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作协议.

  合 作 协 议

 甲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 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推动北京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展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宗旨

 加速北京市住宅市场化的进程,推动二手房市场的发展,满足居民对个人二

 手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为房屋买受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 合作事项

 乙方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的资源优势,向甲方推荐申请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

 款业务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甲方经审查合格后,同意为其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对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有最终决定权。甲方收到乙方推荐借款人的资料后

 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决定并通知乙方。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同意提供担保。如办理贷款过程中,甲方发现借款人或有关交易房屋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甲方有权撤销担保终止办理贷款手续并通知乙方及借款人。

 甲方有权向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

 在甲方担保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买卖双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无法办

 理或延迟办理交易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受到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甲方及其合作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标准等相关事宜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标准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5、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获得贷款银行批准后,甲方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借款人缴纳房屋交易契税的凭证及市或各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借款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领证通知单》)后,及时将上述凭证交贷款银行安排放款。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对交易房屋权属状况以及借款人的资信进行独立核查。乙方应当向交易双方介绍甲方办理贷款的手续、流程,尤其要说明甲方办理公证的必要性。

  2、通知买卖双方准备好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到甲方处面签。交易双方资料不齐的,乙方协助补齐相关资料并及时递交甲方。

 3、乙方推荐借款人所需要办理的过户、物业交割等具体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在甲方监督下办理交易房屋的过户手续,则甲方有权对该笔贷款不提供担保。

 4、乙方应明确业务联系人,以便在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甲方能够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若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变化或甲方合作银行信贷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应在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对可能发生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第四章 业务收费

 第六条 乙方推荐的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借款人到甲方处办理贷款手续的,根据甲方当时的收费标准交纳担保服务费。

 第七条甲方先前制定的积分奖励制度即行终止,不再执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乙方与售房人、借款人恶意串通或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甲方依据虚假贷款申请资料或虚假交易行为向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甲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受到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协议内容及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予以保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予以泄露。

  第六章 合作协议的期限、效力及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作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定书面协议。本协议期满不续签时,协议期内发生的责任并不因此而解除,均可依据本协议在发现时予以追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可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就合作代理 一事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自愿、互惠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⑴ 甲方管理的办公用房项目位于: ,总建筑面积约为 ㎡,其中可用于本合同出租的办公用房面积为 ㎡,现甲方和乙方合作对该项目进行租赁作业,由乙方介绍承租客户承租甲方管理的办公房。

  第二条 合作期限 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的确定 ⑴ 该办公楼租金基于目前租赁市场的实际水平,经甲方与出租人友好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⑴ 甲、乙方双方在签定合作协议时,乙方需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在甲方管理处备档; ⑵ 甲方陪同乙方提供的有诚意承租人到现场看房,并协助乙方处理与租赁相关事项。

 ⑶ 甲、乙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

  ⑷ 甲、乙双方有责任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齐相关租赁双方的有效证件。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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