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采购管理,防范烟用物资项目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独立法人单位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烟用物资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用物资采购项目包括卷烟材料、烟叶配套物资、烟草物流配送物资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各单位提供烟用物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实和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档案齐全。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收集烟草行业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库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下列事项:
(一)向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时报送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查询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二)承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工作。
第九条
烟用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检察机关建立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中备查的供应商行贿行为记录。
(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第十条
各单位在烟用物资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应查询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对查询到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通过下列载体查询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一)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库; (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三)行业建立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在(一)、(二)项载体查询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烟草总公司。
查询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确保记录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