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的意义与实践

易 军

自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教育、教学已全面展开。2021年教育部修订《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的分类设置形式(“1”代表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统领法学课程体系的“第一课”。[1]2021年9月,《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成为全国高校法学类专业学生系统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点教材。同月,全国大部分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系统正式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虽然有个别高校将其纳入研究生教学及研究环节,但尚未完全普及所有法学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教学过程,专业研究方向设置也付之阙如。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政治性、思想性和中国主体性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7年5月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高校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2]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指出了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具体方案。习近平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3]“法治人才培养不上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4]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落实到各个法学学科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中,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5]进一步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的政治使命。概言之,法学研究生教育面临为谁培养、怎么培养,尤其是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拷问。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面对政策变化作出适时改变,尤其需要统一的指导思想引领、统辖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的基础性课程。作为创新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课,给法学研究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并设置研究方向已是政策之需。

首先,从中央政策文件和习近平重要讲话来看,我国已开始从法学/法律教育转变到法治教育,从之前强调法学/法律人才的培养转变到法治人才培养。一方面,培养的人才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因而高素质法治人才需要的核心条件是立德树人、德才兼备。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道德指向和综合素质指向,对研究生有较高的整体性要求,实施德化教育,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起着基石的作用。习近平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6]另一方面,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不再局限于部门法的操作技巧和学习,而是扩展到包括法治、治理在内的综合性法治人才方面。在法学研究生教学中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设置研究方向正是这一扩展的关键标志。

其次,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体系不规整,虽然有教育部的硕士培养方案,但各个高校专业设置及其配套课程不一,法学研究生教材体系的设置在理论和专业层面缺乏原则性要求,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没有严格的规律可循,教师往往根据知识偏好和科研成果作为专题讲述,某种意义上说比较凌乱。由此,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课,为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提供原则性的基础课程,统领法学研究生教学课程、内容和体系安排,意义重大。

再次,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受西方理论的影响较大,忽略本国原发性理论和原生知识,脱离了本国语境及其哲学渊源,一定程度缺失中国本土特色,法学话语丧失了中国主体性。习近平鲜明地指出:“应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法学理论创新,不能做西方法学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7]当前的中国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理论仍受西方法学理论及其学派左右,利用西方法学理论分析、解决中国问题,无形中渗透着西方意识形态、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潜移默化地影响我国学生的价值判断,存在极大的风险,中国法学教育的本土性、人民性和社会主义特色性无法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提出的很多新概念渊源于中国,根植于本土,需要加强研究。通过培养一流的研究生阐释、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有必要。

最后,突出强调法学研究生培养的政治性和思想性色彩。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8]要办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归根到底,我们培养的高层次法学/法治人才是为社会主义服务,不是培养善用法律技巧的功利主义思维的能手和精致主义者,更不是培养西方法治的崇拜者和理论的“搬运工”。法学研究生毕业从事的工作更多在公检法司等公权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维系着社会正义底线和司法公正,因此更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才,确保政治上合格,思想上进步。尤其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全过程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培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自觉抵御挟裹西方理论的意识形态的渗透,正是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政治使命。

上述表明,我国要在2035年实现习近平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目标的宏伟蓝图,主要靠的是大学培养一流的卓越法治人才,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强化学习,进行专业研究,对于回答、阐释其中的基本原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提供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人才,并在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造就勇于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合格者,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9]简言之,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10]法学研究生培养体系构建、培养过程和课程教学要遵循上述政治原则。相对于其他法学课程,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安排对法学研究生培养具有统领性、基础指导性、纲领性、超越性的地位。

一是统领性。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包括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法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类似于法律硕士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而每一硕士点或博士点开设的课程体系复杂多样,各个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又会增加不同于其他高校的选修课。实际上,我国的研究生教学体系,尤其是课程体系有很大的自主性,开设什么课、怎么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纲领性标准以及引领所有课程的基础性课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概括了“十一个坚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11]“十一个坚持”实际上涉及了政治学、法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各个学科的原则性内容,不能简单地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法治”的思想。其统领性和驾驭性早已超出了狭义的法学范围,具有统领政治学、社会学、法学、民族学等各个广义法学学科,当前新出现的一些属于法学大类学科的,如公安学、纪检监察学,都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处理好课程及其教学安排,《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课理应列入这些学科的教学体系。

