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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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完整)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6篇

第1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多选)《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其中,“三个区分开来”指的是()。

A.把干部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B.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C.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D.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参考答案:BCD

【解析】:《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凡是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严守党纪国法、保持清正廉洁的前提下,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应当应容尽容,鼓励广大干部放下包袱、大胆工作,进一步推动形成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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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直各党组(党委):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

  2017年7月26日

  蚌埠市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消除后顾之忧、为撸起袖子加油干者撑腰鼓劲,为加快建设"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提供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担当等具体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相关条件及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

  (二)注意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公开透明;

  (三)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包容失败;

  (四)注重抓早抓小,有错即纠,立行立改;

  (五)支持干事创业,激励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对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出于公心、致力于解决问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虽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问题,但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容错: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的;

  (二)在推进改革、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重大项目及重点工作、实施招商引资、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注重上下情结合,因时因地因事制宜,着力解决问题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果断决策、积极担当作为且事后履行报告程序的;

  (四)受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影响的;

  (五)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视为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纠错情形认定应当严格甄别。

  (一)从工作出发点上甄别是为了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排除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障碍的担当之举还是为了徇私或小团体利益;

  (二)从工作方法上甄别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或是未作调研盲目决策的乱作为、充当老好人不担当不顶真的不作为;

  (三)从工作效果上甄别是促进了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从法规依据上甄别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的探索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从性质后果上甄别是造成了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七条 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的,不适用容错免责。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追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追责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调查结果。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作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五)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九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个人评先评优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给予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教育提醒。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推动整改。采取巡视巡察反馈、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并督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分类处置。灵活运用"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主动做到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两委"及其党员干部(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第3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驻国资纪发〔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决定。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反馈。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4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引导和推动广大干部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树立与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担当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为、不敢试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党员干部的容错纠错。

第三条  坚持把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自己和小团体或利益特定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支持创新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容错是指对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或失误,经认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纠错是指对被容错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采取一定措施,督促及时纠偏纠错,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经济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相统一。

把握政策,区分对待。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把握好处理问题的法规尺度。该宽容的,既要用好澄清保护机制,又要帮其解除思想包袱;
该问责的,既要依纪依规处置,又要给以改正错误的机会。

激励创新,宽容失误。坚持保护改革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放开手脚干事,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

严守底线,柔性处置。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严守纪律底线。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间相互转化条件,柔性化处置出现的问题。

(五)统一领导,各尽其责。实施容错纠错工作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调查、处理、问责和追责工作过程中,应自觉贯彻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章  容错的条件及情形

第六条  坚持“四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一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即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单位合法利益还是谋取个人私利;
二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即是尚未明确规定前因积极探索造成的无意过失,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故意违规;
三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即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四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即是在遵守纪律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

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1.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强化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力度,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落实上级或公司决策部署,依纪依法依规积极推进,但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3.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份额,但因受市场外部因素变化等直接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4.在实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遵循了研发程序,由于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或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出现不可预知因素,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一定损失的。

5.立足全局谋划和推动长远发展,主动争取上级支持,为解决难题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1.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或分管风险较大的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受到非议的。

2.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为节约资金、提高效率而大力推进的,或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1.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2.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但因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因素,努力后仍出现法律诉讼,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1.在投资并购、产权转让、改组改制、处僵治困等事项的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范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实验而出现失误的。

2.在涉及全局性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经集体决策后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3.在化解企业人事、生产经营等矛盾焦点、解决破产重组等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

1.在处置重特大事故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未履行报批程序而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单位党委或上级机关报告的。

2.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的,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予以免责的

第八条 以上情形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涉及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失泄密事件、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或事件的。

(三)党员干部曾被组织予以容错纠错,又因为相同或类似问题或情形出现重大偏差或损失的。

第四章  容错工作实施

第九条  党委、纪委要自觉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同时加强领导,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十条  责任调查或执纪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被调查或被审查对象讲明容错政策,认真听取有关情况说明,了解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和动机目的,综合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甄别和研判,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在责任调查和处理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对象具备条件拟予以容错的,应明确免责或减责意见,商纪检监察部门后,报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将容错免责变为纵容、庇护;
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献礼工程”;
严禁打着为公为民的旗号,谋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损害单位及职工群众的利益;
严禁打着所谓管理创新或上级要求等名义,搞形式主义或侵害单位及职工群众利益;
严禁以“敢于担当”的名义,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胡乱作为,有程序不遵守,有规定不执行。

第五章  容错认定的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免责的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等不受影响。对减责的党员干部,根据最终确定的处理结果对应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  纠错的主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党委对被容错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纠错: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开展谈心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对出现的问题要帮助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督促研究解决办法及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监督落实,及时纠偏纠错。

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或防止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及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
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快制度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制度效应,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六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需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及时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鼓励改革、支持改革、宽容纠错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
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
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
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
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
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
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
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
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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