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功能与建构路径

孙梦龙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和数字化变革催生新的发展动能”[1]。《“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列成篇,“数字化转型”进程明显加快。数字时代消解了传统物理空间的场域,人机交互的场景运用孕育出微粒化管理的司法数据模式,形成互联网法院内部的精细权力分配格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义都将被重新定义,数字正义将是更高的正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广阔前景,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重大机遇。”[2]传统案牍诉讼模式以案牍文书作为通信纽带,中国古代的断狱竹简以及近现代逐渐发展成熟的纸质卷宗不仅塑造了传统审判组织的信息通信与交互模式,也同时构成了传统诉讼体系的组织架构、场景设计与因果联系。“在诉讼活动中,卷宗不仅是证明案件实体事实证据的载体,也是证明诉讼程序性事实的证据。”[3]随着人类进入数智化社会,诉讼模式将逐步呈现人机协同、虚实孪生、算法导向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法院对传统司法领域的建模化与架构化,将逐步取代案牍作为诉讼通信纽带和载体。这就将诞生与传统法院模式下以“案牍诉讼”为理论核心的传统诉讼理论架构相对称的“数智诉讼”。

数智诉讼是指基于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架构化与建模化引发的司法通信载体变革所产生的全新诉讼模式。数据与通信将成为数智诉讼中的核心命题,也将分化数字法治的原有研究范式,形成基于原有理论制度关系框架下的“状态型”研究与基于新型数据布控与通信法律关系的“关系型”研究进路。原有“状态型”研究的局限在于理论框架蕴含着以传统案牍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作为理论预设,将研究对象内嵌于传统法律预设的法律关系框架之内,本能地将数据布控法律关系以文书思维进行分析处理。例如学者在进行理论研究时,本能地以个案举证、书证逻辑分析处理取代需要结构化、海量化、分散式比对的司法数据布控与通信问题。而“关系型”研究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未知状态,能够比较客观地审视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迁,从而将数据布控与通信作为未知的法律关系,进行抽象命题加以提炼。

数智诉讼背景下的法律与技术交织将带来极高的风险,两者价值理念的碰撞必须得到良好的协调。互联网法院的数智诉讼转型应在数字化的浪潮中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4],防止数据主义的倾向与人本主义的缺失。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流文献聚焦于将区块链视为对传统司法的单向增强。然而从《意见》中“应用区块链互通联动促进司法协同”与“利用区块链联盟互信服务经济社会治理”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相关内容来看,互联网法院将展开一场围绕司法数据部署与通信的数字革命。互联网法院将在三个维度以“数据的部署与通信”为核心展开对传统法院价值功能的革新。[5]203

(一)挖掘证据的证明属性——迈向“结构化证据”的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

新冠疫情的持续、反复、大面积爆发导致大量线下案件的审理被平移到线上进行,线上诉讼催生了互联网法院及大量的线上诉讼规则。经过线上审判的检验和调试,在线诉讼规则需要不断地进行整体性调整。(1)《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在互联网运行,与法院专网安全联通,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调解、咨询和普法等在线服务,支撑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第3款规定:“智慧服务系统应当具备诉讼指引、在线调解及名册管理、在线立案、在线交费、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委托鉴定、在线保全、在线庭审、在线执行、在线阅卷、在线查档、在线送达、在线公告、跨域诉讼服务等功能。”司法程序的运转不仅受到法律规则的影响,也始终未能离开物理空间底层技术的支撑。司法系统在将卷宗与法庭等传统信息交互方式转化为数字媒介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与通信技术受到存储环境的清洁性、系统环境的安全性等因素的影响,在线诉讼过程的可解释性与运行架构必然受到技术特征的限制。

在数据时代,传统证据电子化与电子数据结构化是数字司法的发展方向。海量证据信息结构化分析与处理,既是目前互联网法院领域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现实问题,也是智慧司法理论研究尚待解决的理论命题。在实践中,既要平衡电子数据量大与办案时限紧张之间的矛盾,还要面临检察官主动审查运用电子数据的意识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力量薄弱以及缺乏相关的专业指引等突出问题。[6]电子数据证据化的过程中,需要一个相对稳定而又明确的技术标准或规制环境,从而为文件电子化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不可变更性创造法律保障路径。传统基于物理空间的证据保管链条转化为数字空间(比如法院目前常用的区块链电子数据保管链条)时,原有证据信息也将呈现系统化的发展趋势。

