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 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财企[2006]478 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 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
源。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8 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5 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 3 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 10 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 6 元。
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行业标准要求及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公司审查、备案。
公司所属煤矿的井型与自然状况分类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时,须经公司批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则,安全设施投
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督促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公司安全监察部和财务资产部的监督。
第九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单位,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当监督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基层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费用及有关维简费由各基层法人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各级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基层煤矿企业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各子公司将所属各单位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年中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公司专项研究审批,年终应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备案,对个别安全欠帐多、事故隐患大且自身确实无力解决的基层煤矿企业,由上一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各基层煤矿企业制定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纳入单位全面预算。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报上一级单位审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基层煤矿企业要对安全投入完成的项目及资金支出情况单独建账和统计,账目及统计要清晰、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对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按季度将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基层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年度终了,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