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检察制度改革与启示

林宗浩 张潇月

近年来,有关韩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评论屡屡见诸网络和报端,在国内学界也引发了不少的研究和讨论。2018年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前,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独占公诉权、对司法警察的指挥监督权等,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牵制,适当限制检察权的改革呼声在学界和媒体中间存续。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腐败问题、政治中立性等问题使其在韩国国民心中逐渐失去公信力,文在寅上任后将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最重要的国政目标之一,在其执政期间作出了相应的努力。经过相关法案的两次制定、修改后,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实现了对检察权的适当限制。但整个改革中存在程序上的漏洞甚至违宪问题,在新政府上台后,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将面临新变数。

目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韩国的检察制度并不相同,但两国对于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与法律控制以及警检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存在着可交流借鉴的部分。本文通过梳理韩国检察制度改革的过程,分析改革中的亮点与争议,提出了对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韩国检察制度承继了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又受到美国制度的影响,形成了其独有的特点。

(一)韩国检察制度的历史

韩国通过甲午改革引入了日本的检察制度,1895年3月25日以法律第1号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正式迈出了近代司法制度的第一步,规定检察官与法官同为裁判所的职员。同年4月颁布的法部令2号《检察官职制》、法部令3号《关于民刑诉讼的规定》对检察官的权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赋予检察官犯罪侦查权、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权、正当适用法律的监督权、裁判执行权、对司法警察的指挥权和一定的民事诉讼立会权。(1)马相哲:《韩国检察制度简介(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52-160页。统监府时代,韩国与日本缔结《乙巳保护条约》后,受到日本模仿德国式司法制度的影响,依据1907年法律第8号《裁判所构成法》在各裁判所设立了检察局。朝鲜总督府时代,根据1910年《朝鲜总督府裁判所令》在各裁判所并置了检察局,但检察官独立于裁判所履行职务。美军政时期给韩国刑事司法带来的最大影响是引入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制度,在美军政末期的1948年1月1日《法院组织法》施行,同年8月2日《检察厅法》施行,终结了检察局被并置到法院的旧法之组织体系,使检察官从法院的组织体系中完全独立出来。(2)金柄权:《中、韩检察制度之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第27页。大韩民国政府成立后,因受日本殖民统治的影响,韩国首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检察制度的内容依旧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赋予检察官侦查权和起诉权。(3)杨文革、刘佳敏:《韩国刑事司法改革新动向》,《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第12-19页。

经历了五个历史时代的发展,韩国确立了完全独立于法院并享有超强检察权的检察厅组织,此后相关法律又经过了多次修改,但没有实质上的变革。

(二)韩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1.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

韩国检察厅是隶属于法务部的行政机关,但其职能和组织与司法权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又可称为准司法机关。(4)顾军、温军:《论日本、韩国检察制度及其启示》,《江汉论坛》2014年第12期,第72-76页。在组织上形成了以检察总长为顶点的金字塔阶梯式统一体,以更有效率地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每个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独立官厅,检察官履行检察事务时只需依照个人意志,对自己负责的案件独立承担责任。

2.侦查权的主宰者

在韩国的检察制度中,检察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具有最高权限和职责。检察官对罪犯、犯罪事实和证据享有侦查权,而且享有对司法警察的侦查指挥权。在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遵守检察官职务方面的命令,检察官和警察的关系更像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5)刘福谦:《韩国司法制度简介》,《人民检察》2002年第5期,第59-62页。只有检察官才可以请求逮捕、羁押、扣押、搜查等令状,司法警察只能向检察官申请再由检察官请求获得上述令状。

3.公诉权的独占者

在韩国的刑事审判中,起诉只有检察官才能提起,检察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起诉,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取消公诉。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使检察官的公诉权得以灵活运用,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实质正义。检察官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在起诉前对案件进行筛选,有利于刑事司法体系的高效运行,同时可以根据刑事政策让不被起诉的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但这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政治性的偏向,产生丧失公信力的负面影响。

文在寅政府将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最重要的国政目标之一,在其正式上任后立即着手改革,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主要体现在对三部相关法案的制定与修改中。

(一)第一阶段

2018年6月,在国会占多数席位的共同民主党启动修订相关法律的立法程序,国会于2020年1月通过了反映政府改革方案的《检察厅法》修正案(2020年)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0年)。为了进一步分散和限制检察机关对高级公职人员的侦查起诉权,2019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及运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律》(以下简称《公调处法》)。《公调处法》及《检察厅法》修正案(2020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0年)统称为“检察改革三法”。