(二)打破传统裁判的信息黑箱——被裁判者参与裁判结果的“塑造”

司法始终与司法技术处于同向共进关系状态。作为司法活动和司法技术载体的卷宗常用于案件情况的记录与程序的衔接。法庭为各方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一个集中交流的场所,通过司法权力设置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监督与控制。在法庭后上方悬挂国徽,法官身着法袍、手持法槌,任职仪式上宣读誓词、宣言或其他法定性声明等,国家通过这些仪式来塑造法律适用和执行的权威性。当人类社会将“无纸化办公”这一过程交由技术公司完成时,可能会改写原有司法程序所期望的权力配置关系与权威性程度。[5]205

传统裁判受制于物理时空的场所束缚,裁判形成的过程对当事人而言犹如一个封闭的黑箱。数字司法将以颗粒化数据打破时空拘束的场所,实现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7]未来的数字司法在打破场所、以数据颗粒化重置数据权力配置过程中,将产生两个发展趋势:审判权力去中心与庭审模式去中心。

审判权力去中心表现在裁判者“裁判权”部分让渡被裁判者“塑造权”。《意见》提出推进构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交易平台、数据权属、数据交易、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区块链平台跨链协同的应用机制。庭审模式去中心表现为数字孪生技术的运用有望将案件场景于庭审环节虚拟复现,法庭审判活动将更具直观表现性、生动形象性、客观再现性特征。原有法官“亲历案件庭审”的价值理念有望迈向“感受案件发生”,司法数据的塑造也将大量由当事人的亲历行为以数据化的方式塑造。这将改写原有司法权力的配置方式,即被裁判者参与裁判结果的“塑造”。

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的建立能够拓宽当事人参与司法的渠道,实现诉讼过程中的司法触达,让当事人更接近“数字正义”,有望迈入一种“参与式”的崭新司法模式。[8]在以诉讼正义为根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中,互联网法院使当事人对定纷止争的参与感更加触手可得,以一种更便捷、廉价、广泛的方式触达法律指导,在此基础上走向更深程度的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实现司法触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代表着社会中平均分布的利益,并要求法院服务是所有人可触达、可理解的,即不同阶层的人受制于同样的法律,每个个体都可以负担得起不同程度的司法成本,所有权利受损的人都有权获得正义的结果和发声的机会。[9]

(三)重塑事实的认定机制——信息博弈性事实与数据合作性事实的动态平衡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下,证据事实的形成主要依赖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但在大数据时代,单个“举证”行为所产生的数据是无法满足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的,这种“个人举证”的数据部署必然迈向“群体记账”的数据通信模式。广州互联网法院曾以司法区块链为例,指出司法区块链有望开启一种“溯源治理”的全新司法观念,从而将社会信任升级为自然信任,从中心依赖拓展到边缘群证。传统一维时空的因果流向将转化为更高级的多维时空因果流向聚合。节点全流程参与见证以“单一封闭事实还原”向“多维开放事实聚合”的方式开启了人机协同、虚实同构、算法主导的规制环境。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往将事实认定为单方反映与发现的结果,追求诉讼认识与客观实在的符合,从而追求结果性事实的体现。[10]共识节点的认知逻辑建立了新的法律事实形成机理,即突破了传统主体客体绝对二分的认知方式,以开放的程序建构法律的程序性事实。智慧司法中的数据部署与通信变革,将逐步打破结论性法律事实的认知僵锁。此时应区分出需要控辩双方对抗的争议性事实与需要数据集束保留的合作性事实,最终实现智慧司法与传统司法之间的无缝对接。数据合作性事实将形成互联网法院的新型事实认定机制。

