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与调控:乡村社会的利益整合及其引导逻辑——基于对中部D市M乡的实证调查

杨 灿 王明为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1页。,不同的社会行为主体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引发一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对社会利益进行整合。在社会整合当中,利益的整合与引导是维持社会系统有效运转的最基本条件。贯穿于经济整合、政治整合、价值观念整合之中的是利益的整合。政党是“冲突的力量和整合的工具”(2)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6页。。对于执政党而言,必须充分考虑不同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差异化利益诉求,赢得社会大多数人的支持,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因此,整合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规范利益行为不仅是党的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乡村社会开放、流动、分化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他们之间的短期利益、具体利益却存在着巨大差异性,由此构成党协调与整合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的现实挑战。利益嵌入与调控的目的在于,党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利益调解机制方式方法,协调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尽可能将影响利益关系稳定与和谐的消极性因素转变为积极性因素,最大程度上避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激化,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围绕乡村治理中的利益问题,近年来学界主要从三个进路展开。一是利益内容与功能。黄涛等认为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内容包含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等;
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协调是处理好各种不同利益关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3)黄涛、吴军:《乡村治理的利益考察:理论溯源与路径选择》,《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5期,第184-191页。杜鹏在对浙江省“宁海36条”的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利益密集是形塑乡村治理的基础,但利益越密集越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治理难题。(4)杜鹏:《利益密集、制度创新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基于浙江“宁海36条”的实践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第123-132页。二是利益冲突与保护。王璠认为资源下乡在非公平状态下,农民的利益存在流失,倘若没有规范和引导,势必产生利益冲突。(5)王璠:《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民利益保护探讨》,《农业经济》2020年第10期,第76-78页。唐献玲认为消除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协调好不同主体的权责利,构建良善治理机制。(6)唐献玲:《基于共生理论的乡村旅游利益冲突与治理机制》,《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10期,第41-47页。三是利益嵌入的方式和价值。陈发桂提出嵌入性治理来剖析征地拆迁纠纷,认为民间组织的嵌入性治理是公众利益诉求理性表达的路径选择。(7)陈发桂:《嵌入性治理:公众利益诉求理性表达的路径探析——以基层征地拆迁纠纷为视角》,《新疆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5-9页。吴春梅等认为价值整合是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组织的功能所在,兼具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8)吴春梅、靳雯:《利益与情感共同体建设:农民经济互助的中国方略》,《理论探讨》2021年第1期,第46-53页。

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现有围绕乡村治理中利益的研究向我们展现了乡村利益内容的多样性、利益分化日趋明显、利益冲突日趋复杂,呈现了乡村利益保护或利益保障的制度机制的路径选择。虽然有的关注乡村利益的保护,但对利益调控的机制和方式缺乏关照;
也有的注意到党在乡村治理中的相对自主性和能动性及其对乡村社会的能动性塑造,但少有结合地方实践作出深入的系统性分析,亦未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事实上,政党在适应乡村社会发展变化的同时也致力于改造社会、形塑社会。随着乡村社会日益开放与流动,传统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的乡村社会组织、动员和治理体系日益失去效能。因此,研究和讨论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利益嵌入与利益调控进行自主改革和自我调适,重建其在农村基层的组织、动员和领导体系,进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领导,既是新时期乡村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基于此,本文以M乡为考察对象,对乡村社会利益整合的挑战、乡村利益的整合与调控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对利益嵌入中调控社会关系的政党逻辑进行讨论。M乡位于中国中部D市西部,下辖29 个行政村。近年来,由于乡村社会的日益开放和流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矛盾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导致党对于乡村社会利益整合的挑战愈加突出,如何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与社会多元利益的差异性成为M乡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基于此,M乡近年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将政党嵌入社会的有效性融于基层治理中,在加强乡村利益整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对M乡实践的考察和分析,能够窥见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政社关系的演化样态,也为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的“一元化”领导提供一个观察窗口。

传统分散的乡村社会得以高度整合,得益于党的基层组织对乡村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而深入的延伸和渗透(9)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第13-20页。,将自己的“根”深扎于基层社会和人民群众之中。改革开放前,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高度一元化的利益结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村社会的多元化,自主性、自治性不断提升,乡村社会的利益结构由一元化加速向多元化转变。(10)高卫星、张慧远:《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策略》,《中州学刊》2021年第2期,第7-12页。这使乡村社会利益整合面临长期考验和创新压力。

