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烈士褒扬的多重意义

姜 山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革命烈士的褒扬,不仅兴修烈士陵园、烈士公墓等纪念建筑,而且搜集、编纂、颂扬烈士的英雄事迹,同时加大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了景仰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本文试阐述建国初期烈士褒扬的多重意义,以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追认评定革命烈士

新中国成立初期烈士褒扬工作的首要任务即对革命烈士的评定。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在战争中牺牲之战士、在乡工作人员为革命工作而牺牲者以及革命工作者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八年以上积劳成疾者可评定为烈士。”[1]《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还对何人可评定为烈士给出了以下五种界定:一、参加反对封建统治而牺牲者;
二、参加国民革命军在东征和北伐中牺牲者;
三、参加抗日战争而牺牲者(包含淞沪抗日战役、长城抗日战役、察北抗日战役、绥远抗日战役中反对外来侵略而牺牲者);
四、参加解放战争而牺牲者(包含起义后改编的国民党官兵);
五、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反对军阀和帝国主义加害者(但不包括军阀混战和反共战争中而阵亡者)。[2]“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于解放前牺牲而没有给予烈士称号的烈士,都进行了追认。十年来,经过追认的革命烈士共有六十二万九千多人。”[3]新中国成立初期对这些革命烈士的及时追认不仅能够在法理上承认革命烈士为之奋斗事业的正确性,而且还能借此彰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义性。

(二)修建纪念建筑

中共历来有为革命烈士修建纪念建筑物的传统。在战争年代修建的纪念建筑虽有被敌人毁坏的风险,但中共还是不厌其烦地修建。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是重视对旧有纪念建筑物的恢复,其中就有对瑞金时期“红军烈士纪念塔”的恢复。1955年9月,政府在瑞金原址按原貌修复红军烈士纪念塔等建筑。其中“烈”字碑块乃是1933年修建的原塔遗块,系由群众冒着生命危险偷藏家中,修复时捐出。[4]更为重要的是,兴修新的纪念建筑物,为宣扬革命烈士事迹、立碑颂德以及给举行纪念活动提供了场域空间。“据内务部统计,至1963年,全国各地共修建了各种烈士纪念建筑物5834处。”[5]革命纪念建筑物的修建起到了追忆先烈和铭记历史的作用,成为各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深了群众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正义性的认识。

(三)命名立传

波澜壮阔的中国革命历史无处不闪耀着烈士的光辉。党和政府往往会以革命烈士的姓名命名地名,也会专门编撰烈士生平传略。早在革命时期就有将某地某县以烈士姓名命名的做法,如抗战时期为纪念烈士左权,将山西省辽县更名为左权县。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旧延续了这样的做法,通常是将革命烈士牺牲地或出生地更名,以此来纪念革命烈士。为烈士作传能烘托出革命烈士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功勋,使革命烈士事迹广为流传。1951年5月由华东军区第三野战军政治部编印的《中国共产党烈士传》提到:“你们的事业已深印在人民的心中,你们的牺牲流血已有结果,你们光荣的名字是在照耀着我们。”[6]这本书记录了李大钊、苏兆征、邓中夏、彭湃、恽代英、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革命烈士。同一时期出版的书籍还有《湖南革命烈士传》《山东革命烈士事迹汇编》《可爱的中国》《瞿秋白文集》等。

中共通过褒扬烈士活动,引导群众思想发生转变,在人民群众中确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正义性的自知自觉自信。烈士英雄形象在社会大众中广泛传播,为革命牺牲之烈士的英雄形象被认可,恰恰也能反映出新民主主义革命被认同。

(一)举行群众性纪念活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褒扬烈士活动往往与中国传统节日等相结合。例如,1950年4月,针对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清明节,内务部通令各地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举行纪念烈士活动。[7]“天津各界举行纪念烈士活动,修整烈士墓。南京市组织群众在雨花台植树、为烈士扫墓和宣扬烈士奋斗的革命事迹。”[8]1952年4月5日,哈尔滨市各界人民首次于东北烈士纪念馆举行清明节祭扫革命烈士仪式。[9]利用清明节这一传统节日,结合中华民族祭扫的传统,组织群众举行祭拜烈士、清扫墓碑、敬献花篮、种植林木等纪念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起到了教育群众学习烈士革命精神的作用。

中共同样重视在革命烈士殉难日前后组织纪念活动来追忆烈士革命事迹。例如,1950年2月7日,武汉市举行公祭“二七”烈士大会,并决定继承先烈坚毅精神,完成本年生产任务。[10]又如1951年5月6日,南京各界人士及烈属两千余人举行纪念“十二烈士”大会,要求各单位迅速成立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协助保卫新生政权。[11]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类褒扬活动贯彻着弘扬革命烈士精神这一主旨,从上而下成体系地发挥教育群众的作用,促使全民族学习和继承革命先烈的斗争精神,以培育全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

(二)结合抗美援朝运动,进行社会动员

革命烈士的英勇事迹,鼓舞了群众的爱国热情,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觉悟。最为重要的是,褒扬烈士活动与抗美援朝爱国主义运动结合起来,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动员作用。

