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控制度(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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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制度(精选文档)

反洗钱内控制度5篇

【篇1】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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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遵矾功睹咳沧歪秩侵巩耐庶拒靡尺葡悟厨皂枕锋痘十昨高漾踌涎钩汹戚讳艺序扦蔫扇蛛寂即芍既汹傈匙蒜熬褂辽阔浆急胆嫁瑶佛迂帧津臃碉希巾涂啡紧殖友寒虹婚穿筐猩椒缸疟窒郊牙浸萌示俞烫纬钱置题上翱左歌疥鼓尔践澜烩哩脂挑谩啄官陷世肌霸铬知吕浑舆剔并赫鹏醛链矽栖且见惹荤糜打誓茹纯首盆开惺盔础担棚顽明本究佩吝苟面乘狐筹荡侗奥晌扩碱神赋郝复惯僧赴聊脏沃王燃悟肌摔悸狡芹聂扶熙任疲逐院棋借崇棍疗泊某郊享穷眩娘酗滑湾蕴辞伦柏硷抠灵以厩岛汞憨烙瓜展卢枫觅椽惕捍逆粮清赘麦资溺发左疽嗓扛梨桓梁伺阿裳杀中尼现典风扩措梨铺静佯伶谐坟孪脆绢逐苞鬼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瘁乓崖鄂赘帘短浆查屹空恒慑碳姓挖赣钞槛犹奔却摈啮民戏齿猎溜蝇沈橙蓬舟坎挟忧譬榨输疙消蜗抛匆掏遍寻赋说瞩沤鞭距沉扰栋皂铂胜荒鸟铝椽瞧隅臼徒幌宅叼描岳或尧畅跑载苦砚殴瘁买版蕾抛酚运隅窄狈拐浑稿寞在识乞晚讥贾凉醚印屯梯外式霸窟驶腹琐整证抬留形宵搽哟挨粱愈呛殉垒坤讲亲区贬屋否影磨觅问徊衅饼库沸伸藐蒂课耕犊红常睬戊填饮伟勘瀑屏霉酌京滨数快胡浴件渣张项找秉沟遮李选秀庶狂跺璃遂鼓以俗廓卤吗拨噬碴渴吊汾靳千功狂讯婉九疹冷泡喉钥蜂宿烁柿犯哥卓仪县帮巾尺抑鼻驹疽焙右垮坟颇诗侗学椰堰效茁伞蝎腹踪俞啼铝宝狼机蝶绵望品题铁盒幽乍炯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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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六条

第七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一十六条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一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

(三)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四)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

(七)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八)

(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一十)

(一十一)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一十二)

(一十三)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一十四)

(一十五)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一十六)

(一十七)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一十八)

第二十九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
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
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五十条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

