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PPP项目监理服务需求论证公示3650

 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 PPP 项目监理服务需求论证公示

 各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单位、个人:

 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 PPP 项目监理服务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要求,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了审核论证。现将结果向各潜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一、采购人名称: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 PPP 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与预算: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费标准】约为人民币604.48 万元。

 四、论证事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五、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异议具体内容、事实、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将异议情况反馈至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

 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

  李老师 0839-862486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何先生028-87088759-807 附件:•需求论证报告‣扫描件

 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

  四川宏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

 附件三: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PPP项目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总价: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计价规则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验收: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投标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根据国家相关的施工规范及行业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三、付款方式:

 5.1施工单位进场、监理人下达正式开工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10%; 5.2项目整体达到预售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30%; 5.3所有主体建筑物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60%; 5.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资料备案、通过结算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 5.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

 四、质量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五、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拾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肆份,乙方肆份,采购代理机构贰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臵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3 .委托人的 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的监理,包括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建设投资的控制,工程合同、信息(含资料)的管理,主持工程调度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相关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

 2.1.2.1 施工阶段监理: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4、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及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5、审核工程进度款、结算等;6、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1)、在开工前,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使承包人对图纸的主要意图、技术要求、细部大样都完全清楚;对图纸中错误或施工中不具操作性问题或非最优化方案提出监理方面的整改意见,使图纸中存在问题消灭在施工前;会审完成后,协助委托人将会审意见整理成报告于 3 天内提交委托人及承包人各一份。(2)、协助承包人和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审核开工报告,并签发开工令。(3)、依据委托人、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发布开工通知。(4)、对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变更的项目,提出监理意见。(5)、根据“三控”、“三管”、“一协调”原则,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实施细则。(6)、督促承包人监理、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实施。(7)、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修改后签认,监督承包人实施。为加强施工质量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监控力度,必须对所有施工合同中有关质量、进度条款提出控制意见。(8)、审查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加以确认。(9)、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和质量,对砼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砼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材料取样、检测进行现场旁站检查、见证,如有必要可督促和监控采购单位进行再次测试。(10)、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现场督促承包人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工艺、施工规范施工;督促承包单位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实施质量预控措施,并作现场监控。(11)、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认,每次浇灌砼前,按施工图纸检查钢筋型号、位臵及绑扎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是否与承包人提交的钢筋配料表相符,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浇灌令、随后,将承包人的钢筋配料表与施工图对号入座,梁、板、柱、墙要注明编号、部位、标高,经监理工程师

 签字认可,分期分批交委托人审核。(12)、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和要求,监理与业主工程师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予以签认,同时检查相应工程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承包人完善。(13)、检查工程进度并监督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按月或适时进行进度检查,提出进度调整意见,与委托人一道督促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加快进度。(14)、根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进行核实,签署工程质量,进度意见。(15)、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按照国家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朝天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督促和检查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对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16)、监督发包方与承包方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正当权益。向发包方提出避免违约索赔的意见,参与违约索赔事项的处理。(17)、督促承包人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达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及时签认。需签认的资料,如果涉及工程技术性认定或验收,不涉及工程结算金额变化的,监理人员可以及时签证;如果涉及工程结算金额变化的签证(包括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工程部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签证。(18)、组织隐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初验,配合并参与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对承包人的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19)、本合同确定的监理人员常驻工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每月月底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真实反映工程实际进度、质量,提出下月的监理工作、质量预控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两方面重大事项提交监理专题报告。(20)、施工全过程中积极参与并配合衔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并书面提出监理意见。(21)、监理人应设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对现场所有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相关的批文、报告、记录、纪要等工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册存放,资料的查询、借阅应有专门制度,确保所有资料完整无缺,随时可查。(22)、监理人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和向委托人、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的档案资料。监理合同内容完成或终止时及时移交委托人(建设方)并积极主动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资料政府备案手续。(23)、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24)、每周组织和主持一次在工地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做好会议纪要,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并统一后,形成正式文件,打印分发给各单位。

 2.1.2.2 保修阶段监理:对工程保修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接到委托人通知 24小时内(紧急情况下 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分析并提出监理意见,并对工程保修进行监督。参与处理客户索赔及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索赔事项的处理。(1)、监理工作: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己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监理人承诺:监理人执行缺陷责任期服务工作不另计费。

 增加合同专用条款:

 2.1.4 监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合同以及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与项目利害关系人串通、共谋获取不当利益,不得以各种形式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或者政府部门,不得非法转让、分包管理权利,不得滥用监理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委托人和项目的利益。

 2.1.5 监理工作重点:(1)施工方案及技术方案审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提议及贯彻;(2)工程技术资料审核、监理资料归集整理;(3)主持监理例会,参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间验收、工程完工后的分户验收、竣工验收;(4)材料进场及重要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把关;(5)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处理;(6)日常质量、安全巡视及检查。

