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XX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XX 市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14 号)、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明电〔2017〕308 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32 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69 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35 号)、《河南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豫财监〔2017〕1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会计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行政职权清单中有行政执法检查权的业务处室(单位)是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抽查主体(以下简称“各抽查主体”)。

 第六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69 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35 号),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税政处、各抽查主体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由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检查信息、处理处罚信息等组成,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各抽查主体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会同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3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税政处审查后,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抽查主体应根据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能变化,及时提出随机抽查事项调整建议,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汇总,经税政处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各抽查主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将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要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会同税政处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税政处提供的信息资料,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有关处室(单位)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32 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 69 号)、《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35 号)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检查办公室、税政处对于各抽查主体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检查情况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由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单位)后,报局长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相关程序确认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处罚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应与各业务处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逐步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年度报告报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会同税政处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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