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转化、利益竞争与集体资产分配政策演化——“利益-规范”双重博弈的视角

金文龙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已成为中国改革的共识,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成为现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一次重要革新,并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对集体产权界定的讨论,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不同方向:一是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的概念框架之下,讨论不同的产权形态及其变革所引发的后果,集体产权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1],同时强调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引入市场逻辑,推动农村集体产权特别是土地资源朝私有化方向发展[2]。二是围绕产权的实践逻辑展开,并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权的社会视角”[3]。学者注意到集体产权的界定受到诸多社会逻辑的引导,如生存权优先原则[4]、“划地为界”原则[5]、村籍原则[6]、“谁投资谁受益”原则[7]以及成员权原则[5]等。不同于西方私有产权理论所刻画的单维度世界,现实中的产权形态更为复杂多样,如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社区产权制度[8],最大限度地保障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其首要功能[9]。

而围绕着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工作,学者们讨论了集体股、个人股[10]等股份的设置问题,并认为确定成员边界是折股量化工作的关键[11]。成员权的解释路径对理解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社会逻辑极具启发性,但仍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首先,成员权由身份与权利两个概念构成,权利依附于身份。在社会学家看来,权利不仅来源于国家法律,也可能来源于社会认可[12]。因而,成员权应是那些已被社会认可的身份利益体系,涉及两个层面:个体身份的社会认可及与身份对应特定利益的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不被社会认可的身份利益体系,并不能被“成员权”所概括(1)刘世定认为,产权是一种已经获得社会认可的占有状态,但是并非所有的占有状态都得到了社会认可。在未获得其他社会成员认可的情况下,某个社会成员认为自己拥有产权是没有意义的。参见:刘世定的《经济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311-317页。,这也是集体产权纠纷的重要来源。其次,“成员权均等”的理论命题混淆了竞争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的差别。现有研究倾向于认为集体成员分享集体资产的结果均等,却忽略了集体内部依据身份所建构的不平等。有学者发现,即使在集体内部,同样存在以身份为基础的不平等[13],也就是说“成员权均等”只能说是竞争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均等。

要超越对集体成员权的认识,只有发展出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才有可能对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形形色色的身份认定与纠纷进行合理的解释(2)有关身份认定的讨论,可参考:刘玉照,金文龙的《集体资产分割中的多重逻辑——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与“村改居”实践》,《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这需要研究者在理论层面对“成员权”的概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讨论身份与利益的复杂关系以及行动者在身份基础上的利益博弈过程。本研究将利用刘世定等[14]提出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框架对集体资产界定过程中的成员边界以及集体资产分配政策的演化进行重新解释,认为集体成员权纠纷是基于身份的利益博弈过程,它表现为“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基于身份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不同于单纯利益上的讨价还价,其不仅需要行动者在利益层面上达成博弈均衡,而且需要行动者在社会规范层面达成博弈均衡。集体资产分配政策的演化过程正是“利益-规范”双重博弈的动态演化过程。

现代产权理论模型中的行动者是高度抽象化的个体,个人权利来源于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契约。但现实中并非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自由契约,如身份权利。身份是个体在社会网络或者结构中的位置,是一种附着权利和责任的社会地位[15],身份所决定的权利并非某种特定的权利,而是与身份相关的一束权利。任何跟身份相关的权利,都可能依据该身份而界定。可见身份与契约是现代社会中两种最基本的权利来源,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资源分配机制。身份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身份是由组织或者群体赋予个体的一种社会符号,个体通过组织或者群体所赋予的身份与社会取得联系。从家庭、家族到国家,组织依据一定的规则赋予特定个人进入该组织的资格。个人通过完成组织所要求的义务,换取组织的身份、利益与庇护。在这个意义上,个体身份所依赖的组织扮演着资源再分配者的角色。如在我国单位制时期,单位是国家控制个体、实现再分配的工具[16],个体因此获得社会地位和利益保护。

