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作用及问题

浅谈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的作用及问题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国家层面的科学引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逐步提高;
知名企业集中维权的意识增强。但是关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足,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本文首先对于该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指明了研究的方向。然后再对于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的作用进行分析,知识产权应用在土木过程中能够有利于提升土木工程技术创新能力,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的发展。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建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偏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脱节,保护体系不完善、缺乏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度。所以应该培养、强化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加大依法惩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高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与效率。

关 键 词:土木工程;
知识产权;
保护;
问题 论文类型:应用研究 目 录 1绪 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3国内外研究文献 2 1.3.1国内研究文献 2 1.3.2国内研究文献 2 1.4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 3 1.4.1主要研究内容 3 1.4.2研究方法 3 2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的作用 3 2.1知识产权 3 2.2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的作用 4 2.2.1有利于提升土木工程创新能力 4 2.2.2有利于增强我国建筑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4 3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5 3.1建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偏低 5 3.2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5 3.3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脱节,保护体系不完善 6 3.4缺乏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度 6 4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建议 7 4.1培养、强化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7 4.2加快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加大依法惩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7 4.3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8 4.4提高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与效率 8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2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2 1绪 论 1.1研究背景 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就通过 产权制度的变革释放创新和活力,帮助中国快 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权制度不仅推动经济 跨越发展,还在新经济时代肩负实现“民族复 兴”与经济赶超的光荣使命。a四十多年来,中 国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曲折道路,推动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知识产 权事业的共同发展。自洛克以来,“产权已成为自由社会的守护 神”b,法律是保障人们财产权的有力支撑。德 沃金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未能充分解决 社会和经济纠纷,人们将不再依赖法律作为社会组织的工具。他们将寻找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 例如腐败,政治购买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法 律将越来越多地成为与社会和经济生活无关的东 西,国家将失去引导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为了促进一个国家的良性发展,国家必须 认真地对待权利,切切实实地保护好财产权。在所有产权类型中,知识产权是比较特 殊的一种:一方面,知识产权客体是科技创新 与诚实经营带来的良好声誉,代表着一国最为 先进的生产力,需要一国法律予以重点关注与 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传递性 和消费共享性等特征,缺乏有效的自力救济措 施,完全依赖于法律救济。随着知识创新越来 越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绩效的主要来源,知识产 权保护成为了鼓励创新的一种手段。针对于此,本文以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为例,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1.2研究意义 近些年我国建筑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建筑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缺乏对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很容易被他人盗用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使建筑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对于改革里进行了相关的研究,通过对于本文的研究,能够健全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提高建筑企业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3国内外研究文献 1.3.1国内研究文献 王金强(2019)分析了传统手工艺的文化传承历史、相关知识体系以及目前存在的生存障碍,论述了传统手工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从而进一步提出要不断改善制度使其保护的效力作用更大。

彭衡(2019)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并指出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传统工艺的知识产权特别法,从而有针对性的对传统工艺进行法律保护。

王羽涵(2019)认为:不同于其他专利,通信产业的技术知识等具有非常快的更新换 代频率,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会呈现出全新发展趋势来。在通信 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若将它们等同于其他知识技术,那么 相对较长专利保护期,反而容易限制新兴企业的发展。毕竟很多新 兴企业在发展实践中,极容易触碰到较长保护期内的专利。

魏浩(2018)认为推动知识产权 运用。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贯彻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制 定并实施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知 识产权战略,围绕优势学科和产 业培育挖掘高价值知识产权并在 省内转化,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 前瞻研究。四是培养专门知识产 权人才。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 权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 知识产权学院、成立知识产权研 究机构或者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五是企业知识产权量质提升。

吴汉东。(2018)认为:在通信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知识 产权的意识普遍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通信产业的发展。但 相对比较低的专利申请门槛,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可能会降 低人们对专利的期望值。因此,为更好的保护专利,应该在法律层 面规范专利申请的标准门槛,加大专利实质审查密度,减少或杜绝 低质量的无效专利,全面鼓励高质量的专利。

1.3.2国内研究文献 Sergey Lukichev(2016)最先是调查研究了印度当地的手工制作艺人,了解到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和其生产经营状态,建议如下:一是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的调整自身的工艺,以改造出更多人喜欢的产品,从而提高自己销量和市场竞争力。二是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来保护这些传统知识资源。

Elizabeth Kraft(2017)认为在通信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过程 中,应该充分分析现阶段法律保护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继而 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和规范,有效提升通信产业知识产权的整体保 护力度,不断推进创新型社会的发展。

Robert K Hughes(2015)护传统知识,应当通过现代法律手段,特别是专利和版权制度,并指出应建立可全球共享的数据库。

David Vykydal(2016)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传统手工艺得以传承和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永续发展的基本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制度同样致力于保护智力成果,传统手工艺与之目的高度吻合,但二者之间并不能无缝对接,要想二者相互融合,必须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及改造,从而较好地运用其制度保护传统手工艺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发展。

1.4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 1.4.1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
第一章:分析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为本文的研究指明了研究的方向。

第二章:知识产权在土木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章:进行探索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提出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建议。

