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就医安全实施方案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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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贾甄甄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就医安全实施方 案

  近年来,我县“医闹”和“职业医闹”采用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停尸要挟等非正当行为,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无理要求巨额赔偿,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有的甚至产生了严重后果。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 案:

 一、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公共场所。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医疗卫生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要

 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控制医疗风险,努力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三、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严格履行各项告知义务,要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告知患者的诊疗情况和预期效果。

 四、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要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坚决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不细致、不公正和处理不当而激化矛盾。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激化医患矛盾,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在妥善处理、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的则地,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

 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就医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

 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七、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患者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无理要求巨额赔偿;不准将去世患者遗体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停尸要挟;不准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打砸医疗机构; (二)在医院停尸要挟;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财物; (六)殴打医务人员;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医院太平间以外的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医院外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十、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负责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治安动态,认真解决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治安问题,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主动与

 新闻单位保持有效联系,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服务特点的宣传,加大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报道力度,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建立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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