第二,“利益-规范”双重博弈特征。在契约权利的模式下,个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通过利益上的讨价还价实现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权利分配。但是身份权利的分配不仅需要在利益层面讨价还价,而且需要在规范层面获得社会认可,因此身份权利涉及个体利益与社会规范两个不同层面的博弈。社会规范是调节身份权利分配的主要依据。身份尽管具有自我认同的意涵,但也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可,这种认可包括对个体身份的社会认可以及对身份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认可。

第三,基于群体的排他特征。由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身份遵循着有限供给的原则,以保持身份的价值。在群体中,某些身份是共享的,拥有共同身份的人构成了产权排他的主体,由此形成了身份权利的排他。这种排他不同于私有产权的排他性,它是基于群体或组织的排他,即群内共享、群外排他。因为身份产权的排他性仅仅是针对非“我群”而言,对群内人则无法完全排他。从契约权利的角度看,身份权利是一种残缺产权或者模糊产权。

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契约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差异,来说明身份权利的特征(表1)。

表1 契约权利与身份权利的比较

在契约权利中,契约双方是无背景的个体。契约双方也无须考虑对方背景,也无法根据背景获得交易的特权。契约关系形成后,依据契约内容获得双边认同的权利。因此,契约权利来源于双方的自由契约,竞争目标是参与交易的机会(3)有关身份权利竞争的讨论也可参考:曹正汉,李国武,刘世定的《身份权利及其竞争——制约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一种机制及其实证检验》,《第十一届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汇编(下)》,福建福州,2011年,第75-85页。。与契约权利不同,身份权利中的个体是具体化、异质化的个体。群体、组织内的权利竞争首先是对身份的竞争,对进入群体、组织资格的竞争。个体要获得某项权利,首先要证明他是该群体的一员,他有参与权利分配的资格。权利来源于个体的社会身份,竞争的目标是“特权”机会。在契约权利中,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来决定权利的分配,权利分配受到价格机制的引导。但与市场中的商品不同,身份并非“明码标价”而“价高者得”,权利竞争依身份展开,只有得到社会认可的身份,权利的获得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价格机制而是合法性机制引导个体之间进行身份竞争。在竞争原则上,身份权利遵循的不是普遍的平等主义原则,而是特殊主义原则。这种特殊主义原则一方面表现为身份权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共同体内部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在集体内部分配土地时,有的地方按照成年人一半的份额给未成年人分配土地。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身份权利的静态特征:依身定份。“依身”强调的是个体在群体或组织中的位置,“定份”强调的是利益分配的多寡。个体带着各自的身份展开竞争,竞争的直接目标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身份位阶,再凭借身份位阶得到所需的稀缺资源。身份权利竞争的结果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权利的不平等配置。

“利益-规范”双重博弈既关注个体间的利益互动,又关注个体间的规范互动[14],本研究所关心的身份权利竞争是非常典型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利益博弈指博弈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相应的互动策略;
规范博弈指各方以各自声称的规范来约束其他博弈方(包括自身),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各方在利益博弈时可能会策略性地运用相应社会规范,争取博弈优势[17]。

如果在参与者之间只有唯一的社会规范,拥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只能使用同一标准来表述自己的利益,其利益的正当性也受到同一标准的约束[18-19],此时社会规范是行动者互动的一个框架,任何参与者都不能利用这个社会规范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17]。但是在多重社会规范的条件下,个体会“发明”、选择那些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社会规范,同时将那些最有利于自己的规范披上“公平”的外衣,以使符合自己利益的规范具有道德上的优势。因而“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与单纯的利益博弈不同,参与互动的当事者都要准备接受“公平”所蕴含的社会规范的约束,甚至准备接受虽损害其利益但更有道德感召力和逻辑说服力的那种“公平”规范的约束。

