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X XX 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医疗助产机构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做到 100%告知。到 2020 年,以市县为单位的听力筛查率达到 90%以上,对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筛查率应达到 95%以上,对未通过听力筛查的儿童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实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全面信息化管理。

  二、筛查、诊断对象

  (一)筛查对象。全省所有活产新生儿(含外省户籍)实行免费听力筛查(初次筛查)。

  ⒈ 出生 48~72 小时(或出院前)新生儿。

  ⒉ 出生时在医院未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初次筛查未通过的或者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定期进行复查和监测,在婴儿出生 30-42 天内健康检查时应补筛查或复查。

 ⒊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者,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并跟踪随访至 3 周岁: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 5 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 1500 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 评分 1 分钟 0-4 分或 5 分钟 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氧;

  (11)机械通气超过 48 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诊断对象。筛查或复查未通过者应转诊到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三、筛查、诊断方法与要求

 (一)方法。

  ⒈ 筛查(初筛):采用耳声发射法。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2. 复筛:初筛未通过,或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均应在出生后 42 天内,进行双耳复筛,采用耳声发射法和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3. 诊断:筛查或复筛未通过者,经听力学及相关检查进行确诊和提出处理意见。

  (二)设施。

  ⒈ 筛查机构:设置 1 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配一张诊察床。

  ⒉ 诊断机构:至少设置 2 间隔声室(含屏蔽室 1 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 1 间。

  (三)设备。

  ⒈ 筛查机构: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计算机。

  ⒉ 诊治机构: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诊断型耳声发射仪、中耳分析仪、纯音听力计、计算机及院内相关诊断设备。

  (四)人员。

 ⒈ 管理人员:每个筛查机构应指定 1 名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筛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诊断机构应指定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诊断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⒉ 筛查人员:具体负责听力筛查工作。须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或省级听力筛查与诊断中心组织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同时取得筛查仪器使用培训合格证。

  ⒊ 诊断人员:负责确诊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四、筛查和诊断程序

  (一)告知。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做法和意义,签订《XX 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并保存于病历中存档。对经健康教育后仍拒绝筛查的个案要在病程记录中留有记载。对尚未开展听力筛查的助产医疗机构,应对新生儿家长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时间和本辖区的指定筛查机构地点,并签订《XX 省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知情同意书》,家长凭知情同意书副联,到指定听力筛查机构对新生儿进行筛查(原则上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

 (二)初筛。新生儿出生 48-72 小时后,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填写《XX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本》,并向家长出具《XX 省儿童(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单》(一式二联),第一联和原始筛查记录由筛查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新生儿监护人保存。

  (三)复筛。对初筛未通过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由助产单位人员填写《XX 省新生儿复筛、延迟听力筛查预约通知单》,并告知家长在婴儿出生第 30-42 天内,带其到新生儿出生单位或指定听力筛查机构进行复筛(复筛方法为耳声发射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原则上应由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当地新生儿听力复筛工作,复筛未通过的告知家长在儿童 3 个月龄前到省妇幼保健院(耳鼻喉科)进一步检查,并对复筛未通过儿童登记备案和进行追访,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四)转诊。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查机构发出转诊通知,在儿童 3 个月龄前将其转到省妇幼保健院(耳鼻喉科)确诊。接诊机构定期反馈诊断儿童信息,通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督促及时复查、确诊。

  (五)高危儿管理。对通过听力初筛但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由接产单位告知家长应在婴儿出生第 42 天内,持筛查人员填写《XX 省高危儿听力筛查转复诊随访预约通知单》,到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查(方法为耳声发射和/或

