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研究

王菊芹,宋何扬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特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哲学理论的基础上,指出法治社会的构建,必须推翻资本主义法治体系,即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只有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治才有可能实现。马克思的法治思想完整地论述了法的概念,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指导。

马克思本人在研究历史与哲学及创立唯物史观之前,在大学学习的专业一直是法学。后来,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遇到为底层贫困农民辩护的社会现实问题,转而研究政治经济学。马克思深受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法的思想,认为:“法分为自然的法和人定的法,自然的法是以自然正义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人定的法则是人们制定而存在的法律。”因此,法治远远高于人治。他还把自然的法与实在的法区别开来,虽然承认它们的对立性,但他所说的公民仅仅指成年男子,并不是全部的社会公民。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政治的思想给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政府论》与《论宽容》中提出,平等和普遍是实现法治的有效准则。洛克在《政府论》说道:“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洛克的观点体现了他的法律普适性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众人平等,法律的地位高于个人,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约,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他的法治思想的原则是在法律下的自由,人民的自由只有存在于法律之下才是真正的自由。洛克还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分别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但是,这种政治制度看似人民意愿的体现,实际上是一种人民在行政权下的被打压。马克思认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终是“国民的他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并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有其不可忽视的缺陷。

法国古典自然法学派集大成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生出来是自由的个体,但却处于国家的“枷锁”之中。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形成的产物——国家,具有绝对的权威,可以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而法律也具有绝对的权威,确保人民意志实现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法治国家。国家只有拥有严密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最重要的是,卢梭认为社会之所以不平等,是因为私人财产分配不均。马克思接受了卢梭提出的“公民”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不平等不仅仅是财产多少的问题,更是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问题。

这些关于法的思想为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其产生的基础。但早期这些法哲学家都不承认法律具有民主性,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认为,统治者必须依靠人民才能够统治国家。在工业革命以后的十九世纪,社会契约论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近代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学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对马克思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马克思曾指出:“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一致,既不能从他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的关系。”[1]黑格尔在其著作中称之为“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对于这种“市民社会”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解释,并强调“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是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思想的萌芽。黑格尔无疑是对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形成影响较大的哲学家。黑格尔在其《法哲学批判》中提到自由与法的关系,认为自由是意志、法的基本性质与实体,法是意志自由的定在,他们是精神的东西。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这种唯心主义思想,认为人是自由的主体。同时,马克思也批判了黑格尔所论证的市民社会从属于政治国家。正如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说:“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这体现了他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与主体的观点。

(一)对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是针对特定的人的自由与平等,广大人民群众仍然无法享有真正的公平。恩格斯指出,穷人并没有权力,权力都被拥有资本的资本家牢牢控制。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之下,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是没有任何法律权力的。法律仅仅只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大众的看似合法的手段,并不能够保障人民的利益。如果想要改变这种不平等,就必须彻底革命,制定适合无产阶级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不平等下的虚假的平等,是建立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平等之下的[2]。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律的虚假与荒谬,明确了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体现人民意志与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

(二)法制建设是法治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初步构想中,运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机制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法治的实现以法制为前提,资产阶级法治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人人平等、法律至上,但是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法治,并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3]。只有建立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立法是关系到法治运行成效的首要阶段。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立法必须遵循公众的伦理道德,考虑到人民的立场。马克思说:“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立法本身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制定法律应该体现人民意志,要使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恩格斯也指出,阶级斗争的首要问题就是领导权问题。统治者在获得其想要的统治权力以后,以操控法律的制定权来改变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立法者在法律运行环节发挥关键的作用,立法只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合理的法律。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阶级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政治权力,也就是取得立法的权力。抓住立法的本质,建立良法,才是法治的根本意义。

执法是对公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为了不使官员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本末倒置,恩格斯指出:“一切官吏对自己的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执行法律的人员不可以肆无忌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监督与限制,并且对人民群众负责。

司法要体现人民主权。马克思强调法官在判断案件时,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要体现法律的真正内涵,对法律与人民负责。司法也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根基。司法公正依靠法官对于法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分析。虽然法官有判定法律案件的权力,但他并不具备特殊权力,同样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马克思将司法权解释为公民依据陪审员制度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陪审员制度来提升政府公信力。这样,有利于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法官权力过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人民的立场,保护人民的利益。