1.“检察改革三法”的主要内容

(1)限制检察官的侦查范围

《检察厅法》修正案(2020年)第4条第1款将检察机关可以开始侦查的案件范围限制为腐败、经济、公职人员、选举、军工项目、大型事故六类犯罪,具体的范围由总统令规定。这一修改表面上缩小了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侦查的案件范围,但仍然存在问题。首先,六大犯罪的范围非常广阔,赋予检察机关六类犯罪直接侦查权的根据并不明确。其次,检察机关可以开始侦查的案件具体范围由总统令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总统确定检方开始侦查案件范围的权力,这可能导致政治影响力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成为影响检察机关政治中立性的因素。总统令的规定具有不明确性和扩张可能性,直接侦查的范围比法律规定的更容易扩大,反而可能成为强化检察机关权力的手段。

(2)检警关系的调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0年)的最大特点是对检警关系的调整,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关系规定为同等地位的“相互合作关系”,废除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侦查指挥权。特别重要的是赋予司法警察独立的侦查终结权,即司法警察在侦查后,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官,并将相关文件和证据移交检察官;
其他情况下,将相关文件和证据及时移交检察官结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完全结束,侦查最终将以检察官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作为处理结果。如果警方不移交案件文件和证据的行为是违法或不正当的,那么检察官可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司法警察重新进行侦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从之前的侦查指挥过渡到相互协作,加强了警察侦查的独立性和责任性。但检察机关对不属于警方的检察厅所属职员和特别司法警察仍然享有侦查指挥权,并且当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存在侦查竞争时,检察机关享有优先权。如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之前申请了拘捕令,则可以继续调查该拘捕令中记载的犯罪事实,否则检察官可以要求司法警察移交案件。

相关法案修改后,还完善了检方和警方相互制约的关系。作为检察官对司法警察侦查的事后控制手段,新增了检方对警方的补充侦查要求权、措施纠正要求权、案件送达要求权等。但检察官基本上只能要求司法警察补充侦查或重新侦查,对案件的移交则有特殊限制。

(3)限制检察官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0年)对检察官制作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认定条件进行了修改,使其与司法警察所制作的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相一致。改革之前,检察官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能力,无须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认可。改革后,即使检察官制作了讯问笔录,法庭也可以否认其内容,从而阻止讯问笔录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就侦查程序而言,该条款将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惯例。如果警方已经制作了讯问笔录,检察官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讯问,因此检察官补充侦查或直接侦查的理由会减少。另外,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降低后,在实务上其他刑事客观证据会变得非常重要,将给予韩国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在客观证据侦查方面的压力。

(4)设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

改革前的韩国检察机关实施独占起诉主义,设立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后,分散了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独占的起诉权,使韩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从起诉垄断主义转变为起诉多元主义。2021年1月,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正式设立,《公调处法》规定了由公调处进行侦查的包括总统、国会议长、检察总长等十八类国家高级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类型,不仅包括履职期间也包括退休之后,并且公调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享有公诉权。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调处独立行使对高级公职人员的侦查权,如果其他侦查机关已着手的相关犯罪中涉及高级公职人员,须及时通报移交给公调处。

2.对“检察改革三法”的评价

文在寅政府对检察制度改革的构想是形成侦查权和起诉权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的格局,但该意图在第一次改革立法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首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和起诉权没有受到很大的限制,检察机关侦查六大犯罪的直接侦查权仍然存在,而且还维持着对检察厅所属职员和特别司法警察的侦查指挥权。公调处对高级公职人员的相关犯罪实行“侦诉合一”,违背了将侦查权与起诉权相分离的意图。其次,警方的权力有所增加,但对警方权力的控制并不充分。从韩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来看,检察机关对警方的补充侦查要求权、措施纠正要求权、案件送达要求权等似乎不足以牵制警方,实务中检察机关对警方的牵制程度值得关注。最后,虽然警方的侦查权和过去相比有所增加,但在检察机关和警方展开侦查竞争时,检察机关仍占优势,而且从原则上看,申请拘捕令和判断是否最终起诉仍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检察机关、警察机构与公调处三方的权力达到了相互制衡的程度。

文在寅政府的检察制度改革一直都是以“检察改革三法”为中心进行的,作为迈出检察机关改革第一步的立法措施,“检察改革三法”改变了韩国检察官曾经拥有的绝对侦查权、独占公诉权以及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指挥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检察权的分散和控制,意义绝对不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制度改革在立法上没有不足之处。

(二)第二阶段

1.相关法案的二次修改

在距离文在寅任期结束的最后两个月,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加快了彻底限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脚步,但遭到了检察机关和国民力量党的强烈反对,最终双方妥协。2022年4月和5月,《检察厅法》修正案(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2年)先后在韩国国会通过,将检察机关对“六大犯罪”的侦查权相关内容作出调整,进一步限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从第一次修改规定的六大犯罪缩小到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并规定检察官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随后韩国包括检察总长在内的各地高等检察长集体提出辞职,以此表示对检察制度改革的抗议。这是文在寅政府在推进检察机构改革的五年内第二次修改相关法律,在社会舆论方面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根据规定,第二次修改的相关法案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紧急修法引发的争议