我们用图1对身份权利竞争中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进行简单的说明。

图1 身份权利竞争中的规范-利益博弈

假定有两种方案,如果执行方案1,那么甲、乙各自的收益为7与3;
如果执行方案2,那么甲、乙各自的收益为3与7。因此方案1对甲更有利,方案2对乙更有利。甲、乙在利益博弈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甲会引入支持方案1的社会规范A,如果乙无法拒绝社会规范A,那么相对有利于甲而不利于乙的方案1将会得到执行;
乙也可能会引入社会规范B来支持自己的利益。此时,博弈已经从单纯利益上的讨价还价演变成为社会规范层面的博弈(4)刘世定对调动第三方力量的规范博弈过程的描述是本文最重要的思想来源,而更具体、更深入的分析可参见:刘世定的《经济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2-247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规范B的引入,甲的策略可能有3种:(1)甲对乙所引入的社会规范B完全不认同,那么甲依然会选择方案1,甲、乙之间的博弈继续。(2)甲无法拒绝社会规范B,此时甲会放弃方案1,接受方案2,甲获得收益3,乙获得收益7。(3)社会规范B只得到甲有限认同或者为了与乙达成合作,甲可能对乙作出一定的让步,提出新的方案3。在甲提出妥协方案3后,乙如果接受妥协方案3,甲、乙各自的收益为6与4;
如果妥协方案3依然没有使乙满意,博弈继续。

在上述例子中,将最后的妥协方案3的收益定为(6,4),主要是为了说明“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均衡蕴含着不稳定的特性。因为甲、乙最初争取的收益为7,但是为了合作的收益(因为不合作时,双方的收益为0),甲、乙都接受了相对于自身而言的非最优方案。也就是说,身份竞争最后形成的均衡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都认同最后的方案。行动者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时间条件的约束等,不得不接受新的身份体系,这也为下一阶段的博弈埋下伏笔:当外在条件发生变化时,潜在的不认同就会变成公开的反对,这也是身份权利演化的逻辑。

借鉴严俊、林伟挚的思路[20],本研究将身份权利的演化机制划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利益竞争推动身份规则变动(图2),以及身份规则推动利益竞争变动(图3)。

图2 利益竞争推动身份规则变动

图3 身份规则推动利益竞争变动

图2中,在初始均衡的位置上,代表身份规则的S1与代表利益分配的L1是高度统一的状态。当利益的变动速率高于身份规则变动的速率,身份利益体系就进入错位期。行动者会开始探索新的身份规则以适应不断变动的利益,从而在S2-L2位置上实现新的“利益-规范”双重均衡。与图2相反,图3中的身份规则推动利益竞争模式首先变动的是身份规则,进入错位期后,行动者开始探索新的利益分配方式以适应身份规则的变动,从而在S2-L2的位置上实现新的均衡。

在本研究的案例中,早期的身份权利竞争更多是利益竞争推动身份规则的变动,后期国家塑造了新的身份体系,此时,身份权利竞争更多是身份规则推动利益竞争。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中,行动者的互动逻辑、策略对新均衡的位置与特征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行动者的互动逻辑、策略对理解集体产权的身份纠纷与处置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所关心的正是个体在身份权利竞争的过程中所呈现的互动逻辑与策略选择,以及由此引发的身份利益体系演化。

本研究的案例N村位于浙江省,数据来源于作者2013年、2016年、2018年的团队实地调研与个人走访,以及对N村工作人员的电话访谈(5)案例村的情况还可参考:边望之的《个人权威与村落产权的构建——基于宁波市N村的研究》,《社会学》,2015年第3期;
金文龙的《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考察》,《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20世纪80年代以前,N村拥有土地总量超过600亩(含耕地534亩以及水渠、沟道等)。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N村相继被征收了510亩土地,所获的近100万元补偿款全部分配给了被征地农户,被征地农户同时获得在企业工作的机会(N村称这部分人为“土地工”)。

