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保密工作制度汇编【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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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保密工作制度汇编【优秀范文】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2篇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篇1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街道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党委、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街道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我街道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街道党委、政府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九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街道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六章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明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制度。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二十九条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一条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街道保密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八章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街道保密委员会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九章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街道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办负责人对街道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九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职工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制度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

第十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条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四十三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十四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街道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密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四十七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密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保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十二章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十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五十一条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五十二条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十三条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十四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十三章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条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具体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
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五十九条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章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六十条严格遵守《保密法》,坚决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条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六十三条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六十四条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五章保密守则

第六十五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六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七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八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九条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七十三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十四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七十五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街道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六条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街道党委、政府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四)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五)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六)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的看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

(五)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讲话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八)不得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九)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任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十)坚决同泄密行为作斗争,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保密工作会议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专题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二)定期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每年不少于2次。

(三)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保密工作会议,并认真作好保密工作会议记录。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保密工作会议,强调科保密工作。

四、定密规定

(一)定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人负责。

(二)各科负责人认为本科有关业务应列为秘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报综合科定密。

(三)综合科应结合安监工作实际,客观地进行定密,并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四)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安监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解除本单位产生的秘密文件。

五、涉密文档保密管理

(一)文档人员要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不准在文档室会客。

(三)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及按规定不能公开的文件内容,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未经综合科负责人批准,非文档人员不准私自将文件带出文档室。

(五)丢失文件和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涉密文件传阅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准将文件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二)文件传阅一律由综合科负责。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特急件当日传完,普通件七日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手续,做到送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文件不横传。

(四)对领导有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及时催办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批文领导汇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阅文人员应当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得将文件随意带出或乱丢乱放,不准从文件传阅夹中擅自抽走文件或将文件带回家中。

(六)对涉密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上橱上锁,确保万无一失。

(七)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传阅办理完毕后,应分类保管。

七、涉密文件借阅

(一)严格文件借阅手续,建立借阅文件登记簿。借阅文件要履行签字手续,严防丢失。

(二)借阅机密以上文件,需经综合科科长同意。绝密文件只能在综合科阅读,不准携带外出。借阅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借阅期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三)不经批准,借阅人员不能随意摘录和复印文件内容。

(四)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文件,不准在文件上随意涂改、勾划、损坏,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上网信息审查

(一)禁止在连接政务网的计算机上连接互联网。

(二)网络管理员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认真审查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经科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发布。

(三)不得利用网络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利用网络传输涉密信息而导致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信息网络要与非涉密网络物理分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三)禁止在与公众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
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拨号连接互联网。

(四)禁止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玩电子游戏。

(五)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处理涉密信息。

(六)禁止将涉密载体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交替使用。

(七)禁止文件接收计算机接连互联网。

(八)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档案鉴定、销毁

(一)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二)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对各门类档案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四)鉴定、销毁档案,必须统一标准,每五年进行一次集中鉴定、销毁工作。

(五)销毁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初审后,填写《档案销毁清册》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派专人鉴销,并写出专题报告,由档案室存档。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篇2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机构职责

保密委员会设置及职责要求

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区县(市)和管理区均应按要求设置保密委员会,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具体是:

1、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部署。

2、制定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研究决定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审查审批保密管理有关事项。

4、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领导。

5、制定保密技术(含人防、物防、技防)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6、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7、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要求

一、专职工作机构

保密工作专职机构即各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目前,我市的保密工作专门机构为市、区县(市)两级国家保密局。市、区县(市)国家保密局与市、区县(市)委保密委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市国家保密局下设保密法规宣传科、保密技术监管科、保密技术检查中心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4个科(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1、保密法规宣传科。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性保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报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负责全市保密工作队伍的培训、保密业务指导、保密法规咨询等工作。联系电话:7786386。

2、保密技术监管科。负责制定全市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负责对全市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督《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的实施;负责对涉密单位、涉密网络及涉密事项进行审批、技术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全市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的保密监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资料和境内公开出版物的保密审查,以及对全市邮寄、携带出境或向境外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新组建的副处级以上单位受文条件审验;负责组织全市保密新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失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全市保密技术监管工作的调研。联系电话:7786690。

3、保密技术检查中心。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泄密漏洞检测,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方案;负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泄漏检测,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方案;负责对互联网和其他公共网络上网信息涉密情况进行保密检查;负责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安全保密环境及重大涉密活动、重要涉密场所提供保密技术检查服务;负责保密技术设备的研制、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保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电话:7786690。

4、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负责全市纸介质、磁介质秘密载体和机关、单位内部工作资料的销毁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全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密载体的销毁工作;负责对全市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的定点维修服务工作;负责对市涉密载体销毁基地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联系电话:7786386。

二、兼职机构

机关、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具体管理本机关、单位各类秘密的职责。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负责,选配专职保密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经常研究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意见。

2、组织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保密法律法规,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3、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保密措施。

4、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定密责任人。按照本行业、本系统《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识,明确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密标准等规定要求,对国家秘密载体,密件、密品,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接触、使用国家秘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批。

6、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经常开展教育培训,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7、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配合有关机关开展泄密案件调查,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查处泄密案件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⑴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⑵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⑶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⑷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⑸不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下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⑹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送党和国家秘密。

⑺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⑻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⑼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⑽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3、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包括:

⑴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⑵主要领导全面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保密工作的责任。

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⑸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⑹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⑺认真总结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⑻积极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4、部门(科室)领导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

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科室)的保密工作。

⑵不定期地组织本部门(科室)人员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经常对主要岗位人员特别是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科室)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范围,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管理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

⑷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监督、检查本部门(科室)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防止各类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逐级上报。

5、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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