互联网法院代表着信息化、数字化、数智化社会的到来。2022年已步入决策自优化和执行自动化的数智化轨道,数智化社会的最大特征在于经验的退隐与退场、技术的凌驾与统御,其本质在于社会中每一个个体解决纠纷的诉求都进入了一体化的机制中。算法是这个机制的底层支撑,用来实现所有证据的统一分配、统一安排,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触达的线上司法。[11]92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确立了在线审理机制、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对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给予司法保障。2021年6月17日和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推动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建设。从司法现实需求量以及互联网法院的强大生命力、高效组织管理力、公正裁决力及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实证分析,通过引入网络司法程序员,构建互联网法院的专属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遮蔽式诉讼方式中的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正义。

(一)设置网络司法程序员的实践基础

网络程序员是指通过随机选取确定人选,主要负责对卷宗材料进行匿名化处理和登记,采取相应的科技手段遮蔽或掩盖当事人的姓、名或姓名等具有特定性因素的信息,进行案卷备案、登记、编号及结案归档的程序员。遮蔽的内容主要是诉讼主体信息,即对裁决者和被裁决者的姓名及其他特定信息做加密处理。[12]44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及行刑时不得因行为人的出生、种族、性别、受教育程度、工作性质、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法律特殊规定保护弱势群体的除外。[13]所以,审前诉讼主体信息遮蔽在程序上排除了法外因素干扰,保障了司法公正,避免了同案不同判。

实践证明,如下四种因素经常影响司法公正:第一,利益冲突和偏见的存在;
第二,独立地位的缺失,导致裁决不能自主或滥权行为出现;
第三,职权与独立、公正等价值的冲突;
第四,获取信息的单方面性。诉讼程序遮蔽式设计针对的是第一、第三类因素,避免因裁决者的利益冲突与偏见等因素的提前介入导致其裁决重心异位,进而丧失裁决行为公正性。“不论是谁实施同种违法事实,都应当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这是遮蔽式诉讼程序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精神的精准诠释。待审者的个人姓名等特定信息不应成为待审事实。网络法官判案如同教师匿名判卷,匿名评卷一定要比实名评卷公正得多。[12]45

(二)程序员取代部分传统法庭书记员

程序员相对于传统书记员对案件信息的处理更加具有技术性与针对性,可以避免法官在面临技术性问题时所遇见的困扰。程序员的介入将为中国的庭审模式注入新生力量和技术活力,为发展互联网法院、构建“司法大数据”、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提供专业化的人才保障。

1.程序员引入的历史背景

互联网时代,一个科学的法院管理系统与高素质的计算机专业人才队伍已成为法院未来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带来的不仅是传统信息书面化走向信息数据化,而且是传统法院要应对复杂的社会变化,尤其是新兴电子证据形式不断变化的战略布局。目前区块链的分散决策机制和资源配置模式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其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及其可能产生的网络安全法律问题尚需随着区块链实践应用的深入来观察。[14]法院以采购的方式引入一套独立的点对点的区块链信息采集系统,并拥有一支专业化的程序员队伍,将是新时代发展背景下应对电子数据的最可靠、最雄厚的资本,而这些技术的实现都需要引入司法程序员来对其进行精准操控。

2.程序员的司法职能

传统书记员属于审判辅助岗位,主要基于案件做一些记录与程序性送达事项。在互联网法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背景下,由具有网络专业知识背景尤其是大数据知识背景的程序员取代部分传统书记员工作,将纷繁复杂的案件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系统简化整理为一系列的图表与数据,将极大简化法官的工作,提高法官工作效率与准确性。同时程序员还能实时将裁判文书中的数据与待审案件进行大量数据分析与比对,从数据对比分析角度为法官提供大量可视化数据,诸如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胜诉率对比数据图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比例分析图。这将极大节省法官学习了解过去判例与最新指导案例的时间,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案不同判。

程序员在处理以计算机信息为主要手段或对象的犯罪时,能够很好地将案件事实信息加工处理,为法官的事实认定提供帮助。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不能苛求一个法官在拥有优良法律素养的同时精通计算机行业的知识,而依靠临时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弥补知识缺憾,则缺乏稳定性、持久性的有效监管。引入作为司法辅助专业化人才的程序员,不仅能有效克服法律人思想相对固化和信息化时代变迁的矛盾,弥补法官的计算机信息专业化短板,而且由于程序员简化事实确认程序,能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大降低法官的工作压力,提升法院的庭审效率,让在线诉讼遵循其特有的“方便原则”与“安全原则”[15]。传统书记员所负责的单纯性记录和程序性送达事务,有些也可以由程序员分担。至于程序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化过程中,是否会造成传统司法的价值减损,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法或司法解释对程序员“案件事实简化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和法律责任威慑,能很好地化解这种疑虑。