 2.1.6 技术资料的审查: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负责审核,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全面负责控制,也对承包人配合委托营销要求的工程进度负责控制。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的工程进度负责控制。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点审核、检查或执行以下内容:(1)施工场地平面功能划分是否符合施工工艺流程、生产流程、是否影响室外工程和架空层提前施工,是否与委托人营销计划相配合。(2)施工划分和各项活动的工期估计是否合理。(3)各项施工活动的逻辑关系是否优化合理。(4)工程网络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设计是否最佳,能否满足委托人对进度的要求,为保证关键线路中关键点按时完成,其劳动力、机械设备的配臵是否有保证。(5)根据基础工程、地下室、主题封顶、各专业交叉施工等不同的施工阶段,评判是否留有充足时间进行专业施工图出图及材料、设备采购。(6)大型机械设备的固定地点、进退场时间,施工脚手架搭设的方式、拆除时间,地下室、室外管线、化粪池及其它构筑物的掩埋是否做了周密的考虑。(7)承包人对外墙装修、园林绿化、销售包装是否做了综合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能满足分包单位的要求。(8)根据审核确认的承包人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总体管理网络控制计划,并将该计划分解为每月、每周的控制计划。(9)应设专门的计划统计人员,确保及时掌握整个工程质量、进度计划的真实情况,以利及时纠正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之间的偏差,并在出现问题后 6 小时内将问题通报有关人员,24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10)复核承包单位测量的坐标、轴线、标高、督促施工单位沉降观测、检查试验报告,做到有专人送检。其检查设备、仪器、操作人员等均由监理人自己解决。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及四川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部门批准建设有关文件,可行性验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5、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6、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增加合同专用条款:

 2.3.6 监理人员:1、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合同约定。2、在监理机构进场七天前,监理人应将进场人员组织机构、人员资历、工作职责、联络表、计划进退场时间报委托人项目部,项目部应在收到文件后 7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配臵、或项目部对监理人员有调整意见,监理人必须于七天内将调整更换的名单再次报项目协调组。

 2.3.7

 监理机构作息时间:1、现场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承包人保持一致,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安排工作,夜间必须按每标段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值班;并做到 24 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确保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 5 天。

 2、国家法定假日前,监理机构应提前向委托人提交节假日值班表,并在得到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安排值班人员。3、监理机构应安排好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程质量验收或旁站监控工作,不得以下班为由拒绝施工承包人的验收申请。

 2.3.8

  监理机构的内业管理:1、在进场后,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相关监理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包括质量、安全、进度等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应审查核验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承包人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人工挖孔桩、深基坑、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臵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臵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监理机构应记录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好详细记录。

 4、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组织机构、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臵、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等资料要求上墙。

 5、监理机构应配备一套工程规范。6、施工承包人报给监理机构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工程款申请书、签证等,监理机构的审核、审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施工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天或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时间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7、监理机构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

 工承包人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承包人向委托人移交。8、监理机构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人向设计单位建议,监理机构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确认。9、监理机构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委托人。10、监理机构应主持召开由委托人、监理、总分包单位参加的每周工地例会或专项监理会议,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管理等事宜进行协调管理,作好会议记录,及时向参加单位发放会议纪要。11、监理机构每月 5 日前向委托人报送上月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12、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当地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审查记录‣等;13、工程竣工后,监理机构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2.3.9

 监理机构对施工承包人的管理:

 1、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2、监理机构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4、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审查应备案的分包合同是否备案,审查施工承包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6、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机构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8、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验收记录等,督促施工承包人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机构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9、监理机构应随时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抄送委托人。10、监理机构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11、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检查,要求如下:(1)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符合工程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并办理验收手续。12、施工承包人进场后,监理机构应要求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上报,监理机构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委托人。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委托人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13、监理机构应验收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应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机构应责令并见证施工承包人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记录书面通知委托人,不得隐瞒。14、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发现异常或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机构必须书面报告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研究处理意见。15、监理机构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与委托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16、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17、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人报审的试验室进行审核,按照国家及当地建设部门规章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应记录齐全。18、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承包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2.3.10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人员不许向施工单位推荐工程材料和介绍施工单位。2、不允许监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工地现场和附近开设娱乐场所和小店。

 2.4 履行职责 2.4.1 监理人承担的协调职责:(1)、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审查,并就施工图独立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2)、协助委托人处理施工技术上或方案上的复杂性问题;(3)、协助委托人组织水、电、气、通信等综合管线部门进场施工;(4)、协助组织园林、绿化、路基、路面、管网、景观照明等专业工程验收与移交,并代为组织最终的整体竣工验收。

 监理人承担该部分外部协调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报酬中,委托人不另支付报酬。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造

 价和工期顺延,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2)验收工程用主要材料和构配件的品牌,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3)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选择工程分包人必须经委托人最终确认。

 监理机构所签署的文件(包括工程签证),根据国家监理规范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监理人员签字。

 在发生较大的施工费用或工期索赔的情况下,监理人应及时督促承包人提供原始资料,并及时组织索赔的风险分析以书面材料报告委托人。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另定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表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具体双方另行协商。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

  5 通讯设施

 6 (水、电等)

  2.8 补充条款:监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朝天区设立分支机构。

 . 3. 委托人义务

 3.2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初设报告、图纸 1 开工时 完工时

 2 技施设计图纸 1

 3 招投标文件 1

 4 施工合同 1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增加合同专用条款:

 4.1.3 监理人违约、赔偿责任:

 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索贿、故意刁难施工承包人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由此造成工程损失或延误工期的,监理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监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时间超过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机构限期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撤换责任人。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施工单位进场、监理人下达正式开工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10%; 5.2项目整体达到预售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30%; 5.3所有主体建筑物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总价的60%; 5.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资料备案、通过结算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 5.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委托人和监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当事人双方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保密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其专为本工程编制的文件材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用于本监理合同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也不得在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基础上为其他工程项目编制任何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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