(一)乡村利益过速分化突破了党的利益整合限度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特别重视对党政权力的规范,建构了诸多约束和限制权力的原则与制度,但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则略显不足。(11)高秦伟:《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及其完善》,《治理研究》2020年第4期,第88-98页。尤其是随着农村群体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利益主体自主意识、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其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乡村社会利益过速分化突破了党的利益整合可承受限度。当前乡村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以村民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信访等为代表的制度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
一类是以村庄(村民)理事会等为代表的非制度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然而,由于村民委员会日益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沟通组织网络;
地方选举出来的“代言人”能否从村民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真正代表村民的多元利益诉求存在不确定性(12)魏洪秀:《农民利益表达与农村政治发展》,《齐鲁学刊》2012年第3期,第96-99页。;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个体化、分散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以至于村民利益表达比较低效。

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情况下,M乡一些村民为协调和处理村庄具体事务很早便开始自发组建事务性、临时性的理事会,比如修路、修塘、张罗红白喜事等。这类事务性、临时性理事会一般没有经过正式的组建程序,只是由宗派、房头内部推选理事会成员,而且在某一具体事务完成时,这些事务性、临时性的理事会自行解散。同时,事务性、临时性理事会没有在M乡政府备案登记,不受村“两委”和村民的监督,由理事会内部自我监督。尽管如此,这些理事会凭借亲缘、地缘和血缘方面的优势,在调解和处理诸多矛盾纠纷时发挥着独特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事务性、临时性理事会在处理经济性利益纠纷时显得较乏力,导致村民间的利益纠纷存在冲突加剧乃至引发群体性冲突的可能。

不难发现,在乡村社会利益分化的背景下,无论是制度层面的政治参与途径,抑或是非制度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均难以有效适应和承受乡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纠纷复杂化的变化趋势。

(二)非经济性利益冲突向经济性利益纠纷转变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逐步脱离传统意义上的乡土社会,乡村场域下的利益纠纷类型已经不限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出现了诸多与农村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的新型利益纠纷,诸如以土地及相关权益为核心所引发的利益补偿纠纷和环境侵权纠纷。(13)张丽琴:《从国家主导到草根需求:对“法律下乡”两种模式的分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2期,第28-33页。因此,伴随着近年来美丽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加快实施,因征地、占地引发的经济性利益纠纷不断增多。

例如,2019年M乡先后开展了涉稳风险大排查大化解行动和百日会战攻坚行动,以及每月一次的日常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共排查出矛盾纠纷80件,其中因征地、占地问题而产生的土地纠纷等经济性利益纠纷达到了46件,占比57.5%。与此类似,M乡于 2020年和2021年分别排查出矛盾纠纷79件和82件,其中因征地、占地问题引发的利益补偿纠纷分别为47件和50件,分别占比59.5%和60.9%。受此影响,村民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的诉求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邻里、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还包括村干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M乡村民自发组建的事务性、临时性理事会虽然在协调传统意义上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时效果明显。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事务性、临时性理事会在处理因土地归属、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和环境侵权等问题引发的利益纠纷时却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

因此,为更有效地实现利益诉求,M乡村民对能够彰显普遍性和公平性的法律法规的需求日益增加。综合来看,制度设计层面和非制度设计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乡村社会依法治理的进程难以满足多元利益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更具包容性和整合力,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和处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的一致性与短期利益、具体利益的差异性,采取各种方式消解和融合乡村利益过速分化所带来的乡村治理困境。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其短期利益、具体利益却存在差异性,构成了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社会具体利益、短期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考察发现,M乡基层党组织通过对乡村社会的利益整合、资源汲取与资源输送,实现党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与整合,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利益整合与引导。

(一)利益整合——以村庄理事会为载体的利益表达与综合

作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M乡村庄理事会旨在把个体化的利益表达转变为群体化的利益表达。(14)项继权、王明为:《村民理事会:性质及其限度》,《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第155-160页。但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督,由村民自发组建事务性、临时性的理事会的利益表达功能难以为继。基于此,M乡在以村庄为基本单元成立村庄理事会的基础上,一方面,以党建引领村庄理事会的发展,从而确保村庄理事会的规范化运行。具体来说,M乡鼓励党员竞选理事和会长,并在扶贫帮困、调解矛盾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实现价值引领;
将党建的内容纳入村庄理事会的职责范围,以实现目标引领;
以“群众测评为主,村委考评、支部评议”为辅的考核方式,对村庄理事会进行职责考核,以实现行动引领。这一做法突出对村庄理事会宏观上的政治引领,以确保其在更大程度上集中表达村民小组这一组织单元的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M乡强调村民对于村庄理事会成立、运行中的过程性监督,确保村庄理事会在更大程度上代表村民主体的利益诉求。相比于职责不固定、运行不规范、监督不透明的临时性和事务性理事会,由村庄户代表无记名投票推选成员、接受群众满意度测评的制度化、规范化的村庄理事会,则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赋予村民更充分的利益表达机制。以村庄为利益集结单元在事实上扩大了公共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将村民多元化的需求纳入群体化的利益表达中,并通过组织程序规范约束利益团体的表达。村庄理事会作为村民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拓宽了村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村民的利益诉求。换句话说,党建引领村庄理事会的本质目的是经由村庄理事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推动村民由分散化的利益表达转变为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协调与整合乡村社会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15)叶本乾:《找回“政治”: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引领治理的实践运行逻辑转换与回归取向》,《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9-16页。