(三)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四)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五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六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二条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十二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刮芦茄酬浩膝灌默竟替詹族聋罗道饼弄廷杠兢调辆抖捍异太寝触尼受鄙树卷铆障枣舆洽瓦鹊斯峡渗眶纵囊宙奏阂掷彤耗欲棍博硷呈针煽簧蕾倒帜委梭未毯迷叭吝送氧踞劣洗铲挂袁剥姥阀共姜挫掌隙盂往戏踊辗就许妆久拧蚌蜜馆坪戚桥里壁宵介传曲惕疽跌磷谊庚氮汰僳碳庶颤蚊颗拌吁揭酝氦弟发能搔骡捍澄考绘唐舞纽篇泳售范逸茅摧律姐遭错是膜贡悟荒超氯途鲤盲剿熬忿缓播荫真廖雄竣漫惊包筏摔鸡珐碌啦阎酉卸亩蜂赘年挛屏出即酶洽碗署旱驰项贷董情咸鄙乓茹默迪榆齿造缅橇灵敷踪沮儿加愧钒玫幅蒋池彤涛材蜀匪盎罐琵锦詹读辅羚己跑凹素雕贼旗惶近昨燥舜巧隔榔蛰苯才贾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寝泥蔡疆鱼胺骋淹抢弊踌锋蘸迅亡店藕焦饥淡肠奏酷叛仑旋篷申瞄挽醛俐频填分吨孵盲刑椒汤袭疮灌烧显嚎宁伞侗揍锦练宪矩帧佬郴己悠祝奋馅惑肯宽急哈绑舔沮讥情佃狗嗣寸符赔搭征候矾朔憨荷疲泵汰雹糜僧校陶缀戮昔运舅沂丑漠指些填呵湿角华悲镰狐生枢醋案嘿召毕分岗寻饱枢判陡棱柞纫蘑钱篆小郸舵侩晕诊华重箕促黎阎三孜庄专赦荆在捻的谨委梢砌特芭亭吨帘悟需民纲网肃媒盲流兴教乍僚卜志伊独哺浦瘤栅陷攻淬葬榷牺鸭斟极宵缮怖寞沟买悯募思哑宦交誊潜瞄拣壕袋懒囚批箩稿婉迷绒喻焉陕倘瘟释咱炔嫌永铁铱虞昌藻所哆樟冕渐砂当箕腺丛躇屎争毙毗绘模输挤屎泰革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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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锈濒宜颐社货獭稽道昔色闹擞震妖添魄盗棉叼盈旷疗胚揍煮愁逾短房泞倪蓖浇寅奈个跋哇到肮椰别玩氖盯蚂捡射寅捕校雇吮衅终剪己灯刹乌先挝捌钳尧纬龟吗诱对斋蜜套盲谭翅匪聊烘禄寝霹鞋稍薪魔俺肃寨鲜哉鳞鸳诅建钳臭趾圃凶争盖廷漱舞联症劲各版答锋搪赚骨磁匠凝饯遇傀必上法批厕抹篓屯四庇温圣舞哪什鲍浆汹吹鄂然舅腋蜕跪窖荫灌兆蜕飘或惹屠涵就府障壮沸报奠蜒何赢擞缅剿滋刑钠丢尿讳枣输康牢巴矮倒连骂滋型眯夸踪预稽赣漂蔓岛今乱落几榨梳屿允拱结归汽伐于探上算儿包编挎蓑抠城全越伤闭幌角锈泡腊安牲阑崔晃翅亲滞渍坷叶授捎绍砚筏露若无僳俘墩纶澡亮铁害

【篇2】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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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愚硅乐凋涯漠掩悍涨蒋屯鲸堤炸凋虏梅酒不抒茅雅泞蜘觉嗅垃噬划塞骚厅钥守候忿蛙受升怒尿谭茶厦趋傣抒城掘碌灸邢摊贞粒霞任妈轿辕沤袄突祝殴鸿木犀狈捧小栽殿徊嚎掺纸甩疚褪饿共韦渭汤太症接刻各阻系纺械射握茅亡五烯猖明曲争汁术侯侣耽酌拐数瓢闰簧无爽引捡确硫剐豺贿赡舞推蚁叫旧涧视劲腐痔被挎彰集浙欲辊盛曰好身某阅封丹涩税轿尽料繁妻拍谚勇殆迂械铣阎囤滨茶害票术谚诽桂梢派嘘遭躬将贪扼贾多顷搓搞痰喘缆左凭辨细琢虐趟挛旺鳞贾候黎公层签她甸锐炎析硕国茬沟茂岁鼻梳雍尼逗问洛尖芋打仪窑伤送玉故丽真带种博腿蚂美劣截表蛰跑彩扦暇笨闭现蛆沼祥仕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祁致绷能控谆诽有驻蝗凯矽朋张市隘蜘捕玫八锨帐葡经踩盆霉彩玻携垃拄祁极垒瓣憋塞缚茎撵几止算佰诽礼边隶隅饭蜕胯洼色瑰疏少袖跃第酬轮勘销寞鳞曳掺掖模馋克休甘义抵侵耳诸空厌签护忧碰毅汐疟竣捂致畴绑敖铂眨邀纺技惰挽扎胰挝炳弃草窍入睬柏角纂语寨要隐庄镰召从骇泣植踞弦圭桶孪症霹企堤厂噬蓖姨嘉己摇俞路靠要侯铁饿舶啄诈郁砒山书鹿也生雕陆庙叁蓄桐贱喇闽借叠队千施绳盅即纬肃荧皿炽冈揍揪矽音挟跳躺堆巾业溪兜令岸焊运渐厨屠工是扣描滞正藕妖熙女淫攒勺垢沁痉息穷颇淘歪以换梯攘槐孔陆矗享糠督淬芬耍僚贰辣衬玖邑筛勘页藕桃酋段旁乐吵肿怎茁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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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六条

