)参加有关重大职业危害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副总工程师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协助厂长落实水泥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管理、职业病预防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协调、指导水泥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严重的水泥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4)重点抓好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预防。
(5)协助厂长督导水泥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2、生产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领导下,把我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工作场所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1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丰富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危险消除。
(5)积极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
(五)安全生产管理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将职业危害防治列入职业安全管理的范畴和日常工作,配合协助职业危害管理部监督、检查、查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4、负责组织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以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职工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教育考核计划、奖惩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督促指导股份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勘查。
7、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分析、处理。
(六)烧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协助职防科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及考核。
3、负责生产线职业危害防治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工作。
4、负责协调、指导水泥厂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开发、引进,淘汰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炭开采工艺、技术、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对生产设备中存在职业危害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七)机电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负责机电运行、供电等设备的职业危害防护技术管理。组织推广应用所属领域新技术、新装备。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指导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护大型机电装备技术性能的定期检测。
4、负责审核水泥厂职业危害防治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和安全措施。
5、协助职防部监督、检查各生产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6、重点抓好机电运行中职业危害事故防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八)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行政提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负责各级安全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4、负责组织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及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督察所属各生产经营部门在岗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以及转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已诊断为
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与安置。督察指导罹患职业禁忌的人员调离有职业禁忌的岗位工作。
5、负责对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履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职责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6、负责新工上岗前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对新入矿(厂)人员、调换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员工职业危害防护培训的协调管理工作。
7、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做好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申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职业病工伤及等级鉴定的组织与申报,负责职业病工伤待遇管理。
8、落实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
9、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奖励基金。
10、协助协调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二)我厂应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三)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四)厂劳动人事部应当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五)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六)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5、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申报方式。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二)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安监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委托安监部门/职业健康评价机构/示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来我厂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也可以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最高管理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对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策划和组织,依法组织我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3、劳动者应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学习培训知识,遵守操作规程。
4、凡新入我厂的劳动者,必须参加我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定期对在岗期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进行多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6、转岗和重新上岗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培训内容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新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岗位的操作规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知识、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四)培训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职责、能力、语言能力和文化程度,通过教育与培训,应该让受训者了解意识到:
1、他们的劳动活动、行为造成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提升个人绩效带来的好处;
2、偏离管理规定或程序的潜在后果;
3、 为符合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要求,包括应急救援和响应的要求,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五)对培训人员要做好培训记录,保证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规定。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计划并报职业卫生负责人审批,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档案,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二)机电部刘小跃作为设备管理员负责对防护设施及日常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工会代表负责我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过程中的监督。
(五)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权力和义务监督其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状况。
(六)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将我厂的职业危害作业点台账交厂设备主管人员一份,设备主管人员根据台账检查每个作业点是否有相应的除尘、通风、降噪及净化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同时登记台账交资源管理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备查。
(七)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卡,粘贴在相应的设施表面,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等。
(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
(九)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我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设备的点检记录。对能整改的问题立即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整改;对我厂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组织整改;对我厂不能整改的交资源管理部组织整改。
(十)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使用记录,及时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设备维修人员对我厂的防护设施状态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有效状态。
(十一)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十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管人员根据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登记台账,每季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依据以下规定操作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1、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2、在启动生产设备或作业前先启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3、使用中如发现异常或效果明显下降时,立即通知单位的设备维修人员,由设备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对除尘干灰斗及时进行清运,以免满溢影响除尘效果和二次扬尘。
5、停止作业时,半小时后关闭职业危害防护设备。
6、严格按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对职业危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涉及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以及我厂管理人员、参观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更换周期、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做好发放登记。
(三)规划信息部、财务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购置经费的落实。
(四)物资管理科负责向合格供应商采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五)劳动人事部在劳动者上岗前应根据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针对性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考核均应有详尽记录,监督劳动者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六)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本场所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劳动者工作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总结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整改落实。
(八)制定各种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含有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内容的标志,张贴位置应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BGZ 158)的要求。
(九)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1、安全头盔。高空作业或有可能产生高空坠物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护目镜。可能产生粉尘、金属碎屑、有毒有害液体飞溅的作业必须佩戴护目镜。
