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2002-2011年)

 2002 2 — 2011 1 年国际私法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02 2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d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 195 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据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 项正确。

  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的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民法通则意见》第 178 条第 1 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62.甲国公民汤姆 19 岁,1989 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 1500 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 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 1980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答案及解析: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答案及解析: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及解析:bcd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助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 263 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答案 cd 正确,排除 a。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答案及解析:acd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308 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

 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及解析:bcd 依据《民诉法》267 条、第 268 条和《民诉法意见》第 306 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 bcd 正确。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 189 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及解析:cd 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及解析:ab 《民法通则》第 145 条第 2 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 148 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 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 ab。

 2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b 海商法第 270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选 b. 62.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 年 2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 1 栋别墅和 200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 1 套公寓房、2 家商店、3 辆汽车、若干

 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cd 《民法通则》第 149 条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故选 c、d 项。

  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41 条及其司法解释 308 条、309 条,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律师代为诉讼,也可以委托其本国人及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当然其也可以委托中国公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 acd.b 项错在荷兰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荷兰人麦克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

  64.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下列哪些国家可以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a.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

  b.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住所地国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居所地国

  d.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国 答案及解析:abd 《民法通则》第 148 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通意见》第 190 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因此正确答案是 abd.

  65.中国法院就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瑞士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瑞士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该公司在中国既无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也无财产。关于该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c.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d.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答案及解析:ac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故a、c 项正确。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 10 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 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 98-100 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bd 《民通意见》第 190 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

 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及解析:ac 参见上题解析。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及解析:ac 《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 a、c 项。

  2004 35.中国公民甲得知 a 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 a 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 a 国法院应诉

  答案及解析:a 根据《民诉意见》 第 15 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6.依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应当以下列哪一项为准据法?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答案及解析:

 a 《民法通则》 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选 a。

 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c 我国《民用航空法》 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第 185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2)关于民用航空器的抵钾权,第 186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钾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3)关于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第 18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选 c.

 38.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

  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

  c.巴西的法律

  d.理算地法律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点为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于共同海损理算,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规定适用共同海损理算地法。我国《 海商法》 第 274 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39.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 10 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 200 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及解析:

 b 关于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一,我国《 继承法》 第 36 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国会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5 年发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3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 年《 民法通则》 第 149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具体到本题中,田某死亡时的住所地在甲国,故应适用甲国法,选 b.

 40.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 300 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点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有两种: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取得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先占取得的国家所采用……我国《 继承法》 和《 民法通则》 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91 条作了解释性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绝产依中国法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所以,本题选 c.

  70.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答案及解析:

 ac 本题考点为区际法律冲突。《民通意见》 第 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根据本法条可直接选ac。

 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答案及解析:

 b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海商法》 第 270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 271 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 272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 bd。

 72.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答案及解析:

 bd 根据《民诉》 第 263 条第 1 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第 265 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本题选 bd。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及解析:

 ad 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民通意见》第 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 ad。

 92.甲国人 a 和 b 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 顺手抓起 b 的旅行箱向 b 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 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a 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及解析:ad 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 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 ”。民通意见》 第 187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故本题选 ad.

  2005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答案:c

  考点:时效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9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 126条,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除了法律有强制规定的以外,应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本案中,双方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来确定。

  评论:这是一道法条题。国际私法多背法条何其重要。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考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详解: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 58-59 条的规定,在收到裁

  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以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制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之前,须报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据上所述,a 项错在管辖法院应为中级法院。b 项错“证据不充分”不是法定撤销理由。c 项错在对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

  评论:本题大量考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反映了实务的需要,因为实务中中国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的“润滑”,很多是无法运转的。

 37.某国公民杰克逊 18 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 4000 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返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 20 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考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0 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能适用本案,因为该公约第 2 条第 1 款规定,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的合同不适用公约。

  评论:这道题可算一道原题,可参见 2002 年司法考试卷一第 62 题。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 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己定居国外 10 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答案:c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详解: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

  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院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尿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是重复率极高的考点,考生务必要重视对它的复习。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d

  考点: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院地国中国的法律。

  评论:这种简单的法条题可算是白送分,拒而不要实在可惜。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答案:c

  考点:我国有关住所的规定

  详解: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确定管辖权以及准据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连结点。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自然人有多个住所的情况,这被成为住所的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3 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答案:bd

  考点: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内地的,当事人可以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 1 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故 a 项错误。

  受理的法院应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虽然经过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但是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应予受理。故 b 项正确。申请认可被内地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c 项错误。

  对内地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故 d 项正确。

  评论:区际法律协助问题在我国是处于发展中的问题,今年司考无疑对这部分内容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这部分考查考的是很细的具体规定,可说是对考生记忆力的考验。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d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详解:我国《民法通则》第 141 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本案婚姻的有效性应当适用瑞士法律,离婚的条件以及财产分割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评论:这道题本不是一道多难的题,但相信有的考生会受“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句话的

 影响而对 c 项有所犹豫,如果是这样,再看 c 项前半句说动产分割适用瑞士法,即 当事人定居国法,这样的说法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 c 项显然是错误的。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答案:cd

  考点:区际司法协助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须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委托方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其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3 个月。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评论:本题又是一道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题。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答案:abcd

  考点:诉讼代理

  详解: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 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外,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评论:这个知识点已是最近几次司法考试中第三次考到

 96.甲国与中国均为 1965 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考点:域外送达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 a 项正确。

  根据《1965 年海牙送达公约》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 b 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

  评论:本题考国际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突出了司法考试的实务性,这种命题指导思想值得肯定。但遗

 憾的是本题对考生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作为考生复习事实上最重要依据的辅导教材(法律版〉对此根本没有涉及。

  2006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意见》第 185 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 c。

 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及解析:b 《民事诉讼法》24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 19 条第 1 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 a 错误;第 244 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 b 正确;第 245 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 c 错误;第 246 条:“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 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 b。

 37.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 149 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 a。

 38.我国 g 公司与荷兰 h 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 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 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及解析:c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故 a 正确;但是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

 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能够强制执行。故 b 正确;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 c 错误;诉讼是指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 d 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 c。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及解析:a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本身或其适用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故 a 错误;英国以“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代替欧洲大陆国家所适用的“公共秩序”概念,其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英国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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