执政五年期间,先后调换三位法务部长官,这充分说明了检察制度改革的难度与阻力。据韩国《联合时报》2022年5月5日公布的舆论调查显示,对《检察厅法》修正案(202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2年)及《公调处法》持否定意见的占52%,持肯定意见的占33%,其他意见占15%。(6)《调查:过半韩国人对削减检察权法案持否定态度》,https://m.yna.co.kr/view/AKR20220505039100001?section=search/news。检察机关、法院、律协及学界等各自发表声明,从不同角度指出了法案通过的各种问题和对法案的忧虑。

(1)时机和动机问题

检察制度改革是文在寅政府一直推动的国政目标,但总统大选刚结束,共同民主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突然提出修法建议,将2020年已修改的两部法律重新修改,让很多人不得不对修法的目的和动机持疑。当下的部分舆论与反对党议员直截了当地指出,此次法案的强行通过是为了防止新一届政府动用检察机关对前任政府或民主党议员进行职权检察。新任总统提名的法务部长官韩东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对前任政府“半夜逃跑”式仓促立法的忧虑和疑惑。

(2)程序正当性问题

依照韩国现行《国会法》的规定,司法改革委员会提交的部分法律修改议案未经15日的法定期限不得呈送国会讨论(第59条)。然而,新修改的《检察厅法》修正案(2022年)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22年),从提议到国会通过都未经过15日的法定期限。此外,2022年5月3日上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经过立法预告公示,最终以申请政府推迟召开最后一次国务会议的方式于当天下午获得了前总统文在寅的签署。

侦查权与起诉权适当分离,防止检察机关的权力独大,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去政治化,一直是舆论和学界乃至政界的普遍共识。虽然检察改革的目的是正当的,但其实现的路径和手段缺乏正当性,其改革的正当性也大打折扣。在韩国已实行70多年的刑事司法体制,未经过充分的讨论和酝酿,仓促立法和付诸实施,颇欠妥当性和正当性。

(3)法案的可操作性问题

第二次修改相关法案的过程存在很多漏洞和违宪情形,事实上,总统当选人筹备委员会、时任检察总长及新政府提名的法务部长官韩东勋等各自以个人或组织名义以第二次修改法案违宪已向宪法裁判所提起诉讼。如果宪法裁判所作出违宪结论,那么刚修改通过的两部法案将被搁置,也就不具备可操作性。

据韩国《中央日报》的社评报道,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自2021年1月正式揭牌成立以来,截至2021年11月底,总共立案受理23件,其中终结的只有1件。(7)《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中立性和调查能力受到质疑的300天》,https://www.joongang.co.kr/article/25024723。除了首尔教育部门公务员聘用过程中的受贿一案最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外,没有任何一件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此可见,公调处自设立以来并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4)新设机构与独立性问题

将检察机关的部分权力分给警察机构和公调处是限制检察权的重要方法,但如何保证新设机构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一直以来是学界和政界争议和讨论的焦点。比如,虽然法律规定了公调处处长人选由推荐委员会推荐两个人,但是比照大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任命程序,最终人选的任命权还是取决于总统,难以保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8)[韩]张永洙:《检察改革是否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高丽法学》2020年第3期,第57页。另外,依照修改后的法律,警察机构承担的刑事侦查范围将扩大到除腐败、经济犯罪和高级公职人员犯罪以外的全部领域。对于如何扩充侦查人员和进行机构调整,警方的侦查权如何监督和限制,检警关系调整后警方和检方如何适应相互配合的工作模式,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还不够明确。部分学者提出,检察机关作为准司法机关尚且难以保证其独立性,警察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其中立性更加难以保障。(9)[韩]吴炳斗:《文在寅政府检察改革的评价》,《民主法学》2021年第7期,第89页。

韩国检察制度改革以限制检察权为目的,其大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改革过程中存在前述诸多问题和不确定因素,目前尚不能直接对此次改革的成功或失败作出评价,改革结果还有待观察。尹锡悦总统上台后,在其就职演说中特别提到了“反理性主义”的政治现实,“反理性主义”主要针对的就是国会占多数的共同民主党最近极力推进的立法形态。尹锡悦辞掉检察总长职务时的理由正是反对当时执政党积极推进的检察制度改革。对于文在寅政府来说已经完成了检察制度改革的历史使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争议也说明了改革的巨大影响力,然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检察改革的目标恐怕难以完全实现。

