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

 题目:医方的紧急处置权之我见 摘要:紧急治疗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法律上对于紧急治疗情况下医方的紧急处置权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就是医方的紧急处置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医疗纠纷案例与医疗实践来瞧,医护人员在紧急治疗情况下也可以实行拒绝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紧急治疗 法律 拒绝治疗权 强制治疗权 正文:紧急治疗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自医方接到患者伤病紧急求救或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产生,根据医疗法规规章的规定,紧急情况就是指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也可能导致患者一定损害。如心跳骤停时因胸外按摩致肋骨骨折合并小量血气胸、窒息时无气管切开条件,因未消毒医用针头刺入气管致感染,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损害后果;还如抗癌放射性疗法与化学性疗法等,都具有医疗行为的侵害性。医学上对这种具有伤害特点的侵害行为具有严格限制,只有在公认的医学标准范围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就是说因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方应当免责。因此,紧急治疗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医方在治救活动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从审判与医疗实践来瞧,危及患者生命的伤病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就是患者自身伤病的急剧恶化,非医方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能阻滞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如医方履行了全面与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时,可以免责。二就是不可抗力,即因患者伤病与医方救治过错以外的其它因素,使患者无法得到救治所导致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形,医方可以免责;如存在第三人主观原因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三就是采取医疗措施所引发的患者伤病急剧恶化,即由于患者伤病潜在的原因被医疗救治措施所引发而导致威胁患者生命的情形。

  医方对于紧急治疗情况的处置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她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虽然,法律上对于紧急治疗情况下医方的紧急处置权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就是,不少时候仍有一些特殊情况就是超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点相比,医患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性在于医方救治的技术性与患者求治的依赖性,因而医方依法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医患纠纷也仍然屡见不鲜。比如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医院的"肖志军拒签事件",恰恰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差距,有时候,有些人为了恪守法律规范而顾不得道德标准,有些人却靠钻法律的空子去践踏道德与良心。

  本人认为,尽管医方在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治疗属于法定义务,但就是医方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在其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享有公民的一般权力,因此,医护人员在紧急治疗情况下也可以实行拒绝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

  医疗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暂且可以将医方的拒绝治疗权限制在下列 7 种情形内:①当病人不配合治疗时;②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③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④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⑤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⑥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⑦当患方向医方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时。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对病人具有强制治疗权就是各国法律公认的权力(或权利)。医方的强

 制治疗权应该分为绝对强制治疗权与相对强制治疗权两种。

 (一)、绝对强制治疗权 绝对强制治疗权就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必须遵守与履行的,否则,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包括医方与患方双方)的法律责任,或者如不接受强制治疗或检查,就得不到相关的权利、资格或证书(如从事饮食服务的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医方的绝对强制治疗权就是医方的一种权力,就是基于法律的授权而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强制隔离治疗;②强制性戒毒;③计划免疫接种;④强制进行体格检查权等。

 (二)、相对强制治疗权 相对强制治疗权就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委托或授权而产生的强制治疗权;这种强制治疗权,有时对可以因为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拒绝而得不到实现。相对强制治疗权就是医务人员的一种权利。主要有:①紧急处置权;②对精神病人及其她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处置权;③强制推行新法接生及产妇必须到医院(保健院)生产的强制性规定;④强制处置尸体权与对尸体的强制解剖权等。

  医方在行使拒绝治疗权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注意的就是:“拒绝治疗”就是医方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大家知道:法律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只有义务才就是必须履行的。这也就就是说:当发生有上述 7 种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并非就是非得行使拒绝治疗权不可;相反,作为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宗旨的医方,仍应慎重行使您的“拒绝治疗权”,即非到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行使“拒绝治疗权”。医方就是否行使拒绝治疗权,应根据对方的主观恶性程度与危害程度来决定。例如:病人就是出于一时的误解而有些出言不逊时,医方可以给予最大限度的忍让并予以耐心说服解释,以得到患方的理解与配合。像上述使用枪支武器强迫医生必须先替其治疗的恶性事件与当众羞辱护士的行为,医务人员不仅有权拒绝治疗,而且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遇到既有可以行使拒绝治疗权的情形,同时又有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形时,原则上不得拒绝治疗。这就是因为“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的情形适用的就是一般规定,而“医方不得拒绝治疗”的情形适用的就是特别规定。根据《立法法》第 83 条关于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司法适用原则,理应适用特别规定。

  当今之社会,医患纠纷日高不下,许多千奇百怪的案例层出不穷,有时候医疗事故不一定都就是医生的责任,但就是背黑锅的往往都就是医生与医疗机构。作为一名医学生,我认为医方的紧急处置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只有这样,医方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总结: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治疗权,而医方的强制治疗权应该分为绝对强制治疗权与相对强制治疗权两种。医方的强制治疗权使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处理紧急情况时有了一定的主动性与决策力,有助于提高救治率,从而减少医患之间的纠纷。

 参考文献:[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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