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第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实行日常检查、综合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为“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综合检查为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工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质量工程师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条

 日常(过程)检查,每道工序完成后,各工序作业工班长对工序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后续工序实施前,应对上道已自检工序进行互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道工序施工。各工序完成后,应由项目部质量工程师进行专检,经验收合格后,填写相关记录。

 第三条

 综合、专项检查内容:施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点是否采取控制措施;隐蔽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记录齐全;采用的工艺、工法是否合理;工程使用的重要物资、大宗物资(包括顾客提供物资),是否经过验证合格;成品防护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检查记录要完整,应包含检查人、检查地点、检查项目、检查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有完整签认。

 第五条 检查出不合格项应出具不合格报告,并提出整改时间要求,整改后,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质量检查中需要申报的部分应及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对于隐蔽工程管理部分,及时签认,作为质量检查记录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该在相应部分工作量完成的同时,做好质量记录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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