守法是公民的义务,遵守法律制度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法律要求人民尊重法律,同时又必须尊重那些把广大人民群众置于法律之外的制度。这个所谓的法律制度要求人民信任法律,但同时又用那些非法律制度的标准去命令人民大众,说明官员本身就没有承认法律的权威性。这使得法律完全不具有权威性与法律效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守法是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三)法治是民主的载体

马克思认为,法治是民主的载体,要把公民的意志与法律条文相结合,也即民主的法律化和法治化。只有将公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的条文,民主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只有通过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才能保证和促进民主的实现。马克思提出,公民权利经常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公权力在与公民权利的博弈中往往占据更加优势的位置,这是不利于民主的。只有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才有可能实现和保障民主。马克思还指出,在巴黎公社,“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的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这种普选方式真正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消除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中忽略人民权利的问题。这种体制能够体现人民意志,是以人民民主为根基的。

马克思指出:“法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人民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法律条款约束下的人民才有更加明确的行为准则,进而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由。马克思的这个观点体现了法律就是为了保障人民自由而产生的,而不是为了限制人民自由。显而易见,马克思法治观点的立场就是以人为本,站在人民的立场,为人民谋取幸福与自由。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充分肯定了人的社会性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四)监督是人民的合法权利

马克思本着以人民为主体、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强调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马克思认为,陪审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陪审团或可以比不受监督的审判官更能够确保案件审判的合理性与公平性。陪审团的重要性就在于互相监督制约的有效性及审判官必须通过被监督来行使审判权,以保证审判的有效性与公平性。如果没有监督,法律的公平性就会缺失;
如果出现公平性的缺失,法律就无法对人民负责,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没有公平的审判是无法保证国家与人民利益实现的,所以法律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公平的审判,才能保障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明确指出:“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人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人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人民监督官员的工作,保证官员行使权力的合法与公正,通过监督可以发现不称职行为,通过一定的法律规章罢免不称职官员。马克思充分肯定人民行使监督权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一)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指南

马克思认为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有其特殊性与规律性。不同类型的社会,其法制也并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其法制也不一定完全相同。实践证明,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指导思想。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道路,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走歪路,不走邪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4]

(二)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在规划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将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和守法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立法既是制定法律的环节,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马克思指出,立法令人们的行为符合伦理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合乎伦理道德的,强调法律本身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不是去发明创造法律,只是在表述法律,任何立法者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想法当作人民的意志,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立法的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科学立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保障人民权利,尊重客观规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社会主义的立法应该总结以往经验教训,主动避免并加以防范法律带来的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使社会主义法治产生最大效能。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法的形式,增强科学性,将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把人民作为真正的主体,从而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除了增强法律的规范性描述,还要不断提升立法者的综合素质[5]。

立法也要体现人民意志,站在人民的立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加强监督力度,规范监督体系。我国有非常严密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其前提是全民懂法、用法、守法。遵守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执法者的职责和义务[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因此,要充分认识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实质与内涵,深入贯彻落实对人民群众的法律教育,全民懂法、信法、守法,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三)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那天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理论指导,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更是其中重要的理论指南。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法治进行了强烈的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法治是“国民受人统治而不是国民自治”。马克思认为这种用法律掩盖资产阶级意志的法治,使得大部分人民丧失自身权利,人民主权也不复存在。也就是说,资本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的法治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否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完整表述了在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其中,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切实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坚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幸福。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只有依靠人民才能完成法治社会的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7]。以前,我国公民虽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基础薄弱,法治观念还有待于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的有效性还有待于提高。自1986年我国开展普法教育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已有明显提高,马克思的法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显著,人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民主与法治建设深入推进。

马克思指出:“英国的国王没有权利,政府没有制度,议会没有监督权,人民一无所知。”马克思批判了以上政府并没有用相应的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意志能够表达,也没有能够让人民监督政府。马克思强调了监督在法治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只有人民拥有监督权,法治才有实现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抓手,打造严密的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相辅相成,重点提高人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4]。因此,遵循马克思的法治思想,强化民主与法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构建严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防止权力的滥用,是实现法治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的法治思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理论,是我国在法制建设道路上取得成效的重要法宝。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建设法治中国,从建立法制体系到健全法制体系,进而向形成完善法治体系的转变,我国已经从形式法治逐渐步入实质法治。研究分析马克思的法治思想,充分认识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规避弊端,以今天的法治现状为实践基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导下,循序渐进开展法治工作,开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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