1.4.2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对既有的文献的汇总梳理,明晰了相关文献的研究框架、思路和研究的主要方法、内容,理清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向和要创新的地方。

2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的作用 2.1知识产权 1967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这一概念被WIPO正式进行提出,此后“知识产权”一词就开始被世界各国所承认和使用。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两种界定方式:列举法和概括法。列举法主要是以列举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范围,从而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列举法不同的是,概括法则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以及抽象叙述方式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是采用列举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其明确规定: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 权利即构成知识产权。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总共列举了七种:商标权、版权与邻接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发明专利权和未揭露的信息权。采用列举法定义知识产权的优点在于清晰、明确,但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开放发展的概念,列举法显然不能囊括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

我国学者通常采用概括法来界定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基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人类智力所创造的成果,我国国内大多数学者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人们对自身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何敏(2014)从智力成果的“质”与“构”两个维度来探讨知识产权的本质,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作为无形物具有特殊属性,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本质研究有助于厘清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本质的关系。知识产权是私有权,这是民法的基本界定,而知识财产私权化则源自于罗马法理论,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社会政策工具,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赋予知识财产属性的范围是由一个国家的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国内外学者关于知识产权,从各个维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地理标志等以创新方式激励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从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层面、技术扩散过程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考虑,知识产权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商业资产”。

2.2知识产权在土木工程中的作用 2.2.1有利于提升土木工程创新能力 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源动力。新趋势要求各建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只有对智力成果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才能更好地实施企业土木工程创新活动,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因为一直以来,我国建筑企业在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缺少正确的认知,进而使得各类山寨建筑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程度上不仅降低了建筑企业生产能力和社会信誉度,而且对其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也造成了极大的损伤和打击。因此,要想改善现状,就要积极提高建筑企业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进行大胆创造,进而通过创新来获取专利,这样才能获得理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切实提升我国土木工程创新能力。所以加强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长久的发展。

2.2.2有利于增强我国建筑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当下,是一个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建筑企业的数量逐渐的增加,从而导致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不断的增强。要想在这种经济新常态下站稳脚步,获得一席之位,各加入企业就要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能力。这样就迫使建筑企业 加强土木工程方面的技术创新,然而缺乏对于土木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这样导致建筑企业土木工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应该加强对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提升建筑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能力,进而推进整个建筑行业的快速的发展。

3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3.1建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偏低 现如今,一些建筑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土木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但由于缺少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很容易在申请专利后,由于没有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而造成大量科技成果囤积现象,进而给建筑企业自身进行学术研究带来极大的困扰。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对科研成果进行管理时,因管理人员一般为一人多职,事务比较繁杂,再加上这些人员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所以也无法对科研成果所具有的重要性以及内在价值给予正确的认知,再加上专利申请周期过长,授权后期的年费管理事务比较繁杂。因此不仅会导致科研成果浪费,而且对于加入企业土木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的开展也会造成很大的阻碍。

3.2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对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这样导致会有很多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侵犯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底我国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情况如下:行政执法方面。2018年,各级建筑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建筑专利执法案件483件,其中专利纠纷调处案件土木工程79件。2018年,全国共立案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021件,办结案件900件,移送司法机关5件,捣毁窝点3个。2015年,土木工程版权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5起,关闭分侵权网站8个,主动监管门户网站36个,没收涉案服务器2台;
司法保护方面。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区域性集中,仍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两个经济较发达城市。二是知名企业集中维权的系列案件占较大比重。三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土木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增加,如滥土木工程技术知识产权、土木工程著作权受到侵犯有所增加。四是土木工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主要为土木工程技术盗用犯罪。

3.3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脱节,保护体系不完善 从发展历程来看,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循序渐进,而是一种突变、飞跃式的快速发展。在保护标准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起点高、标准严格、与国际接轨早的优势。然而,由于立法当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博弈,并且缺乏消解机制,我们只能退而寻求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知识产权高标准立法与灵活执法的做法,导致我国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执法中与立法严重不匹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较大漏洞。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有关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立法缺少系统性和逻辑性,立法反馈缓慢,难以满足新技术的需要。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主要依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司法”运作模式特征明显。“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渠道似乎很多,但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部门利益,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受到部门之间协作效率的限制,并未形成一个协调完善的保护体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审判组织体系建设还在探索当中,审判机制尚不完善。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某个部门单方面的事情,但司法保护在这其中仍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目前,我国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组织体系尚不健全,审判机制也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司法与行政保护间的关系存在脱节。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应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实质性裁判,以解决这类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循环诉讼”问题;
2.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关系失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主体独立性较强。在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行政、民事甚至刑事程序混杂,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同、标准不统一,导致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尚不协调。最后,行政保护的优势效能并未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种常用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采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更加高效、便捷、专业。然而,目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设计当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司法与行政保护之间程序、标准不一致,行政裁定的案件走到司法程序需要重新审查,导致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
行政保护程序中的停止程序导致行政保护程序在实际运行中比司法程序的审理时间更长。这些都使得当事人更愿选择司法而非行政保护渠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专业权威、快捷高效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3.4缺乏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度 尽管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迄今为止,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赔偿金额低、举证难度大、耗时长、举证成本高等。以土木工程专利为例,中国专利法实施三十多年来,超过九成的土木工程专利判决采取了 法定赔偿方式,平均判赔额约为8万元。根据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超过60%的土木工程专利权人认为,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加强,47.9%的土木工程专利权人对司法审判期限与判定赔偿额度表示不满,超过70%的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和获取证据方面遇到困难,急切地希望专利管理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地制止土木工程专利侵权。所以由于缺乏对于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所以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很容易被受到侵犯,严重的损害了建筑企业的利益。

