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组织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对全球100个主要国际科技组织的比较分析

郑 淳,闫月勤,王海超

(1.西南交通大学历史文化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1756;
2.西南交通大学国际学术组织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1756;
3.西南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1.1 问题的提出

作为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方面工作的非政府性和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科技组织不仅是科技规范和科技政策的倡导者以及科技价值的拥护者,更是增强科学家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载体,深刻影响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1-4]。国际科技组织在全球治理体系尤其是全球科技治理体系中具有关键要义,一方面,世界科学领域的科技社团组织随着国家间的科学互动与全球信息联通的深入,其影响力得到显著扩大[5];
另一方面,通过国际科技组织开展公共外交是一国参与全球治理和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手段[6]。

当前,中国正积极介入国际科技组织事务,更加主动地参与全球创新网络的形塑和全球科技治理体系的变革,这将进一步提高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使中国在全球科技治理体系中具有与自身科技实力和贡献相当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的必然选择[7-8]。然而,中国目前加入的国际科技组织数量仍然不够广泛,社会各界对参与国际科技组织重要性的认识仍旧不足,学界对国际科技组织的研究仍然较为欠缺[9]。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主要关注联合国等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缺乏对专业性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关注。最为关键的是,就国际科技组织的高级别岗位的任职数来看,中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国际科技组织,尤其是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涉及重要科学领域的国际科技组织的系统研究。

本研究基于国际科技组织的章程、战略计划等文献材料,探究全球100个主要国际科技组织的组织结构、人员任职情况等,进一步深化对全球主要国际科技组织运行机制的系统认识,为中国科技工作者、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参与国际科技组织事务提供路径参考,也为进一步弥补中国在国际科技组织研究领域中的短板提供知识助力。

1.2 研究样本

本研究基于针对性、代表性、重要性、特色性、覆盖性、可行性六个遴选原则,以中国科协系统已经加入的国际科技组织为遴选范围,并以学科大类 (即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为分类逻辑,选取100个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组织作为研究对象。样本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时间。以每10年为一个时间跨度 (见图1),在20世纪的前30年,国际科技组织的成立呈现出一定的 “线性”增长趋势;
进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科技组织数量增长幅度明显放缓 (从1930年到1945年,仅新增4个)。随着战后和平时期的到来,国际体系的重塑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复苏为国际科技组织的成立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因此,从1945年到1970年,有48个国际科技组织宣告成立。然而,面对全球冷战所导致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从1970年到1990年,新成立的国际科技组织数量出现大幅下降,仅为24个。由此可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冷战格局初步形成的这段时期是国际科技组织成立的主要时期。

(2)总部 (秘书处)的全球分布。在本研究的组织样本中 (见表1),有78%的国际科技组织将其总部 (秘书处)落户于欧洲。其中,落户于法国 (巴黎)的数量最多,其次分别为瑞士、比利时、英国、德国。此外,有16%的国际科技组织将其总部 (秘书处)落户于美洲。其中,落户美国和加拿大的分别为10个和4个;
仅有5%的国际科技组织将其总部 (秘书处)落户于亚洲,其中位于中国的仅有3个、位于日本和印度的分别为1个。

表1 主要国际科技组织总部 (秘书处)所在国分布

2.1 内容分析

章程不仅能反映社会组织的价值观取向,还能确立社会组织的行为向度。国际科技组织的主要机构、职权、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都应以这种基本文件为根据,不得超越它所规定的范围[10]。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的结构与内容,有些国家会在其法律或条例中予以列举,如俄罗斯的 《社会团体法》、中国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对章程的具体内容予以列举。有些国家则在法律中一概而过,给予充分的自主权。例如, 《瑞士民法典》第60条第2款规定:章程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社团的宗旨、资产及组织做出必要的规定[11]。

鉴于章程内容存在同质性,本研究特选取50个国际科技组织的章程作为分析样本,并利用KH-Coder自然语言处理软件对其进行文本分析 ( “停止词”设定为207个),形成16136个句群、10760个段落群 (字符数为250438个)。通过对50个章程内容的聚类分析,共计形成20个有效聚类 (词频TF=160)。对其中包含较高数量句群和段落群的三个聚类模型 (分别为7173个、945个、533个)进行分析 (分别命名为聚类模型1、聚类模型2、聚类模型3),分别获得以下结果:

(1)聚类模型1 (主题域1):共计获得17个 “关键话语”。其中,相似系数排名前10的 “关键话语”为General、Member、Council、Assembly、Co-mmittee、Executive、Meeting、President、Board、Vote (见表2)。

(2)聚类模型2 (主题域2):共计获得12个 “关键话语”。其中,相似系数排名前10的 “关键话语”为Membership、Member、Country、Category、Application、Fee、Pay、Number、Society、Repres-ent (见表3)。

(3)聚类模型3 (主题域3):共计获得11个 “关键话语”。其中,相似系数排名前10的 “关键话语”为International、Activity、Organization、Scientific、Federation、Purpose、Promote、Research、Cooperation、National (见表4)。

表2 聚类1中的关键话语概率分布

表3 聚类2中的关键话语概率分布

表4 聚类3中的关键话语概率分布

2.2 相关讨论

基于以上三个聚类模型 (主题域)可以发现,国际科技组织主要在权力、组织、实践 (活动)三个意义层面对国际科技组织的组织和运行功能进行建构。首先,章程对国际科技组织的 “权力”进行设置,包括设置主要议事机构 (涉及机构类型、机构职位数量、议题商议的范畴等)、设置主要任职人员 (涉及选举规则、任职管理办法、权利配置等)、确立决策步骤 (涉及投票发起或召开相关重要会议的规则、有效票数的规定、票数统计规则等)等有关 “权力安排”的规定性条款,确保国际科技组织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毫无疑问, “权力安排”构成了章程的最核心内容。其次,章程对国际科技组织的 “组织 (成员构成)”进行设置,主要是设置成员准入条款,包括规定成员类型、规定成员基本权利及确定会费数额等。最后,章程对国际科技组织的运行机制进行设置,主要是就如何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分别面向行政管理事务和科学管理事务)及其权责范围进行规定,以系统推进跨国及跨区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活动,发挥国际科技组织在解决区域重大科学难题、促进人类共同利益实现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此外,章程还对国际科技组织的行政事务和科学事务管理进行规定,包括如何获取外部资源 (经费资源)、设立常设秘书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组织解散等内容。章程为其成员理解国际科技组织的宗旨与愿景以及厘清其发展特征和功能定位提供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框架,同时在其成员及潜在成员之间形成学术共同体构筑了必要的观念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国际组织是具有自身机构利益的行为体[12]。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与国内政治议程相比,涉及全球性议题的国际治理议程往往具有相对模糊性与动态性[13],全球治理行为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塑造决策者对于特定议题之间联系的认知,进而影响其治理行动[14]。一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突出体现为议程设置权,即设计和发起议题、动员支持者以及通过采取积极措施使得自己重视或偏好的议题得到充分考虑[15]。此外,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国际科技组织所设置的议程等同于在多个利益相关体寻求建构一种 “政策共识”,是影响利益分配的直接要素[16]。当前,西方国家在国际科技组织议程设置上仍握有强话语权[17]。因此,透过对国际科技组织议程特征的分析,可以一窥西方国家为实现其利益偏好而设定的逻辑线路。

3.1 在全球视野中嵌入专业图景

作为一个多边对话与协作平台,国际科技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强烈的全球视野与国际属性。即便是在当今逆全球化不断抬头的背景下,国际科技组织作为全球化进程的代言人、参与者与拥护者,通过在全球或区域层面不断提出新议题,不遗余力地倡导通过多边对话与集体协作解决人类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国际科技组织议程的全球视野表现出明显的聚焦,而这种聚焦来源于某种专业图景的形成。国际科技组织既依托于全球视野这种内生属性以拓展其专业图景,又强调透过专业图景来不断强化其全球视野。