原则上,希望自诉案件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但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对如何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因此需要设计一套确保能够屏蔽全部司法干扰因素的诉讼程序,全面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以司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司法区块链为标志的信息化3.0时代,需要配置与技术资源相对应的人力资源作为支撑。[16]互联网法院目前已经集合了一批拥有丰富互联网审判经验与扎实专业化技术的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综合利用他们手中的技术去应对新兴技术性违法犯罪所带来的司法挑战。

(一)传统案件管辖宏观分流

对于传统犯罪,在有程序员介入的互联法院审理模式下可以借助技术优势,在案件审理之前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与管辖上的分流,从而为后续案件审理流程的快速推进扫清障碍。传统案件宏观分流流程如图1所示。

1.以方便执行为标准进行管辖分流

程序员通过对事实进行简化以及大数据比对,提高司法效率。即由法庭程序员依靠智能系统,对案件证据及适用法律做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初步判断,采用“一键式”立案、审理、执行等优化程序,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此类案件应当确定将被告经常居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既便于审理,又便于执行。

2.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进行管辖分流

法律人对把握司法、执法工作痛点与难点具有天然优势,而技术人员则擅长算法优化,可以与法律人配合从具体的法律场景中提取数据,甄别与实现人工的一定数量标注,从而为法律工作提供底层数据支持。[17]通过程序员对事实简化以及大数据比对后,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能为提高效率进行简单处置,而应确保司法公正。应根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全面及时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标准,确定司法管辖。基于这样一种程序设计理念和标准,若程序员使用智能系统分析的结果为案件“事实不清,存在争议”,那么,应以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宜。由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彰显“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当案件事实出现交叉、错位或竞合时,可通过后续的裁定方式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做出司法公正优先的司法价值选择。

(二)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需要考虑的要素

确立诉讼管辖需要考虑很多程序和制度要素。对于传统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确立了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互联网的广域性、扩散性和虚拟性,导致此类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无法被传统刑事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标准所涵盖。

1.互联网犯罪连接点的复杂性

互联网犯罪的非接触性、多发多元多样多变性、取证艰难性、跨区域性等,使得目前关于司法管辖的规定相对滞后。互联网案件与传统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基于涉及法律关系的连接点众多,包括计算机设备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在涉及云存储技术时,还可能涉及运营商服务器与云存储服务器分离的二元性问题。这里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互联网犯罪案件级别管辖

针对互联网犯罪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众多的特性,有必要对互联网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实行提级管辖,尤其在互联网经济发达地区。以浙江省为例,如果将发生在金华市某市辖区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及审判权赋予金华市公安局和金华市中院,若需要服务器终端所在地的杭州公安局协助侦查,在程序上就很困难。遇到阻碍,只能求助浙江省公安厅或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提高此类案件的管辖级别,直接由浙江省统一调动司法资源,利用杭州市阿里巴巴特有的技术优势予以协助。[18]

3.互联网犯罪危害扩散性与层级复杂性的管辖应对

伴随P2P技术的出现,计算机犯罪从传统的个人对机构侵害的互联网1.0时代转变为P2P“点对点”式互联网2.0时代,再到如今的P2P“整合式”3.0时代。这种新兴互联网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危害叠加性和犯罪成本廉价性的特点。这就需要制定与互联网法院配套的诉讼法和刑事司法机制,对互联网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定性和定量的精准把握。