二是基础指导性。社会科学的教学及研究充斥着复杂的哲学观念、理论和思想,而它们来自不同的历史和国家。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起步较晚,尤其是法学研究生教育及其学术分析方法,大量借用西方理论包装本土问题的研究,确实有较强的先进性和学术性,但必须注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现的新变化,需要新的理论阐释这些变化。首先,新政策需要阐释。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和进入深水区啃硬骨头的到来,社会发生巨大的变迁,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制定新政策适应这些变化。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党的十九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都达到了新的高度。[12]这些政策方面的变化表明全国上下一致的政治共识,由此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设想。其中,党中央制定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新政策,并规划不同时期的目标任务,提出众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概念,基于本土生成的这些新政策的法学理论基础、新概念内涵的哲学依据不可能由西方理论包装或阐释,特别需要相应的法学来论证,构建体系背后的法理学。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种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必然列入研究生课、作为研究方向之一的根本原因。其次,社会变化需要论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化在迅速加快,乡村扶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开始实施乡村振兴,国家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的法治社会。如果研究生教育仍然停留在老一套的课程体系而忽视社会的变化,脱离社会现实,跟不上时代步伐,就很难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治工作者。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就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任务,这个战略布局反映了研究生教育要以这些任务为指向,培养能实现“三位一体”建设的卓越法治人才。最后,观念变化的教学更新。21世纪以来国内和国际社会变革背后是观念的变化,尤其是网络空间行为和国外观念的渗透,甚至侵蚀社会意识和政治观念。正确的社会意识和政治观念要从教育抓起,这就是习近平强调的“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13]。通过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讲解武装研究生头脑,可以增强法学研究生的“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14],从而培养政治合格、具有底线意识的卓越法治人才。

三是纲领性。习近平法治思想课与其他法学课程的关系,不仅是统领的关系,而且是原则性与一般性、纲目性与细目性、全面性与片面性、系统性与零散性的关系,是概括所有法学研究生专业课程上位性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总纲要。有学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与其他课程的关系类似“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它们既是互为一体的,又是各有分工的。[15]之前的研究生课程主要以部门法为基础形成教义学,局限于独立而狭隘的知识空间,严格确定各自的部门法课程边界和范围,丧失了观察大社会的宏观视野,忽视社会、政策的变化和影响,甚至丧失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问题回应的能力。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而整体地统一了法学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思想、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对有效地整合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政治思想、法治思维、社会主义价值观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超越性。法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及其课程安排存在越往上知识越狭窄,学科内部体系更趋完整而不周延的现象,内部有其自身相对独立的小学科边界,与其他学科的连接关系越来越弱。局限于狭小的学科知识已很难解答、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问题和新理念,如,如何完善党领导法治建设、如何抓住“关键少数”、如何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等等。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强大的对法学研究生课程和学科研究方向的指导能力,其很多内容都是超然于部门法课程之上的,而不是局限于点点滴滴的知识结构本身。如果不强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教学和研究,只埋首于小学科方面,显然不会也不能看到中国法治社会的现实。超越不是超脱,而是通过部门法的学习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战略紧紧扣系在一起,在研学专业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和提问,在社会实践中去解答这些提问,从而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法学类为例,必修课6门18学分,除了外语和政治理论课,分别为民法及民事诉讼实务、刑法及刑事诉讼实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实务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推荐选修课10门20学分(选修不低于16学分),基本上为除去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外的其他部门法。显然,这些课程设置较早,课程结构单一,一直没有做较大的变动。自2021年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国各大高校本科开设以来,部分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或准备开设。教指委培养方案应随情势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为下一阶段的全国性教学普及提供根据。培养方案可增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必修课或共同基础课,或增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究》(法学博士)作为专业必修课。课程地位应高于其他部门法。

部门法解决的是各个法学部门的法理及其制度、规范的教义问题,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宏观地解决治国安邦过程中的法治方案。因此,研究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课不能纳入到选修课程体系,应当作为研究生一年级(包括博士研究生)的必修课(专业共同基础课),全面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建设任务和治理模式,用以指导后续的其他部门法课程的学习。以2学分、32课时为宜,考核方式可以采取考查的形式。考核标准更应注重过程学习的精细分析和专题研究的成果。考虑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紧密关联,本课程应以先修法理学(法理学专题)、宪法学(宪法学专题)为前提,完成此两门课程之后再学。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的讲解可根据不同研究生类型授以不同的教学方式。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应全面研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的基本内容,以“十一个坚持”为主线与法理学结合学习,全面而整体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精髓和框架结构;
法学类法律硕士可以采取《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的方式讲述,在已掌握全部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某个专题、专业概念和理论的深度学习与研究;
法学博士研究生采取《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究》的方式教学,但更多的是研究生主动进行某一专题分析。通过全面讲述或专题讲解,对于深入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和核心要义,并挖掘蕴含的哲理、法理,为我国法理学学科建设贡献新的理论和知识。

与本科教学不同的是,法学研究生没有统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方面的教材。统一的教材对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结构很重要,建议尽快立项、编写、出版《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的研究生通用教材,为法学研究生培养提供基本的知识指导。除通过教材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还必须“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深化认识,全面理解把握”[16]。在此基础上,精读各个时期的重要文献,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政策文献,通过这些文献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理解,才能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政策、法治建设的关系,进而掌握我国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也因此,教学、研究的过程是专题性学习、政策性文件与习近平原著原文三者相结合研学的过程,不能局限于教材本身的知识供应。

