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面优质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信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并给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含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效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牡丹信用卡根据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根据信用等级分为一般卡、金卡和白金卡;根据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根据是否享受免息还款期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根据账户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卡;根据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牡丹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威士、万事达卡、运通和其它信用卡组织或企业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它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包含部分名词遵从以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取得卡片核发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含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依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使用期内可循环使用最高授信限额。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信用额度进行支付方法,包含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依据持卡人发生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依据要求将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日期。

 “对账单日”指发卡机构定时对持卡人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银行记账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要求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最终日期。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它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时间段。

 “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目前对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交易款项,和利息、费用等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要求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目前对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 10%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要求应向发卡机构支付款项。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要求应向发卡机构支付款项。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情况良好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主卡,还可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不超出两张副卡;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主卡持卡人须负担副卡项下全部债务。

 第七条

 凡含有法人资格企业、国家机关、机关、部队、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

 核发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

 第八条

 个人和单位申领牡丹信用卡,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相关申请资料,并和发卡机构签署领用合约。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牡丹信用卡可经过发卡机构指定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含有银联标识受理点使用;在境外,人民币卡可在含有银联标识受理点使用,双币卡还可在相关信用卡组织或企业指定受理点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接到牡丹信用卡后,应立即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后面署名栏署名,并在用卡时按要求使用此署名,不然应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和损失。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各项交易所产生信息统计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有效凭据;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信用卡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企业等相关要求。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经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立即经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信用卡发生交易不负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她人欺诈或其它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信用卡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负担,发卡机构不负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要求过失或和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根据要求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牡丹信用卡卡片设定使用期,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已过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在根据发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立即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负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它业务要求对已过期牡丹信用卡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牡丹信用卡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和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企业合作终止等原因造成无法补换卡,发卡机构可发放其它同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信用卡,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为人民币卡持卡人设置人民币账户,核定人民币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置人民币账户和指定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经过发卡机构指定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含有银联标识受理点使用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企业指定境外受理点使用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正当款项转账存入。外币账户透支可用持卡人外汇资金偿还,也能够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八条

 单位卡存款一律从其基础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含有支付资格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能够单位人民币基础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于贷记卡持卡人还款,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还款均以银行记账前后次序为准;对于准贷记卡持卡人还款,根据先偿还利息,后偿还除利息以外欠款次序偿还。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受理牡丹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根据相关业务要求为其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资金应转回其基础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计息及费用要求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透支利息。

 (二)持卡人可根据对账单标明最低还款额还款。根据最低还款额要求还款,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根据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根据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一定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三)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同意账户信用额度,如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根据一定百分比支付超限费。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造成超出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它原因造成超出信用额度,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实施。

 (五)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准贷记卡计息要求 (一)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要求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

 (二)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根据对外统一要求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个人资料,有权依据申请人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依据申请人申请资料及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不管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持卡人消费、还款统计情况、资信情况改变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根据要求提供担保。

 (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要求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经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法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以下方法: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全部牡丹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com.cn,下同)上等。

 (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情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标,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无法通知情况下临时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相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如给发卡机结组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为持卡人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无偿增值服务,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相关增值服务权利,且无须事

 先取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公布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六)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持卡人用卡受阻,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帮助持卡人处理问题或提供必需帮助,但不负担所以可能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书面或经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

  提供牡丹信用卡使用相关资料,包含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按约定经过相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置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应经过对账单、电子账单、对账簿等方法,定时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信息负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 (一)牡丹信用卡全部权属于发卡机构,持卡人享受根据要求使用牡丹信用卡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牡丹信用卡功效、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相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牡丹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卡人有权在要求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经过发卡机构相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五)持卡人对牡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有权在要求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并同

 意发卡机构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相关资料。

 (二)发卡机构按要求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其它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但仍需清偿已经发生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持卡人应负担牡丹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副卡)项下发生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要求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副卡)而发生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牡丹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她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信用卡,不然应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或损失。

 (五)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络方法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不然应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经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法向其发送和牡丹信用卡相关信息,并保留终止发送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处理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要求;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要求。牡丹信用卡交易还须实施相关信用卡组织或企业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经过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章程自公告满 30 日即为生

 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能够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可根据要求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章程变更。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以正当方法公布,在持卡人用卡期间连续有效公告(包含领取牡丹信用卡之前和以后公布),均一样适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和本章程不一致,以公布在后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 20XX 年 2 月 22 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相关贷记卡要求自然适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和原牡丹贷记卡持卡人,准贷记卡要求自然适适用于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相关双币卡要求自然适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持卡人,人民币卡要求自然适适用于原牡丹贷记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未指明卡种要求,均自然适适用于原牡丹国际信用卡、原牡丹贷记卡和原牡丹信用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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