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x

 附件 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

 代码 违法行为 (案由)

 法律根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2.1 未经许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轻微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足 2 平方米,或挖掘深度不足 30 厘米 处 200-1000 元的罚款 一般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2 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 30 厘米以上,不足 40 厘米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5 平方米以上,或挖掘深度 40 厘米以上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0 平方米以上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5 平方米以上或者使公路改线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2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一般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 10 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 30 延米以下的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较重 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 20 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 50 延米以下的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但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40 立方米以下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长度在 100 延米以下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且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内埋设管线等设施,埋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整体体积在 40立方米以上的架设高度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架设电缆等设施,架设长度超过 100 延米的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3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 20 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100 延米以下的 处 0.5-1 万元的罚款 一般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 80 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200 延米以下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 150 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500 延米以下的 处 2-3 万的罚款 严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 300 立方米以下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在 1000 延米以下的 处 3-4 万元的元罚款

 特别严重

 建筑物建筑面积或构筑物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体积在 300 立方米以上的,或埋设电缆等设施长度超过 1000 延米的 处 4-5 万元的罚款 2.4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轻微 危及公路安全 处 500-2000 元的罚款 一般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 2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安全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机具行驶路面未造成路面损害 处 100-500 元的罚款 一般 损害路面长度不足 10 米,或面积不足 2 平方米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 10 米以上,或面积在 2 平方米以上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 50 米以上,或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上 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害路面长度在 100 米以上,或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 处 1-3 万元的罚款

 2.6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般 危及公路安全 处 5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渡口安全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安全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7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 1 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100 米以下 处 50-200 元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 5 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300 米以下 处 200-500 元的罚款 较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 10 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500 米以下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 20 平方米以下,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1000 米以下 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损坏路面或污染公路超过 20 平方米,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超过 1000 米 处 2000-5000 元的罚款 2.8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5 米以下 处 500-2000 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10 米以下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15 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在 20 米以下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畅通的长度超过 20 米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9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试车长度在 50 米以下 处 50-200 元的罚款 一般 试车长度在 100 米以下 处200-500 元的罚款 较重 试车长度在 300 米以下 处5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试车长度在 500 米以下 处1000-2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试车长度超过 500 米 处2000-5000 元的罚款 2.10 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安装、拆除、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轻微 擅自安装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 50-500 元罚款 严重 擅自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 500-2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擅自改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11 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较轻微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 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 50 米以下 处 50-200 元的罚款 一般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 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处 200-500 元的罚款

 轻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四)非机动车、行人进入,赶放家畜;(五)在紧急停车道以外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六)驾驶易损害路面的车辆;(七)不按有关规定拖拽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八)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长度在 100 米以下 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在10000 元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在 500 米以下 处 500-2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其它高速公路通行者造成损失,损失金额超过10000 元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影响高速公路使用长度超过 500 米 处 2000-5000 元的罚款 2.12 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案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能正常通行后半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一般 不能正常通行后 1 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 3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 2 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 5000-6000 元的罚款 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 3 小时内采取有效措施 处 6000-8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能正常通行后超过 3 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处 8000-10000 元的罚款

 2.13 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单位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严重 拒绝加入高速公路收费网络或者严重违反收费业务规范 警告 2.14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巡查和警示的,予以警告,并处 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高速公路的,依法处理 轻微 违反 1 项规定 警告 一般 违反 2 项规定 处 500-800 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 3 项以上规定 处 800-1000 元的罚款 2.15 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安全未造成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高速公路安全造成影响的,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 5 米以下 处 100-200 元的罚款 一般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 10 米以下 处 200-400 元的罚款 较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 15 米以下 处 400-600 元的罚款 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在 20 米以下 处 600-8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公路安全的长度超过 20 米 处 800-1000 元的罚款 2.16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损坏路产价值在 1000 元以下 处 300-500 元的罚款 一般 损坏路产价值在 5000 元以下 处 500-800 元的罚款 严重 损坏路产价值超过 5000 元 处 800-1000 元的罚款

 2.17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非法设立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一般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 10 平方米,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 处 1-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非法设立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或者不固定式非公路标志牌表面积超过 50平方米 处 1.5-2 万元的罚款 2.18 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轻微 低于二级公路上,道口接线宽度在 5 米以下 处 1-2 万元的罚款 一般 低于二级公路上,道口接线宽度超过 5 米 处 2-3 万元的罚款 较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在 5 米以下 处 3-4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二级以上公路,道口接线宽度超过 5 米 处 4-5 万元的罚款 2.19 车货总体外廓尺寸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轻微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 处 100-200 元的罚款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 米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3 米以下 2、车货总宽度在 3.3 米以下且总长度在 23 米以下