习近平法治思想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知识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17]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法治战略、国家治理问题,中央政策文件提出了相应的实现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研究其理论,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系列命题和重大问题要在社会中进行研究,而不是在书斋中坐而论道或在学堂或书本抽象地假设问题。实践性和实践逻辑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固有的内在特质,必须针对中国现实深入调查社会的实际状况和社会发展现状,通过实践证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命题,才能回答其中的问题并进而阐释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术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18]其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并科学地提出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发展与安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包含内容极其广阔,涉及法治建设、依宪治国、法治体系、国家治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司法、执法、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众多法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正因为内涵丰富,内容博大精深,所以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方向,根据该研究方向的思想性、政治性和特色性,可以设置在法理学硕士点(法理学博士点)之下,成为法理学硕士点(法理学博士点)的一个独立研究方向,使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19]。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是治国安邦的总体法治方略。它隐含着极其丰富的法理学基础和法治理论,这些理论与改革开放以来讲述以西方流派为主的主流法理学有本质不同,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基于中国国情和21世纪以来的变化形成的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结合的法治理论,但同时又吸取了西方法学的一些优秀文明成分和中国传统优秀法文化。这些内容都是当前我国法理学培养需要解答的基本问题。法学高级别的培养不能简单地为学晦涩难懂的西方法哲学而脱离本土国情,要把知识、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只有通过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个总的纲领,才能找到今后如何解决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方法。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的国家法治哲学思维。所谓中国特色,就是“十一个坚持”及其关联的德治、党规、发展、政治等内容,都是基于中国本土和国情提出来的,而中国国情和制度完全有别于西方和世界其他国家。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汲取法学理论和知识的给养,构建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成为法理学研究生培养的重要任务。这是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方向,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有众多新提法、新概念和新理论,背后是一套新的治国理政思维,需要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对之解释和研究,正如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建设、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20]

再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不能简单理解为法治的思想,其包含着无限丰富的治理理论。“十一个坚持”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涉及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关系,在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方面,党规治理已然成为新时代法理学研究思考的新命题。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依法治国、怎样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21]治理是贯穿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的基本范畴,但从我国法学研究生培养来看,大多数高校仍然着眼于法学理论本身的教义理解,过于强调法学本身固有的边界,忽略习近平法治思想隐含的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诸学科的相互勾连,没有跟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些新概念、新提法和新理念的相关教学与学术研究。培养具有知晓各个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复合型治理人才是法学培养的重中之重,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实质是卓越治理人才的培养,而我国恰恰缺乏精通法学知识、社会学知识及处理中国基层社会复杂事务的基础性治理人才。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律职业者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该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应满足于仅对法条机械适用的工匠型人才。[22]现实中,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多数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方面。法学培养的是与之关联的法律人才,但显然知识的局限性较大,各个法学学位点的培养范围局限于自身部门法专业方面,学刑法的局限于以刑法典为基础的学习研究,学民法的局限于以《民法典》为基础的学习研究,结果,褊狭的研究空间丧失了洞观外部世界的能力。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是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服务的,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全面把握社会治理与法治内涵、实践技巧,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职责所在。知识与理论通常表现为先验性,但知识最终通过社会实践的经验验成,从而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知识与理论的视野需要超越学科本身的限制,与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结合,知识与理论才能激发出应有之活力。因此,只有与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新理念新思维新战略结合,才能解答中国法治之问。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新概念,如法治社会、德法关系、人民为中心等,多数通过政策性文件和习近平重要讲话提出,法学教育的使命就是要对这些新概念进行法理上的阐释,这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使命——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形成不同于西方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体系。由此可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研究方向的法理学硕士和法理学博士应具有跨学科知识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素养,而不局限于专业法理学的知识范围,应强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治理学等课程的先修学习。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依法治国方略是治国理政的一门科学,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理论体系,涵盖了从国家法律到党内法规、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全面依法治国到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等所有法治领域,囊括了法律、政治、法理各类法学基本问题和前沿问题,以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问题。[23]有严格的科学性、知识性、规律性和理论性,需要专门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加以学习和研究。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出,“这一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构成了一个富有开创性、实践性、真理性、前瞻性的科学思想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实现新飞跃,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24]研究生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回答其中的提问和新概念内涵的法理,找到自己的学习定位和今后研究的方向。研究生在毕业论文选题、学术写作、项目研究过程中不断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为之提供法学的给养,揭示法学的基本原理,最终形成庞大的科学研究体系,从而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课程的学科性和理论的科学性。主要研究其哲学基础、文化基础、意义价值,学生选题应着眼于“十一个坚持”以及德治、党规、改革、政法、城乡治理、“枫桥经验”等各个大类内的众多中小问题方面,尤其是从整体研究深入到领域研究,部门法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的研究,通过法学理论阐释形成完备的学术共同体和研究范式,同时在不断践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过程中创新系列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学术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贯彻、实践和研究是法学教育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本科、硕士到博士任何环节的培养都不可缺少,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从培养方案的改革到培养内容、具体方式(课程设置和研究方向设置)、学时/课时安排、教学与研究内容安排、研究生导师的选择等等需要未雨绸缪,进行统一的规划,最终形成完整的培养体系和成熟的培养模式,有利于培养符合中国特色、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以及实现习近平提出的战略目标的卓越法治人才。通过不同阶段的学习,在精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准确地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展望未来我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蓝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法学教育的贡献,培养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卓越法治人才,不但是当前的主要任务,而且是法学教育界的共识和需要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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