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插手问题的建议

文_谢志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表明了我们党强化对“一把手”监督、持续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的意志和决心。

工程基建属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易发区和高发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湖南省持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上一批项目,倒一批干部”的现象仍未杜绝,亟待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深化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必须清醒看到,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毋庸讳言,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插手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违规插手领域广、人数多。如在人防领域,工程审批、验收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减免等成为腐败风险点;
在交通领域,工程审批、设计、预算、招标和经费支付等是重要廉政风险点,负责监督工程计量、工程进度等的管理人员极易成为“被围猎”对象。翻看全国众多省份通报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落马的领导干部中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占比相对较多。

二是违规插手环节多。违规插手可能涉及工程建设的前前后后众多环节,从研究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到验收支付等都存在腐败风险。如违规操作虚假招标、串标,导致出现“十标九围、十标九串”“标王”与“陪标专业户”等怪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长沙紧盯标王、陪标专业户 斩断招投标贪腐链条》指出:以孙某、涂某、李某等人为首的4 个职业围标团伙各自利用控制的公司制作投标文件参与了10 余个项目的投标,一起参与围标,中标后将项目转卖他人获利,涉案金额2 亿多元,非法所得1000 余万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02 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453 家等。

三是违规插手隐蔽性强。有些落马的领导干部并不直接插手,而是将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身边人作为“替身”,利用其职权进行干预;
或通过自己职务的便利对特定关系人的某种行为采取默许的方式,充当“掮客”从而谋取相关利益,等等。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案例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庄浩的司机栗利九利用李庄浩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好处费共计360 万元。四川铁投原董事长郭勇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默许甚至帮助其弟弟从相关私营企业主处承揽工程。

为此,笔者提出工程建设项目违规插手问题的一些治理对策。

标本兼治,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为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家风建设,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坚决惩治官商勾结腐败现象。一是做好案件查处“后半篇文章”,既加强典型案例的通报与警示教育,教育警醒更多人,又强化建章立制、顶层设计,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在其中细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类别,明确指出插手干预的后果,对有违规情形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一律彻查到底。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范畴,建议进一步加紧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把制定省级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摆上重要日程。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人大 监 督。2021 年12 月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释放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重要信号。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因此,建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在新时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把工程建设项目作为经济工作监督的重中之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专题询问,或听取审议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对经济工作的监督提供“湖南经验”。

实行“一案三负责”,即“谁插手,谁负责” “谁请托插手,谁负责” “谁失守,谁负责”。我们要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的要求。第一,以零容忍态度惩治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腐败行为,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其亲属,只要插手工程项目,就坚决查处;
第二,追根溯源,对请托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乃至处分处罚,从源头上降低领导干部“被围猎”、被人情所困、被利益所束缚的概率,有力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受贿行贿一起查”,对通过行贿方式请托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的,严惩不贷;
第三,对工程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如有失职渎职,甚至配合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为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提供便利的,一律坚决查处。

开展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的自查自纠与自首行动。建议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省级以下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人及亲属是否有插手工程项目的行为,站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的高度看待报告问题,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如实交代问题、上交不法收入的,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强化知情人抵制、举报激励。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必然给有关人员打招呼,通常对被打招呼者软硬兼施、威逼利诱。被打招呼者面临的压力大、诱惑大,很多时候要么敢怒不敢言、睁只眼闭只眼、随波逐流,要么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监守自盗。要强化被打招呼者抵制、举报的动力,建议一方面从精神上、荣誉上鼓励表彰那些抵制、举报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行为的干部群众,将能抵制、举报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工程项目作为提拔重用干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另一方面考虑按抵制、举报因而遏制的腐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抵制、举报者以较大的经济奖励。如此,知情者包括被打招呼者将大大减轻因坚持原则而遭打击报复的顾虑,从而使得有插手工程项目想法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因忌惮而及时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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