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 焦宪福 贾冠军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的内容。根据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现状,建立健全养老第三支柱以增加养老金储备,是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核心环节,也是寿险业下一步发展的重点。

养老三支柱模式由世界银行1994 年10 月提出,旨在通过多个模式的不同养老金支柱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目前,养老三支柱模式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模式。其中,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广,也就是我们社保中缴纳的养老金;
第二支柱是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或职业年金,一般是政府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
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基于个人意愿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由个人自愿缴费,国家通常会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披露的32 个国家的数据,养老第三支柱占GDP 的比例在很多国家超过50%。在我国,截至2021 年底,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约10 亿,形成了广覆盖、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养老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参加职工约7200 万,发展进入平稳阶段;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占比较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有待进一步提升,也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为缓解养老体系面临的压力,加快构建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为基础的养老第三支柱,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高品质的养老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1 年9 月10 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选择“四地四机构”对养老理财产品开展试点。2022 年2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扩展为“十地十机构”。目前,银行和保险业均在积极备战个人养老产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市场迅速发展。

各大银行积极申请开办三支柱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截至目前,工银理财、建信理财、农银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中邮理财、中银理财、交银理财、贝莱德建信理财9 家理财子公司均有发售养老理财产品,获批试点机构中的两家理财子公司信银理财、兴银理财暂未发行养老理财产品。截至2022 年6 月底,已经有27 只养老理财产品顺利发售完成募集,23.1 万名投资者累计认购超600 亿元,人均近26 万元。

保险业专属养老保险也正在逐步实现常态化经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出台文件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常态化经营,以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经营。根据银保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7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投保件数近21 万件,累计保费23.5 亿元,其中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近3 万件。

目前,保险、基金、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正在通过不同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在与其它行业的竞争中,保险行业在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一定劣势,但在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方面具有先行者优势,机遇与挑战并存。保险行业及早行动、主动务实,进入实操层面,积极拥抱第三支柱。

在营销模式方面,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的营销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与之相比,保险业在营销人员的素质、人员的覆盖范围、数字化信息的程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距。银行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强势进入,必然对保险业长期储蓄类产品形成市场挤出效应。保险业一方面应该集合行业之力,广泛运用媒体和政府窗口,普及宣传商业保险的原理,让人们充分了解商业保险,提升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在人民群众中的知名度和接受度;
另一方面,应该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的销售为契机,积极转变销售模式,从目前的销售为导向转变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充分结合国家政策、行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趋势,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

与此同时,保险业应该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养老市场和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方面,保险资金在有保底的长期资金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对长期资金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具有行业性经验,保险业应发挥其在投资上的既有经验,积极争取养老产品积累期的市场;
另一方面,保险业应在客户的领取期发挥专长,结合其在生命表经验数据分析和年金产品管理中的优势,在积累期向领取期转换时向客户提供更适合其需求的保险产品。另外,保险业应在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优势,如提供多样性的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里增加老年慢病管理、医疗健康等服务内容等。

综合来看,第三支柱养老产品的发展,短期内将对既有的保险储蓄产品市场形成一定的挤压。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保险业提升服务能力,加快保险业的转型升级,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由于资金的长期性以及潜在庞大的市场规模,建议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相关的配套制度中给予政策性支持,并对潜在的投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

2022 年9 月26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缴费者按每年12000 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2022 年1 月1 日。纵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的发展均跟税收优惠政策密不可分。因此,后续加快落地和完善优化税收激励体系,通过连接个税App,提升缴费者操作的便利性,有助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尽快推广。

同时,需要加快推进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应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微信、支付宝等受众面最广的服务接口,做到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缴费凭证打印和信息查询等多样化的服务。

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的机构管理者,应给予监督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比如,在偿付能力方面,如按正常的保险产品计量偿付能力最低资本,鉴于潜在资金的庞大规模和长期存续的特点,计量出的利率风险等资本要求会非常巨大,可能超出了某一家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考虑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为政策性产品,受国家政策调节并跟随宏观市场环境变动,其真实的风险水平暴露理论上小于其它产品。因此,建议在约束投资风险的同时,在偿付能力管理时给予合理的政策支持,以利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产品规模进一步做大。

此外,对于长期养老资金,也需注意防范和管理潜在的投资风险。美国和中国这两个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在国债收益率上有较强的相似性,以美国过去50 年和中国过去5 年的历史数据来看,10 年期国债的收益率虽有波动,但大部分时间可以维持在2%以上的水平,可以提供较稳定的无风险保底收益,为第三支柱养老产品的发展提供了保底的投资收益。

也应该看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投资收益长期处于零利率甚至负利率的水平,如日本、德国等国家。因此,在设计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产品时应制定合理的规则,避免参保人及投资机构对未来收益的过度乐观,从而规避系统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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