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休假相关规定介绍

 国家公务员休假的相关规定介绍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国家公务员休假的相关规定介绍》的内容,具体内容:休假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公务员来说他们的休假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公务员的休假规定,各位一起了解下吧。公务员休假的规定(一)参加工作时...

 休假对于每一个员工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公务员来说他们的休假都是有规定的。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公务员的休假规定,各位一起了解下吧。

  公务员休假的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3 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7 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0 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年休假期为 15 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 20 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

 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 40 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3、4 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公务员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30 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 40 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3、4 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生活待遇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国家公务员 休假 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