在党建引领村庄理事会的基础上,M乡通过党委政府、村“两委”、村庄理事会间的多元主体联动,对村民利益诉求信息进行综合。其中,村庄理事会负责收集村庄资源信息,征集村民意愿诉求;
村“两委”将村民需求信息反馈至乡党委政府的同时,将最新政策信息传递至村民,并积极争取项目扶持和专项资金;
党委政府则通过项目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等方式向村庄配置与供给政策资源。同时,在涉及村庄整治事务中,采取“村民出一点、社会捐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鼓励村民筹资筹劳,积极参与村庄事务,使乡村社会的人、财、物力等要素资源也能够得到有效整合,从而实现村庄资源与党政资源的充分整合。

现代政党通过把社会中的多元利益诉求加以整合,从而达到协调利益冲突的目的,政党发挥着利益综合的功能。随着村民由个体化的利益表达转向组织化、群体化的利益表达,并通过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联动,不仅有利于提升公共资源的整合程度与配置水平,也有利于协调与整合乡村社会中出现的利益矛盾与冲突。

(二)资源汲取——对乡村精英的依托与吸纳

政权组织作为一种高级而复杂的社会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人、财、物等资源作为基础,以履行组织职能、维持组织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从农村提取大量资源用以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建设。例如,通过“三提五统”向农民收取农业税费用于乡村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等,通过依托和吸纳乡村精英开展乡村治理活动、维持社会秩序等。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从乡村社会汲取的资源主要以人力资源为主,即在乡治中对乡村精英的依托和吸纳。尤其是在乡村社会利益失衡与秩序失调的背景下,党在乡村社会的利益整合功能面临巨大考验,客观上要求党尽可能动员、组织、吸纳乡村精英力量,使其在调节利益关系等活动中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从而实现党组织对分化、多元的乡村利益关系的协调与整合。

在调节利益纠纷过程中,M乡注重组织和动员村庄精英,实现“精英合作”,即村“两委”充分组织和动员村庄内德高望重的“五老”和致富能手共同参与村民自治事务,鼓励其在化解利益纠纷、邻里矛盾等方面发挥影响。据了解,在面对涉及村民核心利益而村“两委”难以处理的利益纠纷时,通常由村“两委”组织和动员不涉及相关利益的乡贤能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并根据亲疏远近关系安排“说得上话”且“帮得上忙”的“中间人”分别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劝说和沟通。可见,乡村精英不仅是调节乡村利益、开展村庄治理的重要主体,同时也是党整合乡村利益的重要依托力量,即通过体制内外精英的“合作治理”,使体制内外精英均能够在乡村社会中的利益调节中发挥作用,共同推动乡村社会多元利益的整合与引导,使社会多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

同时,M乡通过制定正向激励为主的党员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制度,旨在将乡村精英吸纳到党组织。一方面,通过对村庄理事会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评选出的优秀会长、优秀理事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争取将其发展为党员,并在村“两委”换届时鼓励和推荐优秀党员会长参与竞选村“两委”;
另一方面,以D市金牌“领头羊”培养工程为契机,选拔优秀村支书进入乡镇党委班子挂职,允许挂职村支书列席参加M乡党委会议,全面参与乡党委各项决策和实际工作中。事实上,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将乡村社会中的体制外精英力量吸纳到基层党组织,激发乡村社会中的体制外精英参与村民自治事务的积极性,也能够激活党员干部在组织中的内在动力,从而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利益整合能力。

任何组织的运行都必须以一定的资源作为基础。政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对乡村精英的倚重和吸纳,事实上是政党在乡村治理中对社会人力资源的汲取(16)李楠:《中国共产党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国家治理》 2021年第15期,第27-32页。,通过与体制外乡村精英的“合作”与吸纳,能够借助乡村精英的力量调解和处理乡村社会中的利益纠纷,整合与引导乡村社会多元利益,促进整合乡村社会利益这一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治理。