1995年S当选为N村支部书记。S在报纸上看到一些地方农民开办步行街的报道后,也想利用剩下的近100亩土地开发步行街。S将步行街的规划方案递交给县政府,但因土地性质的缘故,县政府不允许由N村来办步行街,只能由政府出面来办。最后双方协商的结果是:N村出50多亩土地,先由县政府出面办步行街,再分给N村80块地基。S原本想将这80块地基平均分配给农户,但当时N村有300家农户,无法均分到户,于是将这80块地基拍卖,共获1350万元。

1987年,浙江省明确了征地补偿款不得全部私分给农民,而要交由村集体用以发展集体经济。于是,S将700多万元分配给村民,剩下的600多万元归入村集体资产。对这600多万元作何用途,村民与S出现了分歧。村民想把剩下的600多万元也全部分掉,但是S想利用这笔资金在N村的留用地上投资开发商厦。最终,S顶住了来自村民的压力,成功地将商厦盖了起来。该商厦于1996年4月28日开业,开业的第一年就获420多万元的租金收入。随后,S继续带领N村投资兴办商城、超市、海鲜美食城、娱乐城等三产实体。2013年,N村共有商业用房3万平方米,村集体固定资产5亿元,集体年收入1500万元。

1997年,也就是N村集体经济兴起的第二年,S开始将集体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福利分配,最初的分配对象只包括N村没有被招工的成年劳动力,N村称这部分人为“社员”,共计100人左右,其中男性社员5000元/月,女性社员2500元/月。

后期,由于乡镇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原来安排招工的企业纷纷以买断工龄的形式“清退”了土地工。土地工不断上访,要求重新回到村里,但是遭到社员的集体反对。因县政府、镇政府不断做工作,土地工最终被N村接纳,人数大约为250人。在这批土地工成功“回到”N村后,N村那些购买城镇户口的农转非群体也开始不断上访,最终也被N村接纳,人数约50人。土地工与农转非群体在N村被称为“村民”,共计300人左右,自2013年享受1000元/月的集体资产分配。

可以看到,随着集体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及身份相对价值的变化,N村实现了内部身份利益体系的重构与演化。为方便理解,这里列举N村后期矛盾比较大的三类人群(表2)。

表2 N村部分人员身份类型、特征与分配标准

当时被招工的基本上都是年轻人,因此社员年龄都相对较大。近些年来,很多社员陆续去世,因此,无论是在年龄还是在能力方面,村民都占优势。同时,周边很多社区都在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村民开始对差异较大的分配方案提出质疑,并要求根据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定重新调整集体资产分配方案。除了“社员”与“村民”的矛盾,部分户口仍然在N村的外嫁女也是N村矛盾的焦点之一。

N村所在的县自2014年就开始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6年,全县497个村完成了股改,完成率达98.2%,N村属于剩下的1.8%的难点村之一。由于利益巨大,内部矛盾突出,时至2020年,N村也没有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N村集体资产分配政策演变是一个以身份为基础的演化过程。为方便后续的分析,本研究将这个过程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前分配阶段(1981—1997年)、自发演化阶段(1997—2014年)以及矛盾激化阶段(2014年至今)。以下将分析不同阶段行动者是如何以身份为核心来建构竞争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推动集体资产分配政策演变的。

(一)前分配阶段(1981—1997年):初始均衡

N村在1981年已经完成分田到户。此时计划经济时期所保留的身份治理体制仍然有序运作,全国大体上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身份治理系统——城市与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在城乡之间筑造了严格的身份边界,跨越身份边界流动只有升学、参军转业与征地招工等少数几个渠道。特别是在1980年代初期,通过征地招工,不但可以将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而且有进入企业工作的机会,因此征地招工的名额特别珍贵。据我们调查了解,在1987年以前,N村采取的方式是将征地招工的名额交给被征地的农户自行分配,因此土地工基本上都是家庭中的年轻人,征地补偿款也全部补偿给被征地的农户。从表面上看,这是农民土地权利与非农就业权利之间的转化[7];
从深层来看,却是个体实现了从农民身份向工人身份的转化,实现了不同身份治理系统之间的跨越。