虽然中韩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国情不同,但韩国检察制度改革中的经验与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韩国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保持政治中立性。然而,检察机关诸多人员本身就隶属于不同的政党,均会带有不同政治集团的政治主张,要求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完全保持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因此,该要求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事实证明,韩国检方人员因被质疑未能保持政治中立,不断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导致了检察制度的改革,反之又影响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推进,使改革困难重重,效果也大打折扣。

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本质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司法制度、司法机关是党和国家实现政治任务、经济任务的重要工具,因此,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选择,具有极高的重要性。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各项司法工作的开创和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各项任务和履行各项职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也是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10)侯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五大特征》,《检察日报》2008年7月4日,第3版。所以,在司法改革、司法活动、履行司法职能时,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我们不排斥国外可以借鉴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但对于那些鼓吹中国法治全盘西化、仿效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论调,我们应当予以坚决的反对。

(二)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应使其职能更加专一和集中

与韩国相比较,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也伴随着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在推进中。最近较大的一次改革,便是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职能调整,原属于检察机关有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全部划归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现在的主要职能是刑事检察和法律监督,以及部分相关案件的侦查权。此次改革是否与韩国检察制度改革一样是削减检察机关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制度改革与韩国的背景不同、目的不同,从而有本质的不同,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检察机关“削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极大地强化了反对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反腐”机构、职能重新进行了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出台国家《监察法》,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各级反贪局予以撤销,其所属职能划归监察委。在改革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方面自己侦查、自己审查批捕、自己公诉,确实有“一家独大”之嫌,且在司法程序的合理性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原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形成的证据,到了检察机关,又要重新“回炉”过一遍,既使得原纪检、监察机关处于尴尬境地,又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改革后,这些问题均不复存在,在司法程序上,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司法资源上,检察、监察机关在人员、机构、职能上进行了整合,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在反腐效果上,加大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更多的职务违法犯罪人员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腐”能力建设得到了明显提升,社会效果十分显著。如今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可否认确实有所减弱,但却更加集中,检察机关的任务仍然很重,仍然大有可为。

(三)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韩国检察机关由于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无法保障其政治中立性,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无法彰显,甚至影响到改革的推行,难以改变现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保障司法独立的要求,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党的领导和检察独立并不冲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方面,而不是对检察职能的干预。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党政部门对检察机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办理,就不是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破坏,相反,更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检察公信力是检察事业的生命,韩国检察机关因为腐败、政治中立性问题丧失了民众的公信力。我国检察机关要吸取韩国检察机关的教训,努力提升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形象。首先,要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办案能力,加大办案力度,改进办案方式,高效优质地办理每一个案件。其次,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发挥检察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再次,要狠抓检务公开,完善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让人民群众及时获取检务信息、了解监督检察工作。从次,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要在网络和有关新闻媒体上主动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开设官方平台账号,对于有可能引发舆论风险的案件及时呈报上级,联合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同步跟踪、及时处理、有效反馈。(11)田培沣:《以信任为路径构建检察公信力》,《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39-44页。最后,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完善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检警关系的好或坏,由法律制度和相关体制机制决定。检警关系一旦不睦,在刑事案件中,就有可能出现该批捕的不批或者拖着不办;
在法律监督中,也有可能出现该监督的不监督、过度监督乃至越界监督等违法或不良情形。

韩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实践证明“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不利于检察权和侦查权良性互动运行,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12)朱鹏锦:《韩国检察改革及其镜鉴意义》,《检察风云》2021年第71期,第58-59页。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后的检警关系和中国目前的检警关系很相似,中国应该坚持当前“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坚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用好“捕诉一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等法定程序手段,加强对警察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转变事后监督纠正的方式,形成各种程序手段有机融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13)朱鹏锦:《韩国检察改革及其镜鉴意义》,《检察风云》2021年第71期,第58-59页。长期的实践证明,合理、和睦的检警关系,更能够较好地提升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六)稳步推进检察制度改革

韩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存在匆忙立法、程序不正当等问题,导致了巨大的争议和阻碍,相关的改革措施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反观中国在近年来进行的检察制度改革,应当说是非常成功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直不变,而是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中国在今后的检察制度改革过程中,一是要充分调查研究,立足中国国情,根据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案;
二是要严格遵守改革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推进改革;
三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各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和守正创新,我国的检察制度必将更加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职能作用。

韩国检察制度改革经历了相关法案的两次修改,改革中遭遇了多重阻碍又面临着新一届政府上台后的变数。总的来说,文在寅政府迈出了韩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大步,把握住了检察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实现了对检察权的适当限制,却忽视了改革过程中的政治性、程序性问题,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与思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现了系统性的重塑,也仍然在继续探索今后的改革道路,希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未来能够更加成熟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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