“1951年清明节,上海各界人士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分别祭扫革命先烈之墓。裘慧英、韩慧如、金权等在答词中决定要继承先烈遗志,为进一步开展抗美援朝运动,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而奋斗。”[12]在革命烈士事迹感召之下,青年学生积极参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以报名军事院校和参军为莫大的光荣。参军青年高民川在其回忆录中提到,大队教导员经常用牺牲的指战员的事迹来激发学员们认清美帝真面目,以鼓起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勇气,收到很好效果。[13]

1951年2月7日,杭州市总工会与铁路工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纪念“二七”大会。会上谭震林号召大家要以实际行动来爱护、保卫和巩固自己的伟大祖国,要把抗美援朝运动深入一步,展开生产竞赛,要热烈支持土地改革,要提高警惕,防止匪特破坏。[14]中共通过褒扬烈士活动传播了革命烈士的斗争事迹,激发了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怀,在群众中特别是青年学生中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将褒扬烈士活动与社会时事相结合,通过褒扬活动发挥社会动员的作用,从而为保家卫国、社会主义建设凝聚人民团结的磅礴力量。

为了表达对烈士的敬畏、对烈属的尊重,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下发公文明确规定:“今后各种文告及新闻报导(道)中,凡将烈、军、工属三者并举时,应注意排列顺序,即首为烈士家属。”[15]这首先在干部中树立了尊重烈士及烈属的风气,扭转了部分干部存在的重生轻死、人死情消的错误思想。这种政策导向,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延续。

(一)物质帮扶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针对烈属拨发专项安抚粮,用以解决烈属生活上的困难。北京、江西、河南等地为了安抚烈士家属,都针对性地下发了优待粮、优待金等。[16]“浙江省将一百零七万斤救济粮食中的百分之六十五重点救济贫苦困难烈、军属,基本上消灭了烈、军属逃荒和讨饭现象。”[17]更为重要的是,烈属能够在分配土地以及农业生产中得到适当照顾。烈属多因烈士牺牲而失去家中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劳动力。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中,这对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沉重打击。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动员群众、组织互助会对烈属的土地进行代耕。代耕工作的效果如何,实际上能够体现出各级政府和群众对烈属的关怀程度。各地在初期的代耕工作中,往往通过政令的形式下发代耕任务,效果不是很好。烈属的土地往往是等代耕人耕种好自家耕地后才会被耕种,即便是耕种也不用心,产量较低,甚至入不敷出。更有甚者,在代耕中要求烈属好烟好酒好菜招待,不然就不愿意耕种。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不但不能体现社会对烈士家属的尊重,相反会让烈属觉得遭遇不公正的对待。这些问题的出现,实则是一些基层干部宣传教育不到位,使得群众把代耕单纯看作是一种负担。

烈士褒扬活动能够帮助基层干部充分从政治上教育和思想上发动群众。许多地方结合代耕工作举行模范评比活动,在社会上树立了帮助烈属的光荣形象。“在实施了固定代耕制的不少地区代耕户还展开了代耕田的增产竞赛运动。如临安县西林乡陈廷良互助组保证给烈属陈林娣代耕的一亩二分田丰收一千二百斤。各地对代耕的土地大多能做到先耕先耘,深耕细作。”[18]此外,各地还召开烈、军属及革命残疾军人代表会议,并吸收拥军优属模范和代耕模范参加。

(二)政治优待

每逢春节,党和政府都会组织人员给烈属们拜年,送过节礼品等。此外,还会组织群众慰问烈属,举行联欢会和招待烈属观看戏剧、电影等。1951年1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和教育部要求:“在春节到来之际,各级人民政府文教主管部门应发动群众向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进行热烈的慰问和联欢。”[19]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2月10日在延龄路“多益处国菜馆”举行宴会,招待烈军属代表欢度春节。杭州市上城区及中城区也在杭州初级弘道女中举行烈军工属春节联欢大会,并于天香楼聚餐,举行晚会,演出文娱节目助兴,晚上招待烈属看电影。[20]凡此种种,皆是中共在褒抚制度下对烈属的优待活动。上述优待工作一方面发动群众解决了烈属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教育群众认识到革命武装的重要性,从而自觉自愿地尊重和爱护烈属。拥军优属活动的频繁进行,明显提高了烈军属的政治地位,在群众心目中树立了“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思想。[21]烈士褒扬活动达到了抚慰烈属的目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烈属深切的人道主义关怀。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政治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烈士褒扬活动。通过烈士褒扬活动,首先,既能弘扬先烈革命精神,又能在广泛的宣传中传播中共革命理念,在意识形态领域起到统一思想的作用。其次,具体而成规模的纪念烈士活动使褒扬烈士行为深入社会生活中,塑造了自觉褒扬烈士的社会意识,提高了烈士及烈属的社会地位。最后,在烈士褒扬活动中教育了群众,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觉悟,发挥了社会动员的作用。无论在照顾烈属、参军拥军、社会建设、国防巩固等方面都凝聚了庞大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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