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实施第三方评价体系研究

贾佳 宗洁琼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2020年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旨在为各类经营者、行业协会提高竞争合规管理水平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作为全国首项引导企业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为企业建立体系化竞争合规机制提供指导,从文化培育、培训、高层审核、层层责任落实、加强审核和风险识别与评估、建立内部发现机制等角度着手,提高竞争合规水平。

2.1 评价目的

构建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实施第三方评价体系,目的在于引导经营者全方位开展竞争合规建设、构建和运行竞争合规体系,准确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提高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的意愿和能力,对企业与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进行预防、监督与应对,从而实现体系化与制度化的自我监督与管理,系统性化解在经营中的合规风险。

2.2 评价体系

从现代过程控制理论看,一个系统(体系)运行得好坏不能只考虑目标是否实现,因为输出值可能受到初始状态、外界环境、硬件状态、内部模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即使输出值与目标相等也不一定意味着这个系统很好。也就是说评价一个系统运行得好坏,不仅需要考虑输出,还要考虑环境、动作以及核心的控制模型(控制的策略和算法)的好坏。相应地,对于经营者竞争合规体系运行状况而言,不仅要考虑合规实施所取得的成效,还要考虑合规体系运行保障和运行过程等因素。

因此,经营者1)结合体系构建和标准实施,本文中经营者主要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竞争合规体系第三方评价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见表1),分别为实施保障、实施过程和实施成效。

表1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实施第三方评价体系

2.3 评价对象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实施第三方评价体系的评价对象为在企业内部实施DB31/T1255—2020,建立竞争者合规制度并运行实施的经营者。

2.4 评价方式

(1)经营者自评。

经营者基于第三方评价体系,结合自身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竞争合规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自我评价。

(2)实地调查。

以实地调查形式对经营者竞争合规体系的建立、运行、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调查。

(3)资料评价。

结合经营者竞争合规体系建立和运行的相关程序文件和实施记录,对竞争合规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可以采用企业自评、座谈会等方式实施。

(4)综合评价。

结合经营者自评、实地调查、资料评价等形式,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综合评价方法对竞争合规体系的运行情况开展评价。

2.5 评价结果应用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第三方评价结果应秉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其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反馈给被评价对象,作为被评价对象开展竞争合规体系持续改进的输入。

(2)提交相关主管职能部门,为职能部门在实施竞争政策、推动经营者竞争合规、推动竞争文化建设等方面提供参考和支撑。

3.1 标准试点实施

本文基于标准技术要求,结合竞争合规工作要求,以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为依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标准宣贯实施并开展第三方评价。

贯标企业以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为依据,结合企业行业特征,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基于“PDCA”管理模式,将竞争合规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融合,将竞争合规经营“兼容”融合到现有体系运行过程中,以对现有体系和程序文件做有效补充。

3.2 试点评价结果

从企业试点实施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的情况来看,企业在竞争合规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企业能够从领导层和组织架构上重视竞争合规体系的搭建,如设立专人负责制、建立竞争合规制度等;
能在结合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在组织架构建立、制度设计、人员安排、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以及体系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方面都评价良好。

在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的宣贯实施以及第三方评价试点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如还需强化风险评估方法的应用等。

4.1 政府为主导,推动竞争合规的宣贯实施

(1)培育竞争文化,推动竞争合规。

反垄断主管机构应积极依靠竞争执法以外的手段,鼓励市场经营者提升市场主体认知水平,从消费者的观念、经营者行为以及政府职能范畴领域,培育、推进、进而形成优良的竞争文化。

(2)推进竞争合规制度的宣贯、培训和实施。

反垄断主管机构应积极策划推进竞争合规制度的宣贯、培训和实施,用制度夯实公平竞争基础地位,加强合规指引,开展合规激励,协助、引领企业构建竞争合规制度,更好地推动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推广实施。

(3)加强第三方评价制度的落实,强化过程管理和结果应用。

通过利用第三方机构以及技术,进一步推动和推进经营者竞争合规标准体系评价结果的采用和采信,在竞争合规体系的运行和实施方面形成有力推手。

4.2 第三方机构为支撑,实施竞争合规评价

(1)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依据标准,秉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评以致用的原则,开展竞争合规评价。

(2)完善评价实施细则,提升方法科学性。

尽管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为企业构建竞争合规制度提供了重要指引,但标准的内容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第三方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依据经营者在市场中的规模、产品类型以及地位、运营的区位因素等,加快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评价实施细则,提升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建立竞争合规第三方评价管理制度。

第三方机构应制定评价实施方案、过程控制以及评价结果管理等评价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竞争合规第三方评价专家资源库,及时收集、整理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为后续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撑。

4.3 经营者为主体,建立、实施竞争合规

(1)建立、实施竞争合规体系。

企业竞争合规管理体系不是一个静态的管理过程,而是集中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主要包括预防机制、监督机制、应对机制的完整制度体系,是一个贯穿始终的机制。经营者竞争合规建设工作既要坚持全面性原则,覆盖全业务领域、全部门、全层级,贯穿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又要坚持个性化原则,从组织设置、流程管控、规章制度、运作机制、文化建设、管理工具等方面保证合规管理体系适宜于企业发展。

(2)积极主动践行竞争者合规第三方评价制度。

从国内外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竞争合规的形成、发展与成长历程来看,市场主体主动推进竞争合规的内在动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于对竞争合规违法行为的发现以及受到法律制裁的担忧;
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一种内生的义务感。经营者不应将竞争合规的评价体系以及外部评价制度认为是竞争执法机构带来的额外的压力和负担,而应将它看成一种能够为自身带来商业利益的有效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另外,经营者还应建立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良性沟通机制,主动、及时地向管理部门汇报、分享自身竞争合规管理经验,接受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发挥企业主动性,积极引入外部技术力量,主动践行经营者竞争合规第三方评价制度的落地和实施,以更好地推动自身竞争合规体系的运行和完善。

本文围绕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1255—2020《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构建了实施第三方评价体系。通过选择代表性企业开展试点宣贯实施,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体系,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运行竞争合规体系。标准的实施以及第三方评价,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标准化的方式推广有效模式,更加有效指导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全面实施;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经营者全面建立和运行竞争合规体系,准确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提高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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