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篇一:党内监督制度

  党 内 监 督 制 度

  1、局领导成员在过好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2、一般党员干部要按时参加每半年一次的组织生活会。

  3、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要提前与局机关党委联系,以便派人听取组织生活会情况。

  4、每年年终,局机关党委、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情况在机关党内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局机关党委或市直机关工委。

  5、局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在会前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转告本人。

  6、不是班子成员的局机关党委委员列席班子民主生活会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7、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必要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8、局机关党委要积极配合局班子做好机关党员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等工作,了解掌握机关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对干部的使用和奖惩向领导提出意见。

  9、每半年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10、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各项有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11、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方面的各项制度。

 篇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途径

  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途径

  (Important role and channel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within the

  communist party)

  内容摘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具有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党内分权制衡机制;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适当扩大纪检机关的权限;完善党内民主机制;加强外部监督,使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党内监督执政

  Abstract: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within the par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leadership and enhancing the governance capability as well a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of the party. We should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within the party. More power should be handed to the regulatory personnel and the democratic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We should also welcome the supervision from the NPC, CPPCC and the public so as to optimize the supervision channels.

  Key words: supervision within the party governance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党内出现了某些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甚至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队伍中也发生了权力腐败的严重问题。尽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党内监督而言,暴露出我们缺少一个完善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因此,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党内监督机制,已经成为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内监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促。2党内监督机制一词最早被正式使用是在1996年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委六次会议上,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党内监督机制,就是指在党内监督全过程中,由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监督对象、内容、主体、方式、程序、处置、保障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3其实质是对党内消极因素的抑制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强制,其核心则是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督察和制约,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一)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等历史教训告诉我们,能否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国家政权的安危,也是能否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所在。

 1

  2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第32页 谢志高:《党内监督概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 宫杰.于贤成.李熙《新时期的党内监督》【M】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建国后,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最大的危险来自于党本身。他在1957年西安干部会上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41992年南方谈话时,他又告诫全党,中国的事情要办好,“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不出事。”5他认为原因就在于党执政后遇到的考验增加了,犯大错误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第一,容易出现脱离群众的危险。他在党的八大上指出:“脱离实际和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了而是比过去增加了。”6因此,“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7第二,党员干部有容易被腐蚀的危险。邓小平在1982年4月中央政治局讨论会上指出:“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如何防止脱离群众,防止犯大错误,防止党员干部腐蚀,防止权力缺乏制约,邓小平开出一剂良药——“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9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尤其要强化党内监督。健全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机制,不仅是党保持自身先进性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而且也是整个社会权力监控体系的核心部分。加强党内监督,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监督机制,对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实行严格的监督,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事关党的生死存亡。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0

  (二)对于我们党正确行使权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全国政权,如何正确行使权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政权和党自身的命运。在当代,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形势,要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我们只有正确地行使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把我们的事业引向深入,引向成功。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1这就决定了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因为监督具有三大功能:一是预防功能,即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度、运用手中权力时出现偏差;二是纠偏功能,即通过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强制地加以纠正,使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三是警戒功能,即通过监督,尤其是党内批评和纪律处分,对党的组织、党员是一种提醒和告诫,有助于提高其遵守党规党法的自觉性。而且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48《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7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

  7 同第214页

  8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17页

  9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

  10 《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版,第204页

  1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第32页 5

 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所以,党内监督既可以直接地有效地制约包括滥用权力的各种错误行为,明确地鼓励和支持正确行为,又能够切实地维护党的领导和统一。

  (三)对于深入推进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得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是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们党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部经受起了考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某些消极、腐败行为也在滋生与蔓延。如果我们对此掉以轻心,不惩治腐败,就有失败的危险。我们在严格查处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措施治本,防止新的腐败现象产生,使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在各种措施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是根本的措施。党内监督是党的组织内部,依靠自身的力量,实行自我约束与完善,它代表了党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它是通过各种制度来进行监督的,既科学又有力。同时,我们的党内监督机制既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机制,同时也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性机制,这对于消除或减少党内的不良倾向,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更有意义。

  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若干途径

  目前,我国的党内监督机制,还存在着监督体制不顺,监督的职责与权力相分离等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使党内监督机制趋于合理、科学与完善。

  (一)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

  就科学意义上的监督而言,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须地位权力相等;二是监督者必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党内监督专门机构是各级纪委,而我们的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很难对同级党委的权力形成制衡,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必须对现行的监督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和调整,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具体对策是:

  1.建立健全党内分权制衡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3长期以来,一提到分权制衡,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国家政权中的三权分立。其实党内三权制衡与国家政权机构的三权制衡有所不同。党内“三权”是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国家政权中的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党内三权制衡的基础,是党员的共同信仰和政治意识,这是党内团结统一的基础。党内三权制衡,是政治组织内的权力平衡关系,目的是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和运转,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三权制衡原则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把两者相混淆,更不能以国家政权不能搞三权分立而拒绝党内三权制衡原则,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不能进行党内分权制衡,就容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1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13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第33页

 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权力高度集中,必然产生诸多弊端,邓小平认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4。近期查处的一些一把手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弊病。从党内政治生活看,多年来,各级党委常委会一经产生,在绝大部分时间内,实际上代行党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职权,既行使党内决策权,又行使执行权,加上对同级纪委的领导,实际上还行使党内监督权。党内权力如此过分集中,便很容易导致权力结构失衡、失控,进而使党内监督显得无力、无效。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党内三权制衡机制,将党内权力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决策权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行使,执行权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会行使,监督权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为确保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要建立健全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制度、各种决策执行和日常工作制度、决策和执行监督制度、三套机构工作人员互不兼职制度等。