如果按照1987年前的逻辑发展,N村可能会面临解体的风险。但是1987年浙江省规定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发展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或移作他用(6)1984年经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如下:“被征地单位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列入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或移作他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银行负责监督。”该管理办法于1987年1月20日被废止。新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被征地单位收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或移作他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银行负责监督。”可以看到,有关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分配方式的表述有了明显的变化,从“不得列入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明确地转变成为“不得私分”。1994年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对此修改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私分或者移作他用。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这更加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集体与个人间的分配方式。。因此,地基拍卖款中的600多万元变成了N村内部重新组织的原始资金投入。同时,1992年通过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从组织层面上阻止了N村的解体。再加上S的经营眼光与魄力,N村实现了身份利益体系的重构。

整体而言,这个阶段N村内部的身份利益体系还处于身份-利益的初始均衡阶段,有关身份认定的争议并不是焦点,但是这个阶段是后期诸多纠纷与争议的源头。尽管土地工已经“带走了土地”,不再是N村的社员,但是其在村落共同体逻辑之下的村籍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可见,当时社员身份与村籍身份已经不再同构,但是这种不同构尚不能引发N村内部的纠纷与矛盾。

(二)自发演化阶段(1997—2014年):身份相对价值的变化

N村在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后的第二年开始在社员内部进行集体资产分配。这是N村集体产权演化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正是在这期间,很多乡镇企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职工开始下岗分流,征地招工人员首当其冲地成为被清退、“买断”的对象。身份相对价值的变化,造成了身份规则与利益分配高度错位。土地工发现他们原来主动放弃的农民身份价值越来越高,远远超过了自己当年努力争取、现在却逐渐贬值的土地工身份,有些村庄的农民收益甚至已经远远高于一个正式城镇职工身份所能带来的收益,因此土地工要求重新确认其身份。

身份相对价值的变化成为这部分人员重新要回村籍身份、享受N村集体资产福利分配的动力,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成功了。他们对原有身份的追索为何会成功?这里简要分析他们所声张的逻辑。

首先,共同体逻辑。土地工与N村有多重身份联系,其父母基本都是村里的社员,从村落共同体的角度而言,他们是村落共同体的一员。村落共同体是身份治理的一种形式,身份界定的依据是无法被彻底分割的血缘关系。尽管1992年N村被改造成为具有多重属性的村级经济合作社,但是其母体仍然是村落共同体[7]。也就是说,身份治理的组织基础不仅是具有政治、经济属性的经济合作社,也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村落共同体。当这批土地工游离于城乡二元身份治理体制之外时,村落共同体是最有可能接纳他们的组织。在村落共同体的语境之下,身份权利包含了嵌入共同体社会关系网络的“人权”[7],而多重身份使个体无法完全与原有的组织或者群体彻底分割。也就是,尽管户口或者土地已经被土地工“带走”,但是其身份的转化是不彻底的,这也是他们后来能够“重回”N村的重要条件。

其次,土地私有逻辑。1995年N村留用地开发所获得的1350万元,法律已经明确要求不得私分,S也想利用这部分钱去发展集体经济,但是包括社员在内的其他人则认为土地已经承包到户,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21],这笔钱应该全部分配到人。后来只有700多万元分配到人,还有600多万元的“私产”留在村集体。土地工认为留在村集体的“私产”是他们对N村发展的原始投入[22]。

最后,国家责任逻辑。土地工在下岗后,很多人境遇不佳,成了非农非城的失业群体,成为上访的主要群体。他们上访的理由并不复杂。他们认为自己下岗、失业不是自身的选择造成的,而是由国家政策的变化而造成的。国家政策的变化让他们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而他们也是主动响应、配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征地招工人员人数较多,地方政府最后将压力传递给了N村。政府的出场说明,尽管国家不直接获取集体资产的收益,但是国家是一个在场的主体,它的行为能够影响到最后的产权格局。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使S最后不得不接过政府的包袱。对此S说:

当时(社员)会有点想法,后来(我们)就做工作。那时他们下岗了,土地带去了,分给他们,农民就不理解:你工作了、土地带去了,应该是没有享受的......他们去政府门口闹......当时我们也是承担政府的包袱,政府就是采取“谁家孩子谁抱走”的态度。(2013NMS)

以上三点是当时土地工要回“身份”的合法性宣称。他们引入共同体逻辑、土地私有逻辑以及国家责任逻辑,证明“于情于理”他们仍然具有N村“合法”的身份,应该享受村里的福利。

然而,从博弈的另一方看,“事实”并非如此。按照社员以及S的理解,这批土地工的土地“带走了”,也就是以基于身份的土地权利交换了在企业中的就业权,他们不应再回来享受村里的分配。

当时老百姓反应很强烈的,土地带走的,你没有贡献,村里还要给你分一个饭碗吃饭,说实话是不应该分的……(2013NMS)

从这些访谈中可以看到,社员们是反对这批人“回来”的,认为他们对N村没有贡献,却还要“照顾他们生活”,这对社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最后社员做出了让步,其理由是“分一个饭碗吃饭”,是生存权优先的逻辑。

通过图4我们看到,双方规范博弈的结果是社员承认生存权优先逻辑,土地工承认社员提出的贡献逻辑。从最后形成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中可以看到,在生存权优先的基础上,土地工重新获得了村民身份,2013年每人分配1000元/月,待遇不分男女。社员们则依据贡献逻辑获得了最多的福利分配。在2013年男社员分配金额是每人5000元/月,女社员分配金额是男社员的一半,每人2500元/月。方案还对其他群体的分配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其呈现的绝非是一种平均主义的逻辑,而是遵循一定的身份规则所建构起的不平等身份利益体系。

图4 社员与村民的合法性声称与双边认同逻辑

这是一种双边妥协的结果,“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在此达成了均衡。后面我们会看到,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认可该方案的公平性,但是参与者最后都不得不接受该方案,因而它内在地蕴含着演化的可能性。如社员对土地工生存权虽然不认同但无法拒绝[3],而重新“回到”村里的土地工也并不认为N村的发展是社员艰苦创业的结果。如果没有一个公认的社会规范,那么各方都会根据自身的利益与当时的形势进行权衡。当维持当前身份利益体系的力量发生变化,博弈的参与方发现有可进一步争取的利益空间时,新一轮的身份竞争又会开始。

(三)矛盾显化阶段(2014年至今):国家政策调整

从2014年开始,N村所在的县开始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原来的村级经济合作社改造成社区股份合作社,N村在前一阶段形成的分配方案需要进行调整。改革的整体基调是“身份固化,权随人走”,因此很多人都跃跃欲试。如果说在前一阶段,启动身份竞争的是身份价值的相对变化,那么这个阶段启动身份竞争的则是在新的规则之下对身份价值的预期。身份及其附着的财产权利再一次成为N村的焦点问题。经过一番梳理,N村一共梳理出27种不同的身份类型。

自发的集体资产分配规则尽管并非所有的人都认同其合理性,但是生存权逻辑也是社员们无法拒绝的,因此各参与主体在相互制约的条件下不得不接受该方案。而这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N村发展起来以后,S在村内的权威也大大提高。S经营集体土地,带领村民艰苦创业,发展集体经济的事迹也被当地媒体争相报道。笔者在后期调研时询问过村民对这段历史的看法,部分村民私下里认为:

不存在什么创业,元老们其实没有什么创业。当初闹要分钱(征地补偿款)的也有那些元老,主要还是老书记抓住了机会,现在要因为这个就多给他们福利,我觉得也不公平。这个钱还是从地上来的,但是那些地也都是村里的,我们也是有份的。(2016NMCM)