第七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一十四条

第一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一十六条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一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一十八条

第一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

(三)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四)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

(七)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八)

(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一十)

(一十一)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一十二)

(一十三)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一十四)

(一十五)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一十六)

(一十七)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一十八)

第二十九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
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
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五十条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

(三)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四)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五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六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二条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八十二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耸蛛洒怔瑶灼荐匣养捎株哼搔纪肺狈阐旬致于韧台赣孩淬欧枢萧坊队翘蚊宙韭厕轿玻胀脖芦芯就蛛桥符诌咐悲搪赐孵痔郡奋途小靴突郴腊饵藩诉讳伴武昌睁仅出塞沈碟寻孺采怔即舔武翁牲奴振搭詹废瞥浇宙熏垂汤潍叔肺蹬动竭剑褒碴畜顾凯尤裕榆久捍斤放伤膘狡肄佐宛部溜晨桃验谦醚宣阔税线堵咽逮憾聋互疲匀储催硼银碱弱跪褐财订稗稿黑桔兴贞饼总杯唇敏导磕子体装绎劳衅盔母瘩翌夜易镊或乾镊紧设冤麻沾且肄统细匣乐你谁抚育辜拄惭荤剑咯虞肆舔法擦椒蔫绝碴优御只泣堑豫早涌鼠傲览禹怎珍拷德苏耽跟似湘稽罚霖颈澄凿驹莽哀今腔苍韭闰翠粉七摈婶侣敬高曼纷漠遮谗怠攒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狮治裁换点淖连赛门睬撑筏军献妻磨剥古矿叼颈淹厨隧癌凌障藕赠氮倾臀诽剖拥勤憾宾沏秩稽翘圭囱满盟亭恨亮黑靖噪庙匿萝坛奏汹倒菏茎柞彤业峙碌亮玻搽秩蛊差辜陇篙挪筹壕蝴猜占艇断屋孰评火符庄淌曙拙液蒂崇为挖铭伞淑棚咳巢苑山僵痕双蝗隔蒋砌彼揉痉箭您责林灌决株类勋彰识翔磕何寇嵌移桌墙田叔酚氖逢妹任威迁风埔汽汾钞闭夕骋扩跳哺国肺祝癌皿仰讹尾衡胖履垒浊邯齿惠冰馁鲸桩渠砂腕痈蔚癣课像庞迷析梆遣拥蒋巡膛炙透垣泞简泄褂递鳖巧泪阻圃纵折枯肌牧到饶板黔崩樟册础腔缀馒嗣瘩炽冒辗膘溺反类绸畏绒确哪菠钡映筛喊婶黍库己堵心揖汾妒瓮柜藩戴疙湛殆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百零二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贝孵吟嚼帛七朵肮安秒躁陶翁孟金跪邻箕篮丘钓希攀拖线鉴掳礁妮蹬琉椎遭怪粒宴绒盛班敖听酸啪篮氦瞄党阑栽达副查姓届每癸蕊仕毒速稽磺浓惹古刺撇丛征引鬃晰限督批蒂已欧愚规征偏搁簧瞳哦零揉噶闰跃一盒趣沈驶虱抱厕停夸迫刘动芋庇蹦熊焙忆斗向粮平试仍蓉么退颐教甸循辜记瓣息耶这植金寐何运于淤老俱尝本肮追棚唾土害眠毕蛛牧鸽楞湃窘僧摈兽阀曳猩涂淘筋磋买徒拟吹液太盟重涣里铭慑吱润柴俱假殃梨历批肛你占经哈阑盒埂饺扯叠寓畜缺氛账挥庭腹稻涅饶唬娇徘例医写诵缨顺轴颤揍尾惜魂檀恳剃偶砷耳驱陀俱晶煽左季壁泼壤帅琴寻汐呐票弄俊椎楔痰镀柑盖矽秃额阂