 处 200-500 元的罚款

 较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 2、车货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7 米 2、车货总宽度在 3.9 米以下或者总长度在 30 米以下

 处 1000-2000 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 4.7 米以上 2、车货总宽超过 3.9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30 米

 处 2000-3000 元的罚款

 2.20 轴荷或者总质量超限的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此项 处罚 目前由 公安机关 实施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 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一般 1 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10 吨 处 500n 的罚款 较重

 10 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20 吨

 处 500n 的罚款

 严重

 20 吨<车货总质量超限量(n)

 处 500n 的罚款 (直至 30000 元)

 2.21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轻微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按照序号 2.19 或 2.20 的 20%罚款

 公路,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一般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按照序号 2.19 或 2.20 的 40%罚款 较重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按照序号 2.19 或 2.20 的 60%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按照序号 2.19 或 2.20 的 80%罚款 特别严重

 具备以上两项内容的

 按照序号2.19或2.20的100%罚款 2.22 收费公路经营者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较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影响公路交通安全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造成他人损害 处 10-20 万元罚款 2.23 擅自在公路上设 立 收 费 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一般 经责令停止收费,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2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 严重 经责令停止收费,未主动拆除收费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3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4 倍的罚款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未停止收费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5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 2.24 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一般 未造成交通事故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交通事故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25 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一般 违反 1 项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反 2 项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 3 项以上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26 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一般 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和快速通过要求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要求,造成交通事故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27 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一般 得到决定超过半小时未公布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 1 小时未公布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得到决定超过 2 小时未公布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28 遇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一般 违反 1 项规定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违反 2 项规定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特别严重 违反 3 项以上规定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29 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一般 在交通堵塞 1 小时以后开始疏导交通 处 5-1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出现交通堵塞 2 小时以后开始疏导交通 处 10-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在出现交通堵塞后超过 3 小时仍未疏导交通 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2.30 未履行公路绿化、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一般 未履行绿化义务 处履行绿化义务所需费用1-1.2 倍的罚款 较重 未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处履行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 1.2-1.5 倍的罚款 严重 未履行绿化义务和水土保持义务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 1.5-2 倍的罚款 2.31 未经许可利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 轻微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 50 米 处 200-1000 元的罚款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一般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 100 米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 200 米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不足 500 米 处 1-2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铺设电缆等设施总长度超过 500 米 处2-3 万元的罚款 2.3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 5 平方米以下 处 500-5000 元的罚款 一般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 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或经鉴定妨碍安全视距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 20 平方米以下 处 2-3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对公路标志最大遮挡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 处 3-5 万元的罚款 2.33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处 2-3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的及铺设 10KV 以下高压线的 处 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 35KV 以下高压线的 处 5-8 万元的罚款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特别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超过 35KV 高压线的;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 处 8-10 万元的罚款 2.34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市级地域内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2000 元的罚款 较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省内地域内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2000-3000 元的罚款 严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跨省行驶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5000 元的罚款 2.3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市级地域内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5000-10000 元的罚款 较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省内地域内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通行证载明行驶路线为跨省行驶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2-3 万元的罚款 2.36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一般 通过冲秤、跳秤、走 S 弯等非正常方式检测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 较重 通过短途驳载、加装气囊、悬浮轴等手段逃避超限检测 处 3000-10000 元的罚款 严重 以各种方式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检测通行车道 处 1-3 万元的罚款

 2.37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 2 公里以内 处 1-2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超过 2 公里 处 2-3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 5 公里以上 处 3-4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特别严重 未按规定作业的里程在 10 公里以上 处 4-5 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38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足两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不足五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5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超过五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4 倍以上 4.5 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更新采伐护路林超过十立方米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4.5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39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轻微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下 处 200-1000 元的罚款 一般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 处 1000-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 10 平方米 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严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 处 1-2 万元的罚款

  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特别严重 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表面积超过 20 平方米 处 2-3 万元的罚款 2.40 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一般 危及公路施工安全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危及公路渡口施工安全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危及公路桥梁施工安全 处 0.5-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危及公路隧道施工安全 处 1.5-3 万元的罚款 2.41 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 轻微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 处 500-1000 元的罚款 一般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 较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下 处 3000-5000 元的罚款 严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 处 0.5-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表面积超过 50 平方米 处 1.5-3 万元的罚款

 2.42 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 6 米以上,不足 7 米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 5 米以上,不足 6 米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 4 米以上,不足 5 米 处 0.5-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足 4 米

 处 1.5-3 万元的罚款 2.43 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吉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一般 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处 1000-3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方案有 1 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方案有 2 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处 0.5-1.5 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施工方案有 3 项以上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处 1.5-3 万元的罚款

  备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范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违法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违法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违法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 1 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 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 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 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 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 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 代表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推荐访问:吉林省 裁量 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