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校校园文化,提高我校第二课堂活动质量,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同时规范和加强对校内各学生社团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团是业余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在于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和培养自己才能的场所,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社团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和参与学校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浓厚校园文化气氛;积极参加校外交流,为学校争取荣誉。

 第五条 社团开展活动要以面向本校学生为主,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创办社团组织,需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发起人向社团联合会递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和社团章程。申请书应主要包括成立社团的意图和宗旨、社团各项管理办法构想、近期工作设想以及主要发起人的情况介绍等内容;社团章程应主要包括社团宗旨、会员范围、社团活动、机构设置、财务及资产管理、会员考核办法等内容。

 社团联合会根据成立申请书对社团进行调查、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书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给予申请成立社团答辩权。准予并通过答辩的社团应根据社团联合会章程进一步修改社团章程,同时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下建立、健全机构,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报请校团委批准。

 经批准后招收会员,首批社团成员应不少于20人。

 第七条 在未经批准成立之前,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团在成立后半年内,如发生组织不力、纪律涣散或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整顿,直至报请校团委批准后予以解散。

 第九条 一般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不得成立以籍贯为纽带的社团。禁止成立区域性同学会之类性质的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参加社团的人员,必须承认所参加社团的章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主动为同学服务。

 在一学期内,有一门以上(含)功课不及格的会员,社团联合会将暂停其参加社团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和各种活动并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学校及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部门及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为本社团或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社团联合会或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言论、活动及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违纪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需在每学期初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社团组织机构

 1.全体社员大会

 全体社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及修改社团章程;选举、罢免社团主要负责人;决定社团重大事务;监督社团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全体社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社团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2.社团常务委员会

 社团常务委员会是社团的领导机构,在社团全体社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其职责主要有:决定、任免社团主要负责人;决定社团重大事务;根据社团章程和社团联合会有关决定,招收社团成员并进行考核,开展日常活动;对社团财务进行管理等。社团常务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各社团应设社长或相当于社长职务的负责人一名,其职责主要是:召集社员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以及负责社团的整体运作;协调与校内各部门、各兄弟社团以及校外社团的关系。根据社团工作需要,可下设副社长或相当职务负责人若干名,协助社长开展社团工作。

  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社长及副社长由全体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批。

 第十八条 社长离职或辞职后,社团常务委员会应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代理社长,行使社长权利。

 第十九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校团委为社团提供适当的活动经费和其他条件。必要时,校团委可直接或通过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 社团的注册

 第二十条 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初,社团负责人需到社团联合会办理社团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团办理注册时,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表及社团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社团上一学期工作总结、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及本学期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将根据所报情况对社团进行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第六章 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社团连续两次没有按要求进行注册的,视为该社团的自动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将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注销其资格:

 1、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懈,经费的管理、使用出现严重漏洞的;

 2、社团主要成员借社团名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活动,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社团在登记注册时所上报材料失实或故意隐瞒,情节严重的;

 4、社团在一个学期内注册会员少于 10 人,或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社团资格的负责人可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社团改进方案,在社团联合会监督、指导下具备社团活动能力时,可向社团联合会递交重新注册申请书,重新注册。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资格社团的成员在社团恢复资格以前不得以社团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第七章 检查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应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有利于我校学风校风建设、有利于社员整体素质提高、有利于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的校园文化

 活动,并定期以书面的形式汇报工作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开展的活动应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完善的活动方案(含预算方案),一般应在每学期初制定出活动计划,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后,依照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每学期至少要举办三次活动,形式不限,但各社团的日常训练不属此列。在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可以两个或多个社团联合承办一次活动。

 第三十条 对于活动不力的社团,社团联合会将对其提出批评和警告,或暂停活动进行整顿。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于每学年末评选出校园“十佳社团”。“十佳社团”评审标准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团量化考核制度(暂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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