由于互联网犯罪具有全网性和层级复杂性特点,在具体犯罪中所掌握的犯罪行为人的信息很可能仅是最底层的执行人员的信息,其对上游犯罪人的信息一无所知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同时,现在刑法学界主张,对待网络犯罪行为,需要刑法的提前介入,其中两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张为:预备行为升级为实行行为、共犯行为的正犯化。笔者认为,这样对刑法的扩张应当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防止突破管制法的扩张限度。在很多犯罪中可能存在着实行者与犯罪者分离的间接正犯的情况,典型的就是犯罪行为人隐藏犯意,雇佣不知情的专业计算机程序员来修改代码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计算机和法律复合型专业司法队伍及完整立体的诉讼机制,就可能出现将没有任何犯罪意图的程序员视为共犯一并侦查的错误操作。

制定互联网法院专用的诉讼法,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当下存在技术瓶颈的互联网犯罪案件,而且可以为建立一套完整的互联网安全系统奠定基础,从源头遏制和预防犯罪。

互联网法院的体系调适是为了将客体数字技术的最终目的落实到对主体人的服务之上,从而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4]智能化回避是指程序员利用智能分析系统和信息处理的特有优势,对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并提供给当事人和法院,自动认定是否回避。智能化回避克服了传统回避模式下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回避功能的弊端。

(一)智能化回避流程预设

1.当事人申请智能化回避流程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清晰准确了解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在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这表现为数据既是算法计算和运行的对象,又是社会利益的载体。[19]公安部门与工商部门掌握着大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作为回避理由的利益关系的数据信息,如果能够充分调阅这两个部门的信息,将重新激发回避制度的制度活力。如图2所示,公安户籍部门将当事人的亲属信息以整理信息或共享系统的方式提供给法院,工商部门将商户相关股权关联信息提交给法院,再由程序员使用智能化信息分析系统整理成专业的“互联网亲友股权关系结构图”,展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关键人物的利益关系。在庭审前或庭审时通过法院官方邮件或是法院庭审系统的公告栏展现给当事人,以供当事人作为提出申请回避的依据。

2.智能化法院依职权回避流程

在上述“互联网亲友股权关系结构图”基础上,由程序员借助智能系统出具“法官×××案件利害关系分析报告”,将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利害关系程度系数达到一定基数标准的案件报告提交给审判长或审委会,由审判长提交院长或审委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应当回避的公职人员。

(二)结果可预测与遮蔽式(匿名式)立案

结果可预测与遮蔽式(匿名式)立案流程如图3所示。

1.实时胜诉率与赔偿额度评估

对结果的可预测将指引当事人对自己的起诉方式做出价值上的取舍,避免滥诉现象的发生,也能维护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原告在立案时,可以由程序员通过智慧法院系统结合现有案件事实与证据评估案件胜诉率,并预测民事赔偿比例,提供给立案的当事人。原告参考立案的事由以及预计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对案件做出权衡,决定是否起诉。

2.双向匿名化审理与审结信息公开

匿名化处理的目的就是实现案件审理全环节的公正与效率,传统庭审依靠直接言辞原则让法官通过对庭审的亲自接触与感同身受形成内心确信。这种自由心证的方式在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因为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面对面的交流而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腐败现象。匿名化处理方式以字母或数字编号替代当事人信息,将有效减少法官与律师以及当事人的串通机会,让审理案件的法官处于一种神秘的状态,同时由于法官对当事人的信息一无所知,能更多地将精力集中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

这一项技术的关键就是通过互联网法院尽可能在匿名化处理的同时还原现场庭审的优势,此项技术要求程序员将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所涉及的公司以及庭审人员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以字母表示为“当事人A,当事人B……”、“审判员A,审判员B……”,或将“案卷标号+当事人序号”作为当事人、公诉人、法官的最终代号。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公开案件的完整信息,为案件的透明与公开提供保障。同时由于庭审环节除了人物信息外,其他信息均真实呈现,因此对案件本身的公正性不会产生破坏。数字时代的互联网司法,使得诉讼当事人具有双重身份,大数据和算法使得法律不仅需要关注人的“生物属性”,同时也应关注人的“数字属性”。[20]

类似的做法在我国法律中已有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在一些特定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可以采取匿名方式作证。又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这种匿名化处理是我国遮蔽式诉讼方式改革方向的映射。[21]