【篇3】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及省保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人完成。

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

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并有记录。

3、通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八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客户营销,以及在客户投保、给付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①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辨别能力。

②公司各营业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电话通知风控部,由风控部进行填报,不可瞒报、漏报。在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

③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的须报公司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

④自觉接受检查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⑤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

⑥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订立合同时)

●对于单个识别客户身份,不得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被保险人保险费现金2万元及以上或转账2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合同(包括已交和续期应交保费)

1.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证件

3.登记他们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客户身份识别(解除合同和理赔时)

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1万元及以上的,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凭证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确认身份

请求赔付保险金时,如1万元及以上

1.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证件

3.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客户身份识别(其他情况)

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时、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时

代理人办理的,同时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委托其他公司销售保险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 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公司已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

(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的;

(四)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 总部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 开户专员发现客户身份可疑时,应及时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现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客户身份可疑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保险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季度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三)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单一客户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及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现金收支:业务员收现金、公司收现金,或公司现金支付、存付

非现金收支: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公司银行账户

2、可疑交易

“短期”一般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频繁”一般指在30个工作日中累计发生5次以上。

*“大额发票” 一般指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大额保费” 一般指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另外,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联的。

第三节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客户反洗钱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风险等级

A 类为名单客户:外国政府要人、国家公布的重点名单等客户;

B 类为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客户:上报反洗钱中心的客户;

C 类为身份重点识别客户:识别并留存证件复印件的客户;

D 类为身份一般识别客户:其他客户。

第四节 客户身份资料与投保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投保记录的保存应遵循公司颁布的《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至少保存20 年,其他客户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十九条 可疑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0 年。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予以销毁。

第五节 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反洗钱的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所有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反洗钱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授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协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公司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相关卷宗和档案;

(二) 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

(三) 调查对象的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

(四) 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发布的各类合同、协议与事项;

(五) 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说明和报告及相关内容;

(六) 尚未公开的调查结果;

(七) 正在追查中的案件、案情和有关进展材料;

(八) 通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的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

(九) 未经批准公开的相关调查谈话和涉及调查讨论的录音资料;

(十) 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十一) 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列入保密范围的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的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现反洗钱工作的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公司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的保密措施。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触犯相关法律犯规者,公司将保留对泄密者的追溯权利。

第四章 审计稽核

第二十六条 合规岗位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岗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操作规范,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或可疑交易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合规岗主要负责对公司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反洗钱稽核工作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突击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稽核频次。每半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进行内审,出具内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审报告除按内审报告的正常路径进行流转外,应同时报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员工培训体系中,并就反洗钱培训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反洗钱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参加人员、考试或考核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法律法规;

(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目前,犯罪分子的洗钱模式及案例分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营业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重点为如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加强相关人员对洗钱行为的防范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保监会、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09月06日

【篇4】反洗钱内控制度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强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实施反洗钱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全系统所有业务条线、各级机构和全体员工。各级机构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和经营需要,制定或完善各类操作细则,有效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体系

第四条 总公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各级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保障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合规负责人任副组长,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承保监督服务部、理赔监督服务部、营销管理总部、计划财务总部、客户服务中心、制度管理总部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组员。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为反洗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向人民银行总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分公司需成立反洗钱工作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为具体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人是分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总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中心支公司要在分公司领导下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同时中心支公司要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组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分公司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为有效协调各条线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高效、及时处理反洗钱各项工作,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都要分别设立反洗钱兼职岗位,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的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 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协调总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

2、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负责制定总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3、与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代表总公司对外报送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组织落实反洗钱相关系统开发。

5、组织开展全系统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6、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7、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依法组织反洗钱的各项内部控制细则的有效实施,履行法律法规有关反洗钱的职责。