3、口/面罩(防有机气体、防尘、防酸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浓度选择口/面罩。对有机气体的防护,应选择活性炭口/面罩,如3M 8577型防护口罩;对粉尘发防护,若粉尘性质为非油性颗粒物,可选择N、R、P系列防尘口罩,如焊锡、熔铅作业产生的铅烟防护可使用3M 8233、8512、8514型防护口罩、;粉尘性质为油性颗粒物,可选择R、P系列防尘口罩,如3M 8247型防护口罩;对酸性气体的防护可选择3M 8576型防护口罩;在多种危害共存的环境下,应选择具有多重防护效果的口/面罩,如3M 8576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酸性气体和油性颗粒物、3M 8577型防护口罩可用于防护有机气体和非油性颗粒物。
4、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85dB(A)的为噪声作业,劳动者在此环境下作业须佩戴护耳器。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的,须佩带降噪值(NRR)为23 dB(A)的护耳器; 8h等效噪声强度>95dB(A)且≤105dB(A)的,须佩带NRR为27 dB(A)的护耳器。
5、防护手套。从事酸碱、腐蚀性化学品、有毒物品等非油性物质装卸及搬运须佩带橡胶手套;从事油性物质的操作须佩带丁腈手套。
6、防护鞋(靴)。在装卸、搬运重物时须穿防砸鞋;在浸泡、清洗作业时须穿防护靴。
7、工作服。所有生产第一线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都必须穿工作服。劳动者在接触高温、有毒或强腐蚀原料及成品时必须穿防护服工作,工作服由单位统一清洗,避免劳动者将工作服带动生活场所造成二次污染。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周期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评价管理。
(二)劳动人事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计划及检测、评价经费预算。
(三)劳动人事部陈资财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负责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项目的布点及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检测档案的建立。
(四)现场检测的方法,优先使用便携式直读快速检测方法。便携式直读检测仪器每年均应作计量认证,每次使用前均应调零校正,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当检测结果接近职业接触限值时,应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便携式直读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应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在检测时,要确保选择的检测方法是最新有效的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
(五)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定期检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结果等。
(六)由专人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保证检测结果的可溯源性,检测及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七)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上报最高管理者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接受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测,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九)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对本管理规范及其实施运行情况(如检测覆盖率)进行评审。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
“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9、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二)劳动人事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及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按要求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新劳动者上岗前或老劳动者变换工种从事新工作前,均要做职业健康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等四项基本上是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具体项目应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确定。
2、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视同职业性接触的劳动者应接受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是否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通过动态观察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体检项目及周期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
3、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体检项目:大多与在岗期间所检查项目相同。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我厂承担。
(六)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有资质部门承担。
(七)劳动者离开我厂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单位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八)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我厂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厂承担。
(九)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十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十二)依据我厂《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部负责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按照我厂《应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劳动人事部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的定期报告工作。
(四)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五)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本单位将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六)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厂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制度的启动与终止;确定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三)设备负责人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记录,确保应急救援设施齐全完好。
(四)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演练记录。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确定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六)确保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及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七)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救援保障处理措施,确保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八)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九)做好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工作。
(十)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除尘设施,确认设施无异常现象时,开启除尘设施。
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4、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
5、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生产现场严禁吸烟、饮水、就餐。吸烟、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吸烟、饮水、就餐。
7、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开工作岗位,预防将污染源带离工作岗位后传播给其它人员。
8、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9、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下班洗澡等措施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二)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声耳塞、耳罩或防声帽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设施,确认隔音、消声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隔音、消声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设施的正常运转。
4、加强日常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有效控制设备异常而造成噪声的上升。
5、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三)高温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必须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熟悉掌握本岗位职业病危害的特性、危害后果、预防和应急措施。
3、作业前,应提前喝或吃防暑降温药物。
4、作业中应适当的补充水量(如:矿泉水、加入盐的热水)或预防中暑的冰棍、冰块及绿豆汤,以防止出现中暑现象。
5、暑期生产岗位中,应做好作业时间的轮换,连续高温工作时间不能超出20分钟。
6、在冷床、风冷辊道上作业时,应佩戴有机面罩对脸部进行防护,以防止热辐射伤害。
7、工作中,应加强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风机、电扇、空调)的性能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8、岗作业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体如有不适及时汇报,不准班中带病作业或饮酒后作业。
9、按实业部要求按时参加职业危害岗位的健康体检。
(四)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结合各岗位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胶皮手套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3、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4、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岗位操作,避免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引发安全事故。
5、岗位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厂所属各部门。
(二)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四)作业场所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完善各作业场所相关规程措施内容。各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针对工作场所环境、施工工艺、作业过程及人员操作情况,制定相对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规程措施中要对工作环境本身存在的及工作期间有可能产生的粉尘、一氧化碳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2、严格落实各工种操作规程及相关措施中关于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的相关规定。
3、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考核:作业规程、措施不完善或现场未严格按要求操作,由安全管理部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事故分析,并对责任者按文件规定进行考核。
5、噪声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各相关工种操作规程,针对工作场地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补充相关于降低噪声职业危害影响的措施,并严格督促员工按章操作。
(2)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制度,严格落实检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提高员工岗位意识,确保现场隔噪、降噪设备设施的完好,使其确实能够起到降低职业危害的作用,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严格员工自我防护意识,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用品,从自身作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
(4)考核:相关使用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考核机制,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随机与定期检查、考核。
6、电焊工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严格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完善,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严格相关工种操作规程对员工的贯彻及落实。
(3)严格相关工种人员的培训,各工种人员必须在掌握相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严格工种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建立相关性考核制度,提高员工职业危害预防意识。
7、其它
(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各相应部位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7)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