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探究

徐科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 330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探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首先应该厘清“留守儿童”和“受教育权”这两个词汇的含义。首先,何为“留守儿童”?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我国20世纪80~9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外国的先进之处逐渐被大家熟知。人们掀起了一股出国热,以追求国外待遇更丰厚的就业机会。由此导致了当时国内出现了父母去到国外务工和子女留在国内,亲子面临分离的局面。当时,这类留在国内的小孩就被视为“留守儿童”。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涌进城市,继而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子女留守乡村的局面。此处留守乡村的农民工子女也属于留守儿童。由此可见,“留守儿童”包括了“留守在国内的”和“留守在农村的”两类。目前,我国所谓留守儿童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大部分人在对留守儿童的年龄上限和父母外出务工时间这两个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2016 年国务院官方关于“留守儿童”的表述是指“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很明显,这里是对留守儿童的含义作了限缩解释,而本文接下来所提及的留守儿童也仅仅是指的未满16 岁,父母外出务工超过6个月的农村留守儿童。其次,何为“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提升自己文化素质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权,能够公平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在笔者看来,受教育权更多是由国家负担,由于任何权利都可能受到侵犯,所以也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受教育权也是人权之下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权具体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是指人能够全面发展,而受教育可以让人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倡有教无类,认为教育应当尽可能做到公平。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作为接受教育主体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其受教育权理应得到重视并予以讨论。

2.1 农村学校师资力量的缺乏、基础教育设施差

众所周知,譬如深圳等一线大城市,普通的中小学招聘的老师都要求是本科名校,或者有海外留学经历。即使如此,应聘者仍供大于求。而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情况则会截然不同。老师是教育中最重要的领路人,师资力量是否强大是学生能否更好的享有教育权的重要保障。农村地区原本就缺乏老师,更缺乏优质的师资力量。很多农村地区的老师一个人同时任好几门课,更有甚者,如音乐美术等课程无关升学率也会发生仅存在课表上的情况。虽然存在年轻老师下乡任教,例如定向师范生要回户籍所在地任教,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地区的学校注入新鲜的活力,但往往等到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历、满足一定的资格后,绝大多数都会抓住机会调走。乡下学校很难留住人也是因为现实的原因,虽然现在有政策向农村倾斜,但综合考虑后还是有许多人宁愿留在县城任教。在城市的学生可能从幼儿园就能接触到外教或者口语较好的英语老师,通过一门外语了解一个更加多元的世界,但是在农村地区往往三年级才第一次接触到外语的学习。另外,乡下的学习在教学设备上和城市的学校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除了教学楼、橡胶跑道等教学设施存在显而易见的外观的差异,教学设施的内部也存在差距。当城市的学生可以用多媒体上课,十分便捷迅速的接触到最新的信息,可以多维度的了解这个世界并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及对世界的认知,乡村学校的孩子更多还是局限于老师的板书和纸质课本的学习,网络教育还处于一片空白或者刚刚起步的阶段。无论是从软件还是硬件设施上看,城市的孩子和农村留守儿童所能够享受到的受教育权的并不平等。

2.2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每个家庭中所形成的家风对一个人的成长影响是巨大的,正如陈桂生在其《教育原理》中所展示的那样“家庭是个人最初加入的群体,是个人和社会联系的桥梁。”一个人从小到大的成长,原生家庭对其影响不可忽视,会影响其三观的形成及看待世界的态度。特别是三观形成关键时期的中小学阶段,如果缺少父母的陪伴或多或少会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养成增加障碍。调查数据显示,外出务工的父母在与子女联系时很少关心他们的生活动态、孩子的心理健康,更多的注意力在孩子们的成绩上,这样时间一长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会更加淡薄,孩子的人格的形成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一般留守儿童都交给老人或者亲戚照看,小孩缺乏自制能力,加上大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久而久之就会在学业上与其他同学拉开差距,打击留守儿童的学习自信心和学习的动力,使其产生厌学情绪,形成恶性循环。甚至产生逆反心理,结交损友、偏废学业甚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造成人生的污点,给一个家庭打来沉重的打击。

2.3 二元户籍制度影响“孩子走出去”

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虽然在行政上方便了人口管理和收集处理各种公民的基本信息,但户籍制度也造成了社会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医疗保障等公共福利存在差异。直到现在,户口本上还存在着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之分,约束了公民可以享有同等条件的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福利。虽然最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应积极提供条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近入学。在法律制度上为随迁子女随务工父母在城市中就近入学提供了一定的权利依据,但是规定的可操作性并不强。此外,各地入学政策不一,我国总体教育资源欠缺,政府投入教育方面的资金有限,农民工子女在现实生活中很难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条件,大多数上的也是教育水平不高的私立中小学。假设放开政策让所有的人无论是城市小孩的还是随迁子女就近入学,必然导致外来人口多的城市教育资源紧张,学校的教育资源是供不应求的,学校的承载力无法满足需求,影响了原本当地小孩的受教育的权益,而且与学区房等一系列产业密切相关,还会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矛盾的激化。综上所述,种种现实原因所以也阻碍了留守儿童跟随父母一块儿来到城市生活学习。