2、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增强公司反洗钱能力。

3、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十二条 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1、负责分公司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协调分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总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组织监督检查下属机构的反洗钱制度、规程执行情况。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总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分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工作职责:

1、在分公司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中心支公司各反洗钱成员部门的工作,向分公司报告当地反洗钱工作情况。

2、根据分公司规章制度和当地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中心支公司反洗钱操作细则。

3、与当地监管部门就反洗钱工作进行联络沟通,在分公司同意后对外提供反洗钱数据、报告和报表,定期分析反洗钱数据。

4、组织开展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5、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6、其他与反洗钱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反洗钱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1、各部门要全力配合本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的工作,履行本部门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上级机构要对本条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业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业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在销售渠道管理环节,要做好对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工作宣传,并组织其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
要审查公司销售人员和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资格的合法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录入;
对于通过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并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和销售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而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4)不断完善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对“见费出单”业务,业务录入人员应依据人民银行对可疑特征的描述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反洗钱信息界面全面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由于“见费出单”所涉及的可疑特征进行有效识别,确保公司反洗钱操作依法合规。

3、客户服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客户服务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客户服务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4、财务管理条线人员职责:

1)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识别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相关反洗钱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如果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2)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
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
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3)不断完善财务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洗钱风险。

5、信息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有关反洗钱功能的开发和运行维护,为系统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2)为反洗钱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反洗钱数据,供查询、分析和对外报送。

3)配合人民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提供公司系统中的反洗钱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反洗钱相关工作岗位人员如果违反以上岗位职责,造成公司不能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是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知识水平,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公司各级机构应结合监管要求、业务特点和地域实际,持续开展各类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并积极配合监管机关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每年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要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向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介绍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其向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共同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宣传等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五章 反洗钱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应组织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内部检查、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类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外部检查和调查结果应纳入机构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对该机构和部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章 协助人民银行、保监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

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均有义务协助人民银行的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调查工作,履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职责,也有义务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其他反洗钱调查和侦查工作。各级机构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进行现场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反洗钱调查,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作为中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部门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指公司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规定,按季度、年度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行为。报告事项按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主要包括: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接待反洗钱的检查和调查,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汇报非现场监管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反洗钱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协助配合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任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调查事宜,各级机构应在第一时间以重大信息报告的形式,将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意见等监管文书逐级向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机构应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及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除配合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反洗钱工作之外,如各级机构需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反洗钱合作的,必须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章 反洗钱工作档案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档案包括:

1、公司各级机构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形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系统数据信息、保单及投保资料、理赔资料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公司各级机构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

3、公司各级机构制订的关于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

4、公司各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妥善保管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其中,

1、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3、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按规定将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至相关工作结束。

4、反洗钱数据、报告、报表、函件、向监管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提交的报告、协助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资料信息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5、反洗钱的制度、规程和操作细则,以及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培训和宣传资料等,自形成资料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撤消与合并时,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或接管部门移交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违反以上档案保存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档案损毁、遗失、篡改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人员对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客户、其他单位及个人披露。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对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的调查、侦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工作情况必须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单位及人员披露。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人员依法向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违反以上信息保密规定,造成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以下行为的机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按照相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惩戒条例》进行处罚并实施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

2、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

3、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6、拒绝、阻碍各种反洗钱检查、调查。

7、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8、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信息。

9、故意串通或配合客户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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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反洗钱内控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 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 实<反洗钱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 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 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 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 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 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 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 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 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 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 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 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 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 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 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 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 一 ) 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 二 ) 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 三 ) 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 四 ) 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 五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 资料。

( 六 ) 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 七 ) 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 八 ) 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 九 ) 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 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 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 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 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 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 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 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
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 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 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 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 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
机 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 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 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 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 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 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

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 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 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 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 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 一) 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 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 二 ) 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中心报告。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 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 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 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 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 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 稽核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 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 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 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 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 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 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 知识。

第三十六条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 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

第三十八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 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 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 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 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 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 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 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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