(三)全新可视图表型高效审判与人工智能法律人引入展望

1.全新可视图表型高效审判模式的构建

(1)案件信息与证据信息比对图取代传统庭审

传统庭审模式下,依赖于法官亲自接触案件事实的内心感触形成内心确信,进而确立诸如直接言辞原则以及传闻证据等证据规则。这在实现公平价值的同时,也导致司法成本增加的问题。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明能在减少法官工作量的同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同案同判的刑事政策以及更加个性化、准确化的司法判决提供实现的可能性。如何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致平衡,成为互联网法院要解决的重要议题。通过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表格化、量化处理,既能提炼案件的关键信息,大大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能提升审判的效率并保证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将证据依照智能系统判定证明力参数,由程序员借助智能系统为法官呈现案件的焦点问题,使法官集中注意力于那些最为关键的证据。互联网司法的法学研究应走出机械套用工商时代逻辑进行状态性研究的困境,思考一种过程化、功能化、层次化的司法数据治理模式。[22]现以诽谤为例(图4)说明此问题。

图4以雷达图的方式为诽谤罪的认定展现了一种全新的法庭证据采信模式,它主要以刑事实体法客观构成要件为基础,搭建一种基于大数据分析与证明力参数判定的全新的证据信息分类处理方式。这种模式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邹碧华在经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探索后提出的 “要件审判九步法” 不谋而合,同时该模式可以从学界公认的“刑事四要件、二阶层以及三阶层说”找到理论支撑。以雷达图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类与整理,不但能抽取对定案具有决定性的信息,而且能为今后的审判工作积累大量更加精准的审判经验。

以诽谤罪为例,案件审理中诽谤罪的核心问题是犯罪行为人是否捏造并散布了虚假事实,是否公然贬损他人名誉。公诉机关收集的核心证据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但侦查人员及公诉人收集、审查证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程序员可以利用系统大数据分析,将案件事实进行简化抽离,帮助法官将注意力集中于最为核心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建议在今后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时,能借助这一全新的系统,进行基于证据的核心分类信息处理。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而且能充分实现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最为重要的是能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帮助,为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普及推广奠定基础。图5为以诽谤罪为例的大数据智能系统分析流程。

为了实现全流程客观公正与精准高效司法,互联网法院将审理原则外化为智能化、网络化、非接触式审理模式,突破了传统诉讼法中所限定的直接言辞原则。在开庭时,程序员借助网络摄像头或者网络身份验证系统等多项技术对所有参与庭审人员的身份给予及时确认。在信息核查完毕后,全程进入匿名字母代号式的文字审理模式,类似但又有别于传统的书面审理。[23]

(2)程序员实时制作胜诉比率图与预期赔偿比率图

首先,相对于传统审判模式采取微粒化案件流程,比率图表警示具有案件处理过程精细化与可视化的制度优势。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大数据分析依据,我国智慧法院已经可以根据“待立待审”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算法与相似案件进行对比而推测出该案的胜诉率,并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信息提供给法官作为重要参考。这既能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更加体系化、流程化的数据治理体系中得以行使,又能及时侦测到本案的“疑难度”和“冤假错概率”。下一步则是在此基础上,由司法程序员制作原被告实时胜诉比率分析图。

其次,原被告胜诉比率分析图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是对法院原有量刑标准细则的升级。第二,能准确提炼案件重要信息。第三,能及时根据法官与系统分析的差异寻找同类案件的纰漏进行革新或是对错案进行纠正。第四,是原被告诉求调整或程序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这项技术的施行依赖于程序员将案件事实信息及时处理并与互联上大数据中的各类案件进行比对的精细度和准确度。原告胜诉比率样图和被告民事责任赔偿比率样图如图6所示。

图6以概率为纵轴,以案件时间的演进为横轴,借助系统的及时处理与程序员的实时监管为法官呈现了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的审判参照,便捷、高效、及时地为法官展现了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相对传统审理模式更为高效、准确、便利、智能和科学。