3.2 以促进人类福祉与提升共同利益为依归

积极响应、推动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国际科技组织议题的叙事总纲与逻辑起点。大部分国际科技组织都把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作为其议程设定的上层逻辑,围绕提升人类健康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等,强调通过集体协作,推动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变革。由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在国际社会形成广泛认同的阶段性目标,各国际科技组织的议题基于这个大的背景,有助于其吸引更多的各领域专业人员,形成一定的权力场域效应,从而获取更优质的外部资源。此外,包括性别平等、文化多样性、国际援助等主题,也是国际科技组织相关议题叙事的上层主题。

3.3 强烈的工具理性倾向

需要认识到,国际科技组织的大部分议题之所以强调人类共同利益的提升并突出其全球视野,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希望通过彰显其全球主义的价值观选择,在社会中获得更为广泛的身份认同,尤其是力求获得政府与市场的 “双认同”,为其延揽更为广泛的外部资源创造更大的政策空间与舆论基础。因此,这些议题既表现出明显的学术性,又指向政府和市场同时关切的现实问题,同时为政府与市场的博弈提供资源条件,尤其可能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4.1 决策机制

(1)决策机构。国际科技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称为 “大会”或 “全体会议” (General Assemb-

ly),部分为理事会 (Council),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查年度预算及决算、接纳及取消或调整成员资格、选举主要官员、制定及修订章程等。例如,国际科学理事会 (ISC)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大会,由其所有成员国的派出代表出席,全体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并批准理事会的优先议程和执行计划、确定成员应缴纳的年度会费标准等。再如,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 (WFEO)的全体大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选举执行理事会的官员和国家成员、批准成员支付的年度会费、设立 “常设技术委员会”和 “政策实施委员会”、批准主席国所提名的主席人选等。国际科技组织的大会决议主要关涉其内部治理,属于建议性的、监督性的政策条款,缺少约束力。

(2)决策方式。与其他国际组织类似,表决是国际科技组织常见的决策方式,但在投票权的分配上,不同组织之间却有差别。国际食品科学技术联盟 (IUFoST)、国际地理联合会 (IGU)、国际大地测量与地球物理学联合会 (IUGG)等科技组织的正式成员 (主要是国家成员)在成员大会上均仅有1票表决权。国际纯粹与应用生物物理联合会 (IUPAB)则是按照正式成员所缴纳会费数额的高低,将各正式成员的表决权重分成三类,其中,A类有3票表决权、B类有2票表决权、C类有1票表决权。部分组织按照成员所属的不同类别分配表决权重,如国际水利与环境工程学会 (IAHR)规定,个人成员和支持成员在全体大会上拥有1票表决权,团体成员拥有6票表决权。国际电化学学会 (ISE)的个人成员和非营利性组织成员仅拥有1票表决权,营利性组织成员则拥有2票表决权。

4.2 执行机制

(1)执行机构。作为国际科技组织的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 (Executive Committee)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相关决定、处理本组织内部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一般由议事与决策机构推举产生,并在议事与决策机构休会期间代其行使职权。例如,国际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联盟 (IUBMB)的执行机构为执行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其章程中所列明的各项宗旨和目标,监督其年度运行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审查成员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等。

(2)日常行政管理机构与辅助机构。国际科技组织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对内联系的常设性机关,负责具体落实相关政策和计划方案等,多数称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各类日常行政及管理事务,通常具有财务管理、会务服务、工作调研、技术支持、情报分析、调解纠纷、接受成员申请、对内及对外联络等功能。例如,国际隧道与地下空间协会 (ITA)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事务,秘书长的职能包括在国家成员之间传递文件及信息、保存协会档案、会务工作以及向国家成员发送通讯刊物等。此外,为了落实具体工作,国际科技组织针对不同工作内容,尤其是针对相关专业领域,设立了各类专业委员会及工作组作为其辅助机构。例如,国际计量测试联合会 (IMEKO)设立了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议组织的各类技术活动,还设立了咨询委员会,负责提名官员进行选举,并就一般政策、长期规划、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构建以及出版活动等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4.3 监督审查机制