  2.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有效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必须改革和调整现行的纪委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和职权范围。在中央一级成立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监察机关似乎还不大可行,可否考虑在中央委员会内部加强“三权”相互制约,由中央政治局决策,中央书记处执行,中央纪委监督,中央常委会协调各方,向中央全会负责,中央全会向全国党代表大会负责。将这种权力制约机制融入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便可形成纵横协调、坚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体制,做到既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的团结和统一,又切实保证决策正确,有效地遏制腐败,进而从根本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在地方各级党的组织内,应当有条件且有必要建立与同级党委平行的党内监督机构。即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都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向党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此外,监督机构与同级党委的成员不得交叉和相互兼职。纪委产生后受上级纪委垂直领导,各级纪委有权提议罢免同级党委成员的职务。这样就真正形成党的代表大会的决策权,执行机构的执行权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权三权制衡、平行监督和制约的监督体制。此模式基本上是列宁倡导的党内监督领导机制模式。这样有利于保证纪检部门权力的相对独立,保证纪检部门的权威性。

  3.加强外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邓小平在1957年所作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报告中指出,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15党的十六大后,胡锦涛提出,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14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251页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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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的:“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17《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因此,我们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法律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1992年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强调:“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8民主党派监督是政党之间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的监督,即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邓小平在1956年《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外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9在1957年《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中,邓小平指出:“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20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一种最深入、最广泛、最朴实的监督,是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拒腐防变、抵御风险,不断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舆论监督是一种来自大众的社会性的监督形式。党的十三大首次把“舆论监督”写进报告,党的十六大明确表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评价性的特点,特别随着当前互联网的发展,更好地突显出透明度高、震慑力强、辐射面广等优势,在监督制约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

  (二)加强制度建设

  坚持党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根本途径,也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在1965年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要接受监督,就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监督”21在1980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报告中,他指出,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以及毛泽东“文化大革命”的错误都说明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他强调要“克服特权等腐败现象,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制度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16

  1716《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23页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第33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18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3页

  19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3页

  20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

  21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10页

 篇三:党内监督提纲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在2004年1月的中央纪委全会上,胡锦涛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中,“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加强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力,关键在于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以不断取得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新成效。

  一、十六大以来出台的党内监督制度

  从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可以说,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已然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在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将发展党内民主制度作为深化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各项工作。

  (一)党内监督领导体制的协调与工作机制的完善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开展党内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此处表述的纪委职务是“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实际上在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已经把纪委职权从“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扩展为“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扩大了纪委职权,为保证纪委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督促检查作用奠定了基础。

  依据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人民日报》,2004年1月。

  《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日报》,2006年1月。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09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2010年12月。

 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纪委职务实际运行中,监督机构并不是向产生它的党代会负责,而是向同级执行机构负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其纪委系统的垂直领导关系是相当薄弱的;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和职能上的粘连关系,纪委很难对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监督。针对纪委处于“隐性依附”地位的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纪委对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1月,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吴官正表示中纪委将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同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这样,从2004年开始至2005年底,中纪委对56个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原来有中央纪委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中纪委负责,领导成员也由中纪委直接领导和指派。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冲破了纪检双重领导体制模式,增强了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2006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机关的双派驻机构(即同时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全部完成了统一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内监督领导体制,保证了党内专职监督机构拥有独立监督权。

  党内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工作方针上。例如,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体现在党内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上。例如,为推进干部人事党内监督制度,中共中央全面推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以及干部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大力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又如,十七大报告强调, 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新党章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十六大以后这项制度实际上已经在实行, 但是党章做出明确规定还是第一次。把这项制度写入党章, 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的关系, 更好地发

 挥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党内监督力度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指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在于搞好党的建设”。《决定》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为搞好党的建设的一项举措,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004年初,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在梳理归纳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文件。这一系列文件在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具有较强针对性与实践性,是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的一个切入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5年1月,中央特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党从源头上注重防治腐败的重大举措。《纲要》指出“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总署”;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招标投标制度等多项举措,用制度来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2008年6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则是为进一步落实健全2005年《实施纲要》所制定的。相比较而言,《规定》创新之处在于:一个方面明确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两者的关系。在第三部分“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下,将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两项制度的结合起来;第二个方面在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同时,更重视制度对党内监督意识的塑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的职权行使进行监督。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共中央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于2010年2月24日印发了《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党内制度化运行氛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施行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做出具体性规定,有利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建设的政治责任。

  (三)将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指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在2003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中央首次以法规条例的形式把领导干部、“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晰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也是全部监督工作所要回答和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陆续出台多则条例、规定来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键环节的监督。2003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所制定的;对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有实际意义。201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从而严肃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为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制度,2009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党政问责的实践经验,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部重要法规。

  随着对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深入进行,更注重治本预防、事前监督。自2003年中央颁布

  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二)》,《人民日报》,2002年11月。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先后下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与《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健全了党内监督的工作制度,有利于党内事前监督的进行。2010年7月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畴,并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被审计者档案,是中央加强对党政高官群体管理的一大制度性反腐举措。

  (四)巡视制度逐步走向完备

  巡视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这项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2003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批准设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作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计划安排、文件起草、情况掌握、汇总分析、事项督办、会议筹备、后勤保障,以及对下一级巡视工作的检查指导。并组建了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五个中央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直接对中纪委常委会和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负责;其工资和组织关系归中央纪委,与地方没有利益关系。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的巡视队伍。这标志着巡视工作由过去不定期以及临时抽调人员,开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发展。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巡视正式列为十大监督制度之一。为保证巡视制度的贯彻落实,2004年9月中央纪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此后,中央纪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又制定《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完善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巡视工作的规定,总结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2009年7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这是贯彻党章有关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范巡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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