最后,比率图表型审判模式具有如下应用特点:比率图表技术极度依赖既往的审判案件数据及审判经验的积累,这使比率图表型审判模式在应对具有传统性、多发性、普遍性、代表性等特点的案例中表现优异,但对于一些新兴性、突发性、前沿性案例,由于缺乏足够的样本数而使曲线数据客观性和准确性降低。因此,需要建立数字司法的算法解释机制,以信任机制重构自动化决策中的算法解释权,以算法解释权建立法律与技术的沟通机制。[24]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也能激发法律人对此类新型案件的研究兴趣和探索空间,迫使法律人在全国范围内获取研发数据,力求通过集中化信息处理获取更加准确的数值。

上述图表建立在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提供的大数据分析基础上,法官通过参考图表研判案件可以节约审理时间,缩短审限,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对于简单案件能迅速做出处理,对于复杂案件也能提供良好的参考。为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实现特殊案件下的特殊应对,原则上,对于法官意见与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审判结果出入较大的案件,法官应尽说明义务,并撰写专门的案件分析报告附在案卷中,或者在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针对与大数据不相符合的原因做出详细的说明。

2.人工智能法律人引入展望

机器人法官、机器人检察官、机器人律师等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的推广为法律职业的队伍注入了新生力量,同时也带来巨大挑战。人工智能法律人具有办案高质高效低成本、适用法律准确、节省司法资源等无可比拟的优点,并且在克服法外因素干扰、快速处理回避请求等程序性问题方面表现出色。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将是互联网法院未来审判工作的重要趋势。

(1)人工智能法律人的发展迅猛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未来的应用前景极为广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群体应高度关注人工智能对法学研究及法律适用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并提前做好准备。国外有IBM个人智能律师ROSS、英国机器人律师DoNotPay,国内有“小梨”、“法狗狗”等计算机系统。[25]2018年2月26日法律AI平台LawGeex与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法学院和南加州大学的法学教授合作进行了一项新的研究,使20名有经验的律师与训练好的法律AI程序相互比赛。[26]与预期相反,在这场竞争中人类律师的平均准确率达到85%,而AI的准确率达到95%。人工智能还可以在26秒内完成任务,而人类律师平均需要92分钟。这是继人工智能机器人在围棋与电子竞技领域击败世界冠军后,在法律领域击败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世界顶级执业律师的真实案例。2021年8月24日,中国首款“类脑”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再一次迭代升级,用户仅通过电视遥控器,即可在电视端完成AI智能法律咨询。在与贴身“法律顾问”的一问一答中,智能机器人既可以主动收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也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自动生成法律咨询意见书,并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人工智能法律人的发展有助于智慧司法普惠百姓,推动分配正义和司法触达的实现。

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具有精准的法律判断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续航力”、任劳任怨的“服务态度”、超低成本和超低差错率的法律服务能力等优势。随着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日益普及,笔者坚信,在不远的将来,学界和业界将出现大量机器人法官、机器人检察官、机器人律师、机器人法律“教授”等。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大法官Briggs在线上审理法院的倡议中提出了“算法裁判”概念,即人工智能可以取代传统法官直接裁判。这种兼具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成千上万份判决数据所构建的审判经验与完整并实时更新法条和最新学说观点汇编的理论知识储备的计算机法律人在案件处理上或许具有更精确与形式化的表达。

(2)人工智能法律人的使用推广与范围限定

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办理为试点,逐步普及人工智能法律人的服务将是未来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人工智能律师、人工智能检察官及人工智能法官的广泛使用能大幅提升司法效率,对于事实证据存疑的案件或是被告人基于经济状况难以请到优秀律师的案件也能充分挖掘案件信息,实现程序法上的程序公正,并能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然而,机器人法官虽然具有高效率审判、避免大量贪污腐败现象发生的优势,但考虑到机器人在价值判断上的天然匮乏,笔者认为,目前人工智能法律人使用的案件范围应限定在具有较高案件数、相对成熟的案件领域。对于一些前沿性、突发性、罕见性的案件不宜使用人工智能法律人进行审理。