4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建议 4.1培养、强化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一是加强土木工程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教育。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教育机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筑企业等需要加强对有关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教育,并结合当前的国情,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通过教育,养成自我创新和尊重他人创新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推行和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从根本上改变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现状。二是注重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借时机面向全社会对通货膨胀知识产权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建筑企业明确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使建筑企业主动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三是普及知识产权法律。这是改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现状的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坚毅的手段。相比于其他两种手段来说,其更具威慑力,其效果也更为明显。

4.2加快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加大依法惩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一是提高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同时逐渐将专项行动常态化。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土木工程知 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三是构建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今后,继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建议编辑印制《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判》专刊;
对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判必备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汇编,印制《土木工程知识产权法律手册》,与高等院校开展合作交流,以此营造积极的法治环境。

4.3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的使命应致力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新形势下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工作要转变观念,将有限的人力财力聚焦到市场监管上,营造支持和鼓励企业创新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木工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欺诈、不诚信的伪创新进行辨识和打击,及时向市场提示风险。具体来说,应以第四次专利法修订为契机,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执法,在调查和处理专利侵权时,专利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手段,充分发挥积极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在主体方面,秉承行政执法应当是中立的第三者理念,落实重组方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专利商标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现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同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机制,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确保行政执法改革取得实效。在执法体系方面,着力构建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一方面,建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专门队伍,既发挥好综合执法的优势,又要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快捷性和便利性。构建网格化的智慧执法监管系统,“下视透明”,便于上级监督。同时健全部际、省际和本省内部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上下联动,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加强与各地土木工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联动,形成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的知识产权快速保护维权体系。此外,研究制定与建筑有关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

4.4提高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查质量与效率 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随着土木工程专利、商标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市场主体对土木工程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运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创新专利审查与商标注册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审查效率与质量变革,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缩短专利、商标审查周期部署的必然举措。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改革土木工程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的初审制度,从严从快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知识产权申请,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减少其 对审查资源的侵占。

二是研究建设智能审查系统,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与效率。

三是积极调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制度。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时机。要结合美国、日本、韩国、荷兰等国的经验,采取提高审查标准、缩短保护期限等措施,推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制度的完善。

致谢 对于本次论文的写作首先我要感谢我的老师,在我对于论文感到迷茫的时候,是我的老师耐心的为我讲解论文写作的过程,积极的引导我如何思考并发现问题,如何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

其次感谢西安交大给了我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在这里让我接触到专业的经济学知识、管理理论以及相关的方方面面。在众多的老师的教导下,让我进一步的深化认识,打开思路,将所学所想融会贯通,把学到的知识切实的落实到实践中去,将知识转化成生产力。不仅如此,在这样一个平台上,还让我结识了众多志同道合的同学,我们彼此交流,相互促进,思想在碰撞中擦出绚丽的光华,让我们所接触的知识在讨论和模拟运用中得到升华。

最后感谢在我写作期间帮助我的同事和领导,谢谢你们为我提出的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感谢在这段学习期间在我身边帮助过我的每个人,你们的鼓励是我继续前进的动力。感谢你们在我春风得意时的及时提醒,也感谢你们在我意志消沉时候的每一次激励。感谢有你们同在! 参考文献 [1]王金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美国的技术霸权[J].国际展望,2019,11(04):115-134+156-157. [2]彭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FDI与技术创新[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9(06):41-45. [3]王羽涵. 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魏浩,巫俊.知识产权保护、进口贸易与创新型领军企业创新[J].金融研究,2018(09):91-106. [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J].中国社会科学,2018(08):108-125+206-207. [6]陈蕾,徐琪.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态势与路径找寻[J].改革,2018(05):119-130. [7]杨文君,陆正飞.知识产权资产、研发投入与市场反应[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8,32(01):3-20. [8]李海英,苑泽明,李双海.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评估[J].科学学研究,2017,35(08):1253-1263. [9]鲍宗客.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政策与中国研发企业生存风险——一个事件史分析法[J].财贸经济,2017,38(05):147-161. [10]任端阳.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与智慧农业发展对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7.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中依法引用他人的成果,均已做出明确标注或得到许可。论文内容未包含法律意义上已属于他人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成果,如果本论文有摘抄他人的研究成果,被他人追究责任,则本人负全部责任,与指导老师和学校无关。

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
1. 交回学校授予的毕业证书;

2. 学校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对作者本人的行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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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负责因论文成果不实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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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读、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毕业论文或与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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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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