国际科技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局、理事会等执行机构一般也承担相关监督职能,部分组织则设立专业委员会实施内部监督。例如,国际密码协会 (IACR)设有审计委员会,负责建立问责机制、检查和审查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尤其是财务机制)、确保组织遵守各级各类别的法律法规等。部分国际科技组织还设立了审计员制度,如国际系统研究联合会 (IFSR)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员,主要负责审计执行委员会的财务活动、财务报告等。

本研究以主席、副主席 (包括第一副主席、前任主席)、执行委员会成员、秘书长这四类关键岗位的任职人员为研究对象,共计收集552条有效信息 (见表5)。从区域层面来看,欧洲国家任职人员最多 (占比50%)、亚洲国家次之 (占比26%)、美洲国家少于亚洲国家 (占比20%)、非洲国家最少 (占比仅为4%)。从国家层面来看,美国的任职人员最多 (69个)、中国次之 (59个,包括台湾的5个和香港的3个)、英国排在第三位 (38个),德国 (33个)、日本 (33个)、法国 (30个)和意大利 (29个)紧随其后。从任职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看,女性和男性占比分别为26%和74%。从职业背景来看,有51%的任职人员在高校就职 (其中院士占比9%),有5%的任职人员为政府官员,其余任职人员来自相关领域的科研机构和企业。

表5 各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任职人员数量对比

续表5

6.1 理念演进

资金筹集是国际公共管理活动的基础,又是其管理系统链条中的脆弱环节,容易发生断裂,从而影响到国际公共组织的正常运转[18]。国际组织的费用分担相当复杂,既有政治性因素,也有技术性因素[19]。国际科技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其非营利性特征所造成的外部资源延揽能力不足。然而,随着组织机构的不断拓展以及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科技组织的筹资理念也在逐渐发展。国际科技组织筹资理念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在组织初创阶段,国际科技组织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其发起人 (机构)及其背后的精英团体 (包括政治团体)的定向支持,组织内部未设立专门的筹资机关负责资源拓展。部分组织还依赖于志愿者和友好人士的捐赠。如成立于1981年的国际计算力学协会 (IACM),其历史可追溯至1981年4月由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的加拉格尔 (Gallagher,R.H.)、奥登 (Oden,J.T.)和津凯维奇 (Zienkiewicz,O.C.)三位计算力学领域的科学家共同发起的一次学术会议,其初创阶段的经费来源于该领域学术人员 (及其他相关学术社团)的共同支持。

其次,在组织发展阶段,国际科技组织的筹资工作不断制度化、专业化和全面化,成为国际科技组织运行机制的核心要素。为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竞争性资源,国际科技组织设立了专门的筹资机关,包括设立财务委员会、市场开拓部门等,并指定专门的筹资人员负责经费筹集工作以及对经费使用进行严格审计,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如何说服社会中潜在的捐赠人。这个阶段的经费来源逐渐变得多元。

最后,随着市场营销思维的介入,国际科技组织在筹资机制上也开始采取客户导向,即提供定制化服务。通过将市场因素纳入组织的发展规划,国际科技组织通过提供多元的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类产品,主动迎合那些对该学术领域感兴趣的潜在人群及社会团体或政治团体的具体需求。客户导向筹资是现代科技非政府组织筹资方式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科技非政府组织的重视[20]。

6.2 筹资方式

(1)民间捐赠。为了减少政府的控制和干扰,保持其公益性与中立性,国际科技组织一般都以自愿为原则,面向社会 (主要是个人、公司财团、各类基金会)接受资金捐赠,如洛克菲勒基金会 (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长期为国际科技组织开展相关基础性研究提供支持。以国际科学理事会 (ISC)为例,根据其2020年的年度报告显示,ISC自愿捐款数达279万欧元,占其年度经费总预算的44% (其年度预算总数为629.64万欧元)[21]。

(2)会费收入,这是国际科技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国际科技组织根据加入组织所在国家的总体经济能力以及其所拥有的科学家数量,为了平衡不同层次国家的贡献度,设立了不同的会费标准。作为国家成员的国家科学委员会所缴纳的会费确保了国际科技组织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还有企业财团通过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以 “赞助成员”的身份参与相关事务。