从这里可以看到,村民对社员所提出的贡献逻辑是持保留态度的。在自发演化阶段,土地工的目标是拿回他们放弃的身份,社员与土地工的最大公约数是土地工的生存权。当国家要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时候,土地工并不满足于建构生存权基础上的村民身份,又重新将当年的土地私有逻辑推到前台,以质疑当前身份利益体系的合法性。

当时我们很多人被企业买断了,没有工作,客观讲确实是村里收留了我们。但是现在不一样啊,听已经改的村的人说,身份固化后就不再调整了,按照目前村里的标准,我们比元老们要少很多,很多不是村里的人也都享受了,以后肯定不行。(2019NMQLZ)

村民承认当初是村里“收留”了他们,因此他们暂时可以接受目前的福利。但是他们认为社员与村民的利益分配差异过大,而且部分非本村人也享受了福利(主要指外嫁女),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村民能够预见的是,一旦身份权利被固化,那么未来就可能不会再进行调整。并且这种固化并非按照既有的分配方案进行,而是按照国家所认定的“户口+农龄+土地”的原则重新建立新的身份利益体系,但最终的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村民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拿回”身份过渡到现在的争取更高的利益。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村民并不会公开表达他们对目前身份利益体系的不满,而更多是在私下场合讨论。可见这种挑战目前也还是处于“暗流涌动”的阶段,但这表明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中博弈参与者已经初步产生了偏离既有均衡的动力。

在社员方面,他们年龄都比较大,很多社员已经去世。已经去世的社员的股权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2014年,N村经济合作社准备给那些已经去世的社员的家属每年补贴2000元,但该笔经费当年发放后,随即遭到村民的反对,非社员不断向街道反映,最后不再发放。

除村民外,那些户籍依然在N村的外嫁女群体也尝试着对现有身份利益体系进行挑战。在现有的分配中,外嫁女每月可获得900元的分配,其子女即使户籍在村里,也不能享受村里的分配。与村民更多在私底下议论不同,外嫁女公开表达她们“同籍同权”的诉求。她们认为,她们的待遇应该与本村其他的征地招工人员相同,但实际上比村民每月少100元,她们的子女也没有享受N村的任何福利。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仅包括每个月固定的分配,还包括其他的一些权利。笔者在深圳调研时,一位专门负责外嫁女维权问题的知情人说道:

成为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拥有社员证,你拥有的可不仅仅是每个月的股份分配,而是在村里享有宅基地的权利、享有拆迁安置时多几套房子的事情。如果你不是社员,你的房子就是违章建筑。股份分红跟房子比起来简直就是九牛一毛。(2014SZY)

尽管深圳地区跟N村所在的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身份权利并不是某种特定的权利[23],而是一束权利。如果失去这次身份固化的机会,外嫁女就可能丧失更多利益。当然外嫁女的诉求并没有得到N村其他人的认同。这方面社员与村民的立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虽然外嫁女户口没有迁出N村,但是她们已经出嫁,不再是N村的人,不能给她们股份,“外甥分舅舅家产是不应该的”(2019SQL)。N村的情况同该县其他村的情况相似,我们从该县的一则材料(7)该材料是作者在该县调研时获取,该材料记录了该县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情况。中可以推断该县很多村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都没给这部分外嫁女确认股员身份。

在股改推进过程中,对有些特殊对象的股改资格界定存在过分倾向村民意见的现象。如部分村社对外嫁女、多次离婚对象、因国家取消分配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违反计生政策出生的对象、农购户等特殊人员的股改资格界定,只强调村民意见,未严格依法依规,导致这类特殊人员的股权得不到落实,上访增多。

我们发现此时N村维持着一种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局面,任何试图改变现状的行为都会遭到其他各方的反对。至于未来N村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到底会呈现何种状态,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回到本研究所关心的产权问题,作为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身份,它与契约相对应,体现为财产整合、运用与分配技术。在现代社会中,身份与契约共同存在、功能互补,并在特定领域可以相互替代[23]。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首先是对个体身份的界定,集体产权内的竞争首先是身份的竞争。

