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村村通客车作实施方案

  全省村村通客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确保2015年全省所有行政村通客车、早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交通公交化”的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来特别是“十二五”期快速发展,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农村人民群众出行条件显著改善。2013年底,全省99%的行政村通达沥青(水泥)路,90.7%的行政村通客车,其中10%的行政村实现公交化。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与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相比,农村客运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仍然有较大差距。

 二、发展目标

 (一) 2015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所有通行政村公路达到通客车条件。

 (二) 2015年,实现全省所有行政村通客车。重点是实现未通客车的5000个行政村通客车,已通客车的地区稳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 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出台农村客运补贴补助相关支持政策,制定让经营者有效益、让人民群众能承受的合理票价,改善农村客运经营环境,出台保障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

 (四) 稳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交通公交化。按照交通运输部“十二五”规划目标,市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周边区域范围内,可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原有班线公交化改造等方式,有步骤地提高公交化运行覆盖率。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紧紧围绕农村客运“村村通、一体化、公交化”总目标,全面动员,集中攻坚,强化责任,务求实效,以农村人民群众出行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我省率先在中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支撑和保障。

 基本原则是: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落实县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交通、财政、公安、安监、物价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合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二)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村客运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政策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三)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把满足农民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作为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特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模式、多路径发展农村客运。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

 一是尽快打通270个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通村公路;二是对未达到通客车条件的通村公路进行提档升级,主要措施是建错车台、完善安保设施;三是改善乡镇五级站设施条件;四是在行政村客流集中的地点建必要的候车设施。

  (二)构建多样化的农村客运运行模式。

 根据各地不同实际和不同出行需求,实行以班车客运为基础、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

 对于客流量稳定、客流规律明显的农村客运线路,实行班车客运经营。对于地广人稀、客流量小但存在区域性和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区域,实行区域经营,或班车加包车混合经营。根据不同的地理条件和出行需求,可采取周末班车、赶集班车、干支接驳、包车、电话预约等其他运输组织方式。对于旅游景点、加工基地、矿区等客源较单一的地区,实行专线经营。

 对于客流量大、出行需求旺盛、道路条件设施完备、运行距离适中的农村客运班线和区域,鼓励实行公交化经营或开行城市公交。

 (三)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运需求等因素,选配适用的农村客运车型。途经路面宽度3.5米单车道四级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可以使用车长不小于3.5米的车型。省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会同省地方标准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农村客运车辆结构和功能通用标准。

  (四)培育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主体。

 新进入市场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支持现有的规模化、集约化、信誉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村客运经营主体整合,通过收购、兼并或入股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民营企业投入农村客运经营。鼓励现有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实施规范的公司化改造。采取得力措施逐步淘汰服务质量低、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履行普遍服务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客运企业。

 (五)不断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要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确定合理票价,提高经营者素质,服务农村人民群众便捷、安全、经济出行。新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的车辆,要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车型,打造“荆楚乡村巴士”品牌。

 (六)建立市场准入联合审核机制。对于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经营路段宽度为3.5米单车道四级公路的,由县市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联合审办。省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农村客运营运车型、载客限制、车速限制、时段限制、气候限制等审核标准。

 (七)制定农村客运长效发展的支持政策

 1、省政府从省级财政预算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为确保村村通客车目标实现,统筹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增设错车台、安保工程、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新购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车辆监控装置使用费用定额补助。农村客运车辆监控装置安装费2000元/车,由省级财政在北斗产业基金中安排。为确保农村客车开得起、留得下,“十三五”期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农村客运保险、车辆监控装置使用补助。省级专项资金采取切块方式,由省财政向县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2、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运用,建立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制度。2015年起到“十三五”期,新购客车每车补助1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车每年补助不少于2000元,车辆监控装置每车每年补助1000元。建立贫困山区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亏损补贴制度。要重点支持在达不到通车条件的路段增设错车台、完善安保设施。市州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农村客运发展的支持政策。

 3、落实农村客运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农村客运税费减免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减免方面予以支持。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返还,全额用于农村客运补助。