(3)经营性收入,这是除了自愿捐赠和成员会费之外的第三大资金源。国际科技组织通过举办各种类型及规模的国际会议、发行学术期刊、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教育及培训活动等,获得相关经营性收入。此外,无论是政府间还是非政府间组织,均有通过投资获得收入的传统,包括将结余资金投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通过出售相关科技专利以获得商业回报。

(4)专项资金支持,这是由某些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专项资金,以用于开展某一特定领域的研究活动,属于政府面向国际科技组织的 “委托资金项目”。同样以国际科学理事会为例,根据其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美国和新西兰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设立了71775欧元和68410欧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特定项目[22]。专项资金支持反映了特定国家希望通过国际科技组织介入他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的战略意图。

(5)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专项拨款,此类经费主要用于国际科技组织面向特定领域开展工作。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于2019年向国际科学理事会拨款4.2万欧元,通过国际科学理事会框架下的相关国际科技组织开展专项科技工作[21]。这充分体现了国际科技组织在全球治理事务中的重要性,即便是拥有官方背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需要借助国际科技组织的特别身份和特殊功能,在相关特殊领域开展工作。

7.1 西方国家主导国际科技组织的底层逻辑与基本路径

由于历史原因,西方国家在主导国际科技组织设立、主要岗位任职、标准制定等方面均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国际科技组织俨然已成为西方国家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1)强化高层任职。强化高层职位任职,历来是西方国家强化其在国际科技组织事务中话语能力的基础。国际组织中的高级职位一直是各国激烈竞争的对象,越有能力影响国际组织的国家,越能成功地使本国国民占据高级职位[23]。从 “冲突理论”看,国际科技组织的议程与政策不可能符合所有成员国家的利益,只能更多地体现主导者的利益与价值观。任何一国只要在某个国际科技组织的领导层中获得较大的任职比例,则必然占有相对优势,可以推动其所关心的议程获得国际关注,而任职人员比较少甚至没有的国家,其所关心的议题则可能会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由于高层任职人员充当了西方国家强化其议程设置能力的关键要素,因而西方国家能够通过建构微妙的权力场域影响国际科技组织的行为路径,从而在某个科技领域形成有益于他们的价值共识。对于中低层的任职人员来讲,一旦其所属的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这些任职人员将自觉介入 “外交官”的角色,积极维护本国利益。

(2)始终保持经费支持的力度。赫尔曼等[24]曾经把媒体和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定义为 “被监管”与 “监管权威”之间的关系,认为后者通过提供资金影响前者在节目设置上的原有思路。作为形成共识的重要资源,资金来源事实上形成了对国际科技组织的结构性制约。无论是在政府层面还是在民间层面,西方国家作为国际科技组织资金等资源的主要提供者 (包括会费分摊和资金捐赠),对国际科技组织如何发挥其功能具有更显著的影响力。正如前文所述,国际科技组织向来有对资金捐赠的分配与使用秉承 “捐赠者优先”的原则,导致其议程设置和主要项目的开展均受到西方国家政策偏好及价值观的影响。此外,国际科技组织通常会得到其秘书处所在国家的经费资助,以确保相关工作的开展,而秘书处通常都设立在西方国家,由此,西方国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国际科技组织提供大量的经费支持。

(3)主导国际标准的制定。从表面看,由于国际标准属于技术话语范畴,因此表现出价值无涉。但作为一个协商的产物,国际标准其实是各国权力和能力博弈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各国科技基础和实践能力的差异性,各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并不拥有对等的话语权,通常是具有相对领先的科技水平和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西方国家拥有主导权。由此,西方国家通过创设某项技术的国际标准而主导这项技术的发展方向,使之符合其科技发展进程。与此同时,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只能遵照这些国际标准,否则将与这项技术的发展方向 “脱节”。很显然,国际标准的制定不仅体现了学术共同体的集体智慧,更成为西方国家进一步谋求技术垄断、构建知识壁垒从而实现市场垄断的隐蔽手段。