2.4 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不健全

虽然我国《宪法》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也很宽泛,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中,很少有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直接规定,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不好开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规定的也不够详实具体,实操性不强。而且在权利救济方面目前如果因为教育权遭受到侵犯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但是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此层面却缺乏相应的救济。因此完善我国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3.1 重视农村教育与教师队伍的建设

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支出的财政投入,提升教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给农村地区学校所配备的基础设施改善,提供了政策红利;
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向农村地区输送高等教育人才的力度。因为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老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学生灵魂的工程师,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线下培训、互联网+等方式来提高老师自身的教学水准。此外,在这过程中也应给予农村地区老师更多的政策补偿措施,合理配备农村教师的编制,提高薪资待遇,提升农村地区教师职位的吸引力,形成一种尊师重教的氛围。使农村学校能够留住教育人才,让农村地区的学生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的教育,实现现代化教学。在学校老师也可以多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给这些孩子一个良好的引导,通过经常的沟通,丰富学校的文体活动并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寓教于乐的学习氛围使老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亦师亦友的良性互动。

此外,笔者认为我国还可以学习借鉴日本教学体系中的轮岗制度。轮岗制度是一项已经在日本成功实施了60 多年的成熟的制度,在公立学校的每位老师轮岗也是根据一定的轮岗规则有序进行。根据是否担任行政职务又将对象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通任课的老师,另一类是具有管理职能的校长和副校长。日本规定只要是属于公立学校的任课老师在一个学校连续任教年限达到3年以上的都将自动成为可轮岗的人选,一旦达到了6年以上的年限的老师一定会成为轮岗的人选。校长要求在一个学校任职年限达到五年以上进行轮岗,副校长需要在职位上呆三年以上也要进行轮岗。轮岗的地区既可以是在一个县内城乡之间的调整,也可以是跨越县一级行政区域的调动。每年11月都会由县级教育委员会对区域内各学校的教师与教学资源状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当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教师本人可以自愿选择即将轮岗的地区先汇总到学校,校长在最大程度尊重教师本人的意愿下统筹安排决定初步的人选,接下来由学校上报给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由(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用来确保第二年的四月份老师全部到达各自轮岗的岗位,基本上每一位公立学校的老师在自己教书过程中都会多次地进行轮岗调整。最大程度地让优质的教师资源在每个学校之间流动,不会像我国一样每个省份和地区都会有当地最有名的几所名校,汇聚着最好的教育资源。日本这样的轮岗制度能最大程度上促进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公平。而且日本政府为了弥补换岗到偏远山区的老师的工资明确规定了要比大城市老师的月收入高出25%。不但如此还有各种其他的特殊津贴,在这项制度中日本老师可以感受到公平与合理待遇,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轮岗制度也比较支持。不仅在现实的制度设计上有保证,而且进一步在立法上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保障教师轮岗制度的顺利进行。虽然中日国情不同,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如果能够达到轮岗制度实施条件符合我国国情,可以进一步去尝试。

3.2 父母增进与留守儿童的沟通

父母在外务工让留守儿童在长期的学习生活中缺少陪伴和沟通,易形成脆弱敏感内向的性格,因此父母也应该对症下药日常多和孩子沟通,不仅仅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更加应该了解体谅孩子的心情,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尽可能消除因为距离所产生的消极的怨恨情绪。形成一个健康积极向上的家风。父母有履行好自己的法定监护的义务,在委托他人监护时也应该综合考虑自己所选择的人是否用时间能力和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小孩,并且加强自己与学校老师的沟通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3.3 完善我国的户籍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从2014 年开始改革,到现在已有七八年的时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户籍改革速度和当地的发展速度不协调,导致政府无法更好地为外来人口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比如说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当地的公立学校。因此,在这方面应当加强对服务型政府的监督,让政府成为一个更有作为的服务型政府。究其深层次原因,政府还是应该加大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提供更加充裕的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接受较好的教育,使得其受教育权得到更好地保障。

3.4 完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受教育权规定的较泛,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事项方面进行十分具体的规定。鉴于此,可以细化专门的部门法,比如细化《义务教育法》,增加细化有关留守儿童教育权方面的规定,使其在应用上能够有法可依。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讨论制定一部专门的留守儿童保护法律。在立法期间可以暂时先实行效率更高的行政条例,当相关的受教育权没有很好的保障时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甚至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少年强则国强,教育事业也是百年大计,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理也应得到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国家的重视。这不仅仅事关教育事业还涉及人权。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让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弱势群体,真正做到做实公平教育,为国家的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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