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视域下中国乡村治理

陈 欢,王 贝

(西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039)

农民问题是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乡村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如乡村面临人口空心化、村民凝聚力下降以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较低等问题,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对国家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研究乡村治理问题需要正确理论的指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对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研究在分析中国乡村治理现实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中所蕴含的真正共同体的思想为参考,探究村落共同体的治理路径。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立足于现实的人的角度、以生产实践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根据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呈现的特征,将共同体的发展划分为3 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共同体。人们以血缘为纽带、以地域为基础。以生存为目的而建立自然共同体,特殊利益就等同于共同利益,是低水平的、不发达的的共同体,伴随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走向对抗,也随之走向消亡。第二个阶段,是虚幻共同体。伴随商品经济的兴起与生产力的进步,个体的特殊利益开始出现并呈不断增多的趋势,而个体的特殊利益与集体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走向不可调和的阶段,国家应运而生。但是此时的国家并不等同于真正的共同体,只是以调节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为借口,迫使个体让渡出部分的自身特殊利益,将让渡出的这部分特殊利益组成所谓的共同利益,这个阶段的共同体是虚幻共同体。第三个阶段,是真正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的就是建立一个联合体,在联合体里,每个人都能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这里所提到的联合体实际上就是真正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真正共同体。在真正共同体阶段,个体的特殊利益与集体的共同利益逐渐从对立走向统一,但不是不意味着个人的特殊利益对集体的共同利益的妥协或是有意识地故意削弱共同利益,而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维护个体特殊利益的实质是维护共同利益,国家即是真正共同体。

基于马克思共同体发展的3 个不同的阶段,对共同体(国家)、利益、个体(公民)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性进行分析。国家作为共同体存在是历史必然,有其必须坚守的领域和界限;
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运动推动共同体的发展;
而衡量共同体发展程度的标尺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乡村治理理论分析框架中,国家是乡村治理的首要前提,国家作为共同体存在的历史必然,在乡村治理中起关键作用,引领乡村治理的正确方向,保障乡村治理中的共同利益与公共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个体全面而自由地发展是乡村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村民与村落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衡量乡村自治共同体的重要标尺,伴随村民个人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提高,个体与乡村共同体之间的张力也更加合理。利益是连结村民重要纽带,共享共同利益是推动乡村发展内在动力。多元共治是乡村治理的实践取向,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共治机制,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乡村治理共同体。

2.1 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进历程

中国探索基层农村治理,力求找到符合中国农村发展的道路。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国家对农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3 个阶段,根本性地变革了乡村。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1958 年8 月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会议上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是国家乡村治理的伟大尝试。随着时代变迁,人民公社这种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改革开放推进,1982 年12 月4 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规定,在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这意味着中国乡村治理政社分开的新形式将替代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模式。宪法的颁布激发了村民投入乡村治理的活力,在乡村治理实践活动中积极探索,一些农村地区率先开启了乡村自治模式,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运而生。为了进一步推动乡村自治,1987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协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随乡村经济的发展与乡村自治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乡村的面貌焕然一新,乡村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受教育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3]。

2.2 中国乡村治理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乡村在改革开放之后实现了巨大的发展。从经济角度来看,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农村实现了全面脱贫,农民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不再为衣食住行担忧。改革开放后,中国有7.7 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了贫困,占同期全球减贫人口的70%以上,2020年消除了绝对贫困现象[4]。农民的收入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收入来源也呈多样化的趋势,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不仅满足了农民的物质需求,在一定程上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求。2021 年上半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7 956 元,增长19.1%,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0%[5]。

中国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单一的政社合一模式,到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政社分开模式,村委会的建立,推进了乡村自治进程,村民作为乡村自治主体的地位得到显现。

2.3 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中国乡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乡村空心化;
乡村治理制度不健全,有诱发治理失序的风险[6];
乡村社会组织能力欠缺、村委会定位存在缺陷[7]等。中国乡村治理问题主要涉及到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结果3 个方面,三者关系见图1。

图1 中国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

2.3.1 主体行为策略化 首先,乡村治理主体呈现出多样化。乡村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村民,公共利益是将村民联系起来的纽带,村民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的支配,只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选择性地参与乡村治理。其次,乡村经济组织作为乡村自治多元主体,逐利倾向明显,单方面地享受乡村发展的权利,逃避承担乡村自治过程的责任。再次,村委会作为乡村自治组织,受到部分村干部治理观落后及经费的限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3.2 组织机构政府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与帮助的关系,但是在实践中,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出现了异化,村委会演变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农业税取消后,由于缺少收入来源,多数村委会经费入不敷出,除了基础工作开销外,很难在村里开展公共活动。村委会为了筹集经费,争取和完成乡镇政府的项目,在这一过程,村委会逐渐从服务村民演变为服务政府,村级事务自治特征弱化。

2.3.3 治理结果内卷化 伴随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的农村政策也从汲取资源转变为输送资源。在国家向乡村输送资源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源断层、资源损耗,未能充分满足公共利益诉求等问题。并且这些资源并没有切实地落到每户村民,地方强势人群在国家输送资源的过程中得到较多资源。基层政权治理弱化,资源的公共性难以发挥,导致基层治理的内卷化[8]。

影响乡村治理结果的因素较多,主要是自治制度不规范、村委会自治能力有限、国家输送资源程序不完善[9]。中国的乡村实质上是村落共同体,将乡村治理实践与乡村治理理论结合,探析中国乡村治理现实路径。

3.1 引导完成自上而下的协商治理

3.1.1 完善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加强乡村制度建设 推动乡村实现从村规民约到完备的治理体系转变,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中国乡村治理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较多村民没有树立起较强的法律意识,未意识到须依法办事。应有序推进依法治乡,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引导村干部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鼓励村民运用法治理念,参与乡村事务管理。

3.1.2 完善基层组织结构,提升基层组织协调配合能力和行政效率 村委会是联结政府与群众的桥梁,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发展,乡村人才流失,导致乡村空心化,基层党组织党员普遍综合素质欠缺。应大力鼓励优秀青年建设乡村,提升基层组织人员的质量,完善基层组织的结构,提升基层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

3.2 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利益共享

乡村个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客观普遍存在的,随着乡村发展,个体间的利益有趋同的倾向,个体矛盾减少,共同利益增多。乡村个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发展成为共同体,共同体也促进个体发展。当乡村的利益共同体构建成功后,村民会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积极主动地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只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有效统一,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3.3 推进多元乡村治理主体协同治理,完善共治机制

乡村自治实质是政权向乡村回归,乡村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涉及到村委会、村党委、村民、乡村经济组织等。首先,应当培养治理主体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公共意识等,增强治理主体对乡村治理的责任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其次,村党委、村委会应主动完善乡村自治体系,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推动乡村治理从自发的、号召性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转变。再次,要正确处理乡村治理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明确各乡村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责。以村委会与村民关系为例,村委会在乡村自治中起领导作用,带领村民走正确方向。但村民缺乏政治意识,对参与乡村自治不积极,乡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演化为村委会治理。所以,应加强村民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激发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共治。

从历史进程看,中国处于马克思所指的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对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应根据中国乡村呈现出的新特点,立足于现实,提升乡村治理的行政效能,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提升村民的素质与能力,使个体与乡村共同体之间的张力合理,推动乡村自治共同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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