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部门集中规范银行电信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部门集中规范银行电信合同格式条款 从本月开始到明年 2 月,我市工商部门将集中开展对银行、 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 的规范监管工作。日前,市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大对银行、电 信业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和规范,并呼吁市民合力缉拿“不规范条款”。

 形成整治合力,规范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文本 银行服务、电信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但出于自身利益最 大化、风险最小化的需要,银行、电信业利用合同起草者的优势地位,在合同格 式条款中不恰当地增加相对方的责任与风险、 免除和减轻自己责任与风险的现象 比较严重, 有些规定明显不合理, 有些内容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大多数公 众即使心有不满,要么同意,要么拒绝,少有真正较真进行维权。

 “由于银行业、电信业的市场经营优势及总部统一制定合同文本的行业特 点,其合同文本不仅制订的起点高, 而且专业性强, 好多条款往往还暗含专业的 ‘术语",因此,对基层工商部门来说,在监管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市工商 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这次集中规范行动是由上及下全国统一 进行。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和浙江省工商局均已正式发文。而且,在总局级层面, 银监会办公厅已下发通知, 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格式条款中损害银行业消 费者合法权益,或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待加强的条款”进行梳理筛查并 整改纠正; 工信部也发文要求各电信运营商在行业纠风工作中全面清理、 改进各 类不规范的合同行为。

 而省工商局也与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沟通联系工作。

 “这样, 就便于形成整治合力,并最终提升整治的成效。”相关人士说。

 分三阶段进行,邀请专家点评、督促限期修改 据了解,本次规范行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今年 10 月至 12 月为摸底及行业 自行整改阶段, 具体要求各基层工商部门结合实际, 开展银行业、 电信业格式合 同“回头看”检查工作,主动检查、收集格式合同文本,参考总局、省局的有关 评审意见,全面摸清、

 掌握银行业、电信业不公平格式合同存在的基本情况。同 时,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改工作。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为整治督查, 主要是对第一阶段发现的不公平格 式合同及行业自查整改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对其中违法性质严重, 屡教不改的 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决不姑息。”该负责人表示,要通过集中采取行 动,查办一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合同格式条款案件, 并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经营者、消费者不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另外,对于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法律广泛、 专业性强、 有可能造成争议的 条款,工商部门将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检查中发现的易发、多发、侵害消 费者权益较严重的重点条款予以曝光并严格督促限期修改。

 - 电信业不规范条款点评 条款一: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 XX 年 X 月 X 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 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 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 如果发生欠费, 将在预存话费 中抵扣。

 专家评审意见:

 该条款排除了消费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 51 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权利。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或者服务的权利。

 而通讯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 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果 是基于消费者的某种行为, 默认的后果可以视为对当前合约的确定。

 如果不是基 于消费者的行为, 而是由通讯公司强加给消费者, 则消费者默认的后果应认定为 对当前合约的否定或取消。

 条款二: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 欠费暂停服务期间, 乙方 ( 注用户 )

 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专家评审意见:一、随意调整资费,违反《合同法》,侵害消费者变更合同 的权利;二、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利。

 条款三:销户时甲方若未参与赠送等营销活动, 已消费过, 且至少曾充值一 次时,可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乙方运营的另一有效号码的账户; 甲方在参与赠 送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预存的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专家评审意见:将余额转入另一有效号码的规定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涉嫌捆绑销售和限制对方权利 - 银行业不规范条款点评 条款一: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 或网 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评审意见:

 该条款将网络、 通讯故障的发生列入免责范围, 扩大了乙方 ( 银行 )

 的免责情形,涉嫌免除自身责任。

 条款二: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 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 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 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 包括律师费、 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

 专家评审意见: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应当通知 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可见法律规定的 债务抵消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的, 首先应是到期债务, 同时应当是种类、 品质 相同,而且主张抵消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

 本条款的规定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 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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