 4、完善农村客运燃油税补贴政策。建立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和日常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挂钩机制。对于农村客运班线改造成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镇村公交并符合公交化改造标准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按城市公交标准申领燃油补助。

 (八)做好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2015年村村通客车为目标,以“十三五”期逐步提高公交化覆盖率为发展要求,突出农村公路、客运站场设施、客运网络布局、客运车辆、客运组织形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合理确定投放运力总量,加快完成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制定发展规划。2014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运管机构应将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

 (九)强化农村客运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

 1、落实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客运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公安部门要推动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企业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对农村客运企业和车辆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提供技术指导。农村客运经营者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

 2、规范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农村客运应当根据车型、道路、客流和运行成本确定本地区价格水平。农村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运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不同的运输组织方式实行不同的票价,农村包车客运、电话预约可实行市场价。

 3、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及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发放各项资金补贴等挂钩。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开展农村客运市场专项整治。

 (十)组织实施“万民干部进万村通万车”活动。

 将“村村通客车”纳入2015年“三万”活动,动员各部门、各方面力量,整合和集中各方面资源和资金,促进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改善和农村客运长效机制的建立。“三万”活动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的有关要求

 (一)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快发展农村客运,让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检验,是促进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加快发展农村客运作为本地区的交通工程、发展工程、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办考核。

 省政府成立推进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厅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相应成立推进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承担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的责任。

 落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农村客运主体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全面负责,负责制定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从规划制定、财政保障、税费减免、安全监管、宣传发动、行业稳定等方面担负起主体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进行目标考核、检查督办,制定、实施全市州范围内农村客运发展的推进方案和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客运发展的顶层设计,出台资金、税收、土地优惠等引导政策,对市州县进行目标考核。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农村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考核等具体工作。省考核办要把村村通客车、制定和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考核。省“三万”办要以“三万”活动为平台,大力推进村村通客车目标实现。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农村客运发展的专项资金,落实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指导全省农村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指导农村客运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农村客运综合安全监管。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农村客运价格管理。省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客运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三)组织试点示范。

 确定红安、宜都、仙桃、恩施、老河口、江陵等六个县市作为省级试点示范县市。各试点示范县市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先行先试,把握好时间节点,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加快推进,各工作组要加强对试点县市的跟踪指导和检查督办,及时发现、挖掘、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全省形成“示范引领、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氛围,确保如期实现村村通客车目标。试点示范工作2014年底完成。

  (四)完善农村客运相关制度规范。

  各县市可根据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客流特点等,确定路、车等具体办法。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制定农村营运客车车型标准、农村客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农村客运经营行为规范和农村公路标准的指导意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我省适合偏远山区道路条件和实际情况的农村客运营运资质、安全资质标准。

 (五)营造浓厚发展氛围和良好发展环境。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农村客运村村通活动的宣传力度。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印上报信息简报。宣传报道和信息简报要及时反映各地推进的措施、办法、政策,农村客运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效果,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4年11月-12月。

 1、开展农村客运现状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在红安、老河口、江陵、宜都、恩施市、仙桃、秭归开展农村客运村村通试点示范工作;

 2、省委召开“三万”活动动员部署会,省政府召开省市县乡四级政府推进全省村村通客车动员视频会。省委、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客运若干意见;省“三万”办印发“三万”活动方案;

 3、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研究、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制定农村营运客车车型标准、农村客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农村客运经营行为规范和农村公路标准指导意见;

 4、完成未通路行政村的沥青(水泥)路建设;在必要路段建设错车台、完善安保设施。

 第二阶段:2015年1月-6月。

 完成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和安保设施完善工作;

 2、实施“万名干部进万村通万车”活动;

 3、召开全省“村村通客车”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4、实现全省95%的行政村通客车;

 第三阶段:2014年7月-12月。

 1、实现全省100%行政村通客车;

 2、组织对各县市 “村村通客车” 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和验收;

 3、各县市做好整改、巩固提高工作;

 4、12月各地上报工作总结。

 2016年春节前,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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