(四)快捷化送达、一体化上诉与互联网法院审结案卷记录机制

1.“快捷化”送达与一体化上诉

“快捷化”送达方式是指电子化送达先行,电子化回执,电子化签名确认,电子化无法送达时,会有邮件送达补救的送达方式。案件数量的递增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推行电子送达是应然之举,但也容易造成“强程序”与“弱程序保障”之间的冲突性。[27]《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此举兼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拒绝,则自动转为邮件送达方式。送达之后,提供电子问卷表格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意向。若有,则进一步告知此类案件二审胜诉率预计情况。若当事人决定上诉,则转入上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已经公开设置电子送达专栏,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证件号和唯一签名码,登录该平台获取法院送达信息,在线签收电子文书,从而实现电子送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28]在优化电子送达方式、推动送达模式重构的同时,维护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权利乃是刑诉工作的重中之重。

2.互联网法院审结案卷记录机制

互联网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层级复杂性,而这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积极追求案件的审结率相矛盾。笔者认为,以程序员为主导构建一个专属于互联网法院的“集束化信息追踪图”将能很好地协调这一矛盾,并对实现互联网法院的网络审理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1)互联网犯罪的金字塔结构性应对

互联网犯罪的金字塔结构性如图7所示。

互联网犯罪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其为了追求一种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效果,往往会借助热门的社交工具,从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并不是最高层的总控制者,而是具体聊天平台专门负责与当事人对接的底层工作人员。由于互联网空间在信息公开及信息真实性上的欠缺,底层工作人员并不认识发布信息的上层人员。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显示的案件中,犯罪链条最核心的聊天群主和源头产业基本没有犯案的案例。[18]这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抓住了金字塔结构中处于底层的工作人员,而连QQ的一个分群主都可能轻松逃避法律制裁。这样对互联网犯罪的打击犹如扬汤止沸。只追求个案的结案率无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溯源治理才是互联网时代打击刑事犯罪的核心命题,上游犯罪若无法得到根治,犯罪人随时可能卷土重来。只有真正抓获各级群主直至整个平台分管者或幕后的总控制者,才能真正破除网络犯罪的层级之维。

(2)网络犯罪的“集束化”追踪机制

互联网犯罪金字塔结构性难题的突破关键在于挖掘不同案件的共同信息,尤其是当遇到两个不同案件的犯罪行为人都是收到来自同一IP地址的社交平台用户的发布信息而被诱惑走向犯罪道路时,更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设计了一套针对互联网犯罪金字塔结构性难题的核心信息追踪机制,为互联网犯罪全方位的刑事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如图8所示,对于审结案件,由程序员记录各个案件中犯罪人所涉及的与犯罪有关核心人物的QQ号、微信号或者其他社交账号以及实名认证信息或是登录的IP地址等,上传至专门的以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目的的数据库。“网监”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不同案件共同指向同一信息时进行标识并及时反馈给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在以往侦查案卷的基础上补充侦查。

以程序员为依托,提炼出每一个审结案件的关键信息进行汇总,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立体化的集束追踪关系网,将能借助互联网犯罪的金字塔性特征精准定位下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准确位置,如图9所示。

对司法机关来说,可以利用互联网犯罪金字塔结构的层级关系,推演潜在犯罪人。具体操作如下:第一,在犯罪人E、B落网的情况下,可通过利益分配等关联信息挖掘到犯罪人A的存在。第二,在犯罪人A、B、E落网的情况下,若A获利有部分来源不明,可推知有另一条犯罪线路存在。第三,若犯罪人A、B、E落网,另一线路的分管犯罪人D被抓获,此时可以倒推有一个未知的隐形犯罪人存在。互联网犯罪的“集束化”追踪机制真正实现了全方位的刑事司法机制,为互联网安全的构建打下坚实的根基。

互联网法院从证据信息结构化、裁判流程扁平化、事实认定聚合化三个维度重构了传统法院的信息交互机制,以法律和技术交叉的司法先行者身份全面地诠释未来司法的价值与精神。案件的真相通过数据的集束得以更加充分的还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借助数据细微颗粒度授权得以保护。互联网法院通过对数字技术的驯服,实现司法先于技术,司法融于技术,司法规训技术。[11]79司法实践出现的众多问题之一是案件积压导致法院对结案率的片面追求。唯有给法官时间理清思路,才能让权利保障有活路,最终给法律价值以进路。法律算法化的常态化运作可使司法工作人员从繁重的“案牍文书”中解脱出来。未来中国互联网法院在数字正义的感召下将逐步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与世界领先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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