(三)资源输送——“律师进村”的初衷与实践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强制性准则。近年来,乡村社会利益纠纷更多地表现为因土地及相关权益所引发的利益补偿纠纷和环境侵权纠纷,广大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法律已成为大多数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捍卫利益的主要依据。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在利益表达与综合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向乡村社会大规模输送村民迫切需要的法律等公共服务,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针对近年来乡村社会的利益纠纷类型和特点,M乡按照D市推进“一村一律师”工程的要求,面向全乡开展“法律进村”服务,在全乡29个行政村共签订29份法律顾问合同,“一村一律师”覆盖率达到100%。具体来说,M乡在每个行政村安排职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统一制作律师进村公示牌,将咨询电话、远程视频QQ号、法律援助微信二维码等内容进行公示,将每个村的法律顾问加入D市法律援助中心远程视频服务系统,从而使村民能够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法律帮助。根据合同约定,驻村律师顾问向所驻村村民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为全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村经济合同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为村重大集体决定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向村干部和村民开展法治宣传;
参与村民纠纷调解,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等等。驻村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期间需要详细记录服务时间、内容、方法和处置结果。村委会对驻村律师上门服务、电话法律咨询、参与办理法律事项等进行登记。M乡政府则对驻村律师的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报D市司法局备案。2021年M乡29个驻村律师共提供法律咨询110人次,审查经济合同提供法律意见7份,为村重大集体决定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1份,为村民群众宣讲法律29场次,参与调解纠纷调处5起,代理民事案件2件。

“一村一律师”其实是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并推动法律进一步“进村”。其中,党委、政府是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驻村法律顾问以提供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此外,驻村法律顾问对需求法律服务的村民和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政府负责。通过“法律进村”服务,旨在满足广大农民在法律服务方面的实际需求,推动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党是“法律进村”这项行动有意识的推动者和主导者,旨在通过法律等公共服务向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延伸,在输送公共服务中将政党权力和意志嵌入乡村社会。一方面,可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法律等公共服务的迫切需求,使农民感受到政党和国家的公共性和服务性,形成对党和政府的依从和认同;
另一方面,通过嵌入乡村社会的政党权力和意志对乡村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控和整合,如化解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塑造与建构有序的利益关系与和谐的乡村社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新的党章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乡村治理中要着力解决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从而真正巩固和完善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正因如此,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及本质要求是如何实现对乡村社会多元利益的调控与整合。

随着乡村社会开放、流动、分化与多元化,乡村社会的利益结构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扩大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态势。(17)贾双跃:《中国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困境及其超越》,《山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第95-100+115页。这必然带来党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实践证明,实现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取向的利益整合,其前提就是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传递机制。因此,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实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目标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党建引领村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为村民提供组织化、群体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将乡村社会中分散、多元的利益诉求加以整合归纳并反馈至基层党委政府;
基层党委政府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和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能够统筹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政策主张,并通过“法律进村”等形式向社会输送各类公共服务和资源,以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多元利益的衔接与融合。此外,在上述过程中,党需要通过从社会获取人力等资源的支持,以提升其利益整合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8)陈明明、李松:《当代中国党政体制的沿革:路径与逻辑》,《统一战线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1-17页。从利益表达到信息收集、信息整合,再到利益决策、利益输送、利益反馈,此种政策循环将有利于政党利益整合的质量和效果。

事实上,政党向乡村社会输送资源与服务的过程,本质上也是政党的权力、意志进一步延伸和渗透到乡村社会及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从而按照政党意志对社会施加影响、调控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党必须从执政高度出发,以“公允”的面貌对社会多元利益加以综合归纳、提炼上升,使之与社会整体利益保持一致,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全面领导。不过, 实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目标必然离不开对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广泛收集和归纳。(19)高秦伟:《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及其完善》,《治理研究》 2020年第4期,第88-98页。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党要不断强化其利益表达功能,拓宽利益表达和信息沟通渠道,不断探索社会成员有序政治参与的途径,促使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协商对话实现沟通与合作。同时,为确保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合法化、规范化的利益表达,应加强党组织对各类社会自治组织宏观引领和微观动员,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的成熟发展,从而为社会自治力量“赋权”和“增能”(20)袁方成、杨灿:《嵌入式整合:后“政党下乡”时代乡村治理的政党逻辑》,《学海》2019年第2期,第59-65页。,为社会多元利益诉求的表达搭建平台、提供保障,从而将分散化的利益表达转变为组织化、群体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

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只是利益整合的基础和前提,将各种利益诉求加以综合、归纳,制定出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公共政策,并以公共服务的形式向乡村社会不断输送,实现社会多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衔接与融合,才能够真正实现政党对社会的利益整合。这就要求政党运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将社会中分化、多元的利益诉求进行综合归纳、概括提炼,并作为规章制度、政策主张乃至政治纲领修正、调整和完善的重要依据,使这些政策主张、制度安排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统筹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升利益分配能力,在注重初次分配的同时,将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包容性的政策主张和制度安排,借鉴“服务下乡”“法律进村”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资源与服务向乡村社会输送,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另外,仅仅依靠政党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政党只有充当“冲突与整合的工具”,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把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中国共产党需要尽可能动员、组织、吸纳乡村精英力量,持续不断地优化党员发展方式,将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精英人物吸纳、招募到党组织,为实施利益表达、利益整合功能提供可靠的稳定的行动主体,使政党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功能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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