 自动听性脑干反应)。对不具备高危儿复筛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或高危儿复筛不通过的转诊到省妇幼保健院(耳鼻喉科)进一步检查确诊。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听力障碍高危儿 3 岁前的连续监测,3 年内每 6 个月随访一次,并填写《XX 省高危儿听力筛查随诊登记本》,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六)治疗与干预。省妇幼保健院(省听筛中心)要认真落实对转诊儿童(包括高危儿)的检查,并在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协助下对其后续的诊断、治疗和干预进行随访。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婴幼儿,诊断机构出具《XX 省儿童(新生儿)听力诊断报告单》,填写《XX 省儿童(新生儿)听力诊断登记本》和《XX 省听力障碍儿童管理档案》,并为其制定干预—康复方案,取得家长知情同意后,为其提供干预疗法;需进行听力语言康复的,及时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联系。诊断机构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名单分别报儿童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其纳入当地儿童系统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残联将其纳入听力语言康复救助与服务范围。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听力障碍诊断中心应对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提出治疗意见。

  1. 选择配戴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合适助听器进行听力补偿。

 2. 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且符合人工耳蜗植入适应症的患儿在确认应用助听器无效后,进行人工耳蜗植入,实现听觉重建。

  3. 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在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及时安排患儿进行专业化的听觉、语言训练,促进患儿听觉语言能力的发育和发展。

  (七)康复安置与指导。各级残联将获取的确诊为听力障碍儿童的名单于第一时间报送给省残联康复部和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省残联康复部协同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统一制定康复救助计划,并委托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积极与患儿家庭取得联系,根据患儿家庭实际需求和患儿个体情况,做出适宜的康复安置,提供有关听能管理、听觉训练、语言训练、言语矫治及早期教育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服务。

  (八)信息管理。完善 XX 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筛查机构负责机构内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规定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凡是在省内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听力障碍儿童需将其信息录入 XX 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听力障碍儿童专案病例管理,便于听障儿童在今后康复治疗中与残联机构对接。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中心负责汇总、整理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资料,于次年 2 月底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五、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计生和残联部门。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诊断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成立省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指导组,并负责认定 XX 省新生儿听力诊断中心,检查、监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省级残联康复部与省级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负责全省听力障碍确诊患儿康复救助与安置指导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和协调;成立省小儿听力语言康复技术指导组,对助听设备验配机构、康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技术指导。组织全省助听设备验配人员、人工耳蜗调机师以及语训教师、聋儿家长开展专业培训。

  (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辖区听力筛查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掌握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负责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汇总核实后上报同级财政,为财政拨款提供依据。

  (三)市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工作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的时间与渠道逐级上报,完成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事宜。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督促需复查的儿童及时复查、确诊;负责听力障碍高危儿的跟踪随访和管理工作;负责听

 力障碍患儿的系统保健管理;协助诊断机构与残联联系对患儿进行康复训练。

  (四)听力筛查机构。需经本级卫健行政部门认定并备案,是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单位,要遵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耳鼻喉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具体实施;完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广泛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意义、相关知识和具体做法,落实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知情选择;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常规,及时向家长出具听力筛查报告单,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登记统计和转诊工作;定期总结分析筛查结果,提高质量。每季度向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新生儿听力筛查及高危儿童转诊报表》(电子表格)。从事听力筛查诊断的技术人员要接受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对通过初筛的高危儿要报送至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并配合做好随访。对未通过复筛的新生儿,及时督促家长带其至省新生儿听力诊断中心进行复查与诊断。

  (五)省妇幼保健院(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负责全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控制和社会群体性工作;负责筛查、复查未通过儿童的确诊;与全省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负责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常规;对有听力障碍患儿干预治疗的随访进行监督指导;需要听力

 语言康复训练的,负责与省残联联系;负责全省诊断结果的统计、分析,提出预防及干预措施。省新生儿听力诊断中心由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在中心未成立前,由省妇幼保健院暂行负责。

  六、经费管理

  新生儿听力初筛经费标准为:50 元/例。项目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本省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含外省户籍)按规定做好听力筛查工作,并在本机构内直接减免筛查费用(50 元/例)。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应成立新生儿听力免费筛查项目办公室,制定新生儿听力筛查报账工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免费筛查的报账工作,及时为各助产机构拨付筛查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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