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卫生培训 (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监督管理部门。

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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