7.2 中国进一步介入国际科技组织事务的建议

(1)持续着力提升科技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技组织是各国及地区围绕科技创新的跨国 (境)合作组织,虽然不免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但归根结底应以聚合各民族的智力与知识,共同解决人类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与难题为宗旨。中国要想在国际科技组织中进一步提升话语能力,首先应持续提升自身的科技能力,尤其是在基础科学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包括围绕第四轮科技革命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产业结构的综合布局。只有掌握了重大科技领域的 “知识资本”和 “技术资本”,才能确立与其他科技强国的交流资源,这是中国进一步介入国际科技组织事务的先导性条件。

(2)寻找学科区域空白,主导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为了拓展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路径及提升实施成效,中国积极主动参与或寻求与国际组织等多边平台的对话和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建立专业领域多边合作联盟和机制,如 “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 “海上丝绸之路”港口合作机制等[25]。但从总体上看,由中国主导发起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组织仍然较少。当前,西方国家仍牢牢把握着涉及关键科学领域的国际科技组织的话语权。要打破这一现状,中国高校、科研机构、各科学学会应围绕物质科学、宇宙演化、生命起源、地球系统、环境和气候变化、健康、能源、材料、空间、天文、农业、信息以及多学科交叉领域的优先方向,以开放的科研国际合作为底层逻辑,主导设立国际科技组织。这将有利于中国面向全球进一步吸引和集聚高端人才,加快培养一批国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并将有利于组建国际一流的管理团队以及形成有效的国际协同机制,为讲好 “中国故事”打开新的渠道。

(3)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总部落地。国际科技组织总部落地何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领域科学家共同体对该国家及区域的科学、文化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的充分肯定。当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全球科技创新大国,中国所接纳的国际科技组织总部落地的数量与经济发展能力和社会发展需求并不相匹配。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指出,应积极争取把新组建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中国。从政府层面来看,应进一步完善与国际组织落户中国相关的政策设置,包括税收减免、设置中国绿卡优先通道等,并同时引导建立独立自主、健康向上的科研生态以及通过持续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整个中国社会的文化包容与制度包容的程度,持续提升各主要城市特别是西部城市国际化发展水平;
从机构层面来讲,高校、科研机构、学会应进一步拓展赴国际科技组织任职的渠道,鼓励中国科学家积极融入世界科学家共同体,为国际科技组织落户中国创立更为充分的基础。

(4)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充分了解某个产业行业在全球范围的发展动向,还能从促进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支持中国企业 “走出去”赢得必要的技术标准调整空间。国际标准的确立还能为主导国际科技组织的议程设置提供支持。当前,中国正更加广泛地参与各行各业的国际标准制定,如由中国主持的首项ISO铁路国际标准于2021年正式发布实施[26]。然而,当前仍然存在参与意识不足与能力有限的问题,这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都比较明显。因此,应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库构建,瞄准国际科技组织的高级职位,加快派出人员工作的布局,为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赢得必要的话语先机;
同时,高校及科研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识,主动与国际科技组织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融入其国际化发展的整体战略。

(5)持续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国际组织职员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组织内发挥影响力的重要力量,国际组织职员不仅可以将自己的工作方式、理念、价值观等融入国际组织的日常工作,而且能够提高国家在国际组织内设置议程能力和议事决策能力[27-28]。根据国际协会联盟 (UIA)发布的 《国际组织年鉴2019/2020》,目前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已达3155个,在全球排名第32位。而相对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姿态,任职人员数量、职位偏低的现状却限制了中国全球治理能力的进一步发展[29]。国际科技组织由于其专业性特征,要求任职人员同时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较强的科技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以及宽广的国际视野。毋庸置疑,培养具有胜任力的国际科技组织人才的难度是很大的。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高校作为人才的前沿阵地应首先提升对参与国际科技组织事务的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其发展的整体规划,内化为其主要发展愿景,并通过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开发、培养模式创新、赴国际科技组织实习渠道拓展等方面开展工作。鉴于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需要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贯通性,合力为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提供从选拔、培养到就业的全方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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