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2017 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 3 名或者 1 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 回避 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 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 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 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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