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上)

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8月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容摘编如下。

1.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收费标准、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八统一分”要求,负责全省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制度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网上交易、指导服务、组织培训、依规实施和监测运行等工作。

2.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日常监管、信息发布、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服务、数据统计等工作,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承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相关业务。

3.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资料审查、合同签订、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料管理、政策咨询、监督管理等工作。

4.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查验审核、登记录入,组织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做好资料归档备案和纠纷调解等。

重点抓好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带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市、县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建立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依托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建立,分设交易服务窗口。建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名称实行统一命名。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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