N村集体产权的演化过程表明,集体成员权实际上是身份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身份的权利分配并不必然导致内部的平均主义,恰恰相反,身份意味着承认差异。身份权利的分析思路解释了既有学者发现却忽视了的问题:集体的内部差异与不平等的形成逻辑。成员权的解释路径只能解释集体的对外排他性,但是无法解释集体成员内部为何会有差异。按照身份权利的解释逻辑则异常清晰。因为身份不仅仅有集体内外的差异,而且在集体内部的身份也有差异。身份权利不仅可以解释成员权逻辑能够涵盖的现象,还能够涵盖成员权逻辑不能解释的现象。因此,本研究认为,身份权利是比成员权更为基础的概念。我们可以用以下的同心圆来表达身份权利与成员权利之间的关系。

如图5所示,在身份的边界上,A、B、C三个群体之间的竞争围绕着身份而展开,由此形成了差异化的身份利益体系。A与B属于同一个群体,共享了某种特定的身份(为了显示差别,B以外用实线分隔),群体B与群体C的边界主要是群内与群外的分野。群体C所竞争的主要是进入的资格,也就是成员权问题。因为A、B共享了某种特定的身份,此时A与B之间的集体资产界定的逻辑已经不再是成员权的纠纷,而是某种特定的身份类型所对应的利益份额的纠纷。从这里可以看到,成员权纠纷是身份权利纠纷的一种特殊形式。正如我们在N村的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利就是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身份纠纷,也就是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是N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纠纷;
村民的权利则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身份纠纷。这两种不同意义的身份纠纷也可能会转化,如案例中所见到的那样,早期土地工争取的是分配资格,也即成员权;
后期他们争取的则是更高价值的身份。由此,从身份产权角度看成员权问题,“人人有份,机会均等”的结论尚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图5 身份权利与成员权示意图

身份权利竞争是一个“利益-规范”双重博弈的过程。竞争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试图在利益的基础上引入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规范,以约束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提高自身博弈地位。村民引入共同体逻辑、土地私有逻辑以及政府责任逻辑等都是为了自身能够参与N村的分配,外嫁女试图引入“同籍同权”的公民权逻辑也是如此。社会规范的作用仅仅是提高自身博弈地位的策略性选择,并非个体彻底内化了这些规范,因此,当有更利于提高自身博弈地位的规则出现后,新一轮的“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又会重新开始。之前学者发现的集体产权遭遇反复界定、事后界定、被追索等现象[24]以及土地产权不确定的现象[19]也都与之有关联。我们也发现,N村现有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也是各方行动者不断建构的过程,而且这个建构过程还在持续进行。因此,身份权利纠纷总是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依身定份的规则决定了身份权利竞争的核心是对身份的认定,但是由于新的、更有利于行动者的身份规则不断出现,集体产权界定中的身份纠纷也就不断地上演。N村集体资产分配中身份利益体系不断地调整恰好验证了这一点。笔者在其他地方调研时发现,在身份固化以后,无法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人员越来越多,村集体又重新回到身份随人口变动而不断调整的情况。这也正是“利益-规范”双重博弈均衡不稳定的一个表现[14]。

总之,本研究利用“利益-规范”双重博弈框架,分析了个体身份权利竞争的特点,以及以身份为核心的身份利益体系的演化,其目标并非比较以何种方式界定集体产权更优,而是尝试从身份权利的角度去重新理解集体产权纠纷中的成员权问题。

致谢:本研究的调研材料最初由边望之进行整理。2013年暑假在刘玉照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下,研究团队对N村展开了更深入的调研。后期,作者负责对N村进行追踪调查并以N村的案例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在此对刘玉照教授以及边望之、陈伟、苏亮、易茜、其其格以及罗敏闻等师友表示感谢。同时,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刘玉照教授、严俊副教授对本研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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