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形成的必要性 2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2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 3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3 (二)行政调解范围狭窄,其适用范围不能满足现实所需 3 (三)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缺失 4 (四)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的缺失 4 三、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4 (一)法国调解专员制度 5 (二)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5 (三)美国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5 四、完善我国行诉讼调解制度的路径 6 (一)加强对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设 6 (二)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6 (三)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 7 (四)加强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 7 总结 8 参考文献 8 致 谢 8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摘要:当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使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较多,且解决方式较为成熟。而行政纠纷的解决方式发展较晚,很多方式尚在探索阶段。例如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在民事领域已经日益成熟,运用广泛,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却还存在着体制不完善,机构不固定,立法不足等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总结了目前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需要完善的理由,当前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发展的主要情况,还存在的且需要克服难题的问题,和该用何种方式来完善该制度,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法不足,调解方式,调解程序 引言 行政调节是我国通过中辅进行矛盾化解的主要形式,在调节过程中由国家作为第三方依靠国家法律进行民事调节,在整个调节过程中,以教育说服的方法敦促双方进行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消除纠纷的协议,在处理我国民事纠纷中,行政调节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调解的本质就是让当事人双方的可得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从而形成一个使大部分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当前的社会,行政权适用范围越来越广,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因而需要更权威,更高效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形成的必要性 我国当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诉讼是主要的方式,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方式在民事和刑事领域也在日趋成熟,调解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在我国,“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当前也有诸多学者对行政调解提出过有用的见解,大都有提议要发展行政调解的理论主张。学者们对行政调解的理解也大同小异。但在行政法上适用调解势在必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优秀的法律适用也在借机发展。从域外各国的行政调解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行政调解的可取之处。并且由西方传入的契约理论所代表的自由平等观念在我国也普遍的被人接受,自由平等的观念也为行政调解的完善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优良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还有诸多不足。为了能更便捷的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形成系统的调解方法,完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刻不容缓。完善这项制度,能使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多方式上的选择。调解的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性加强了许多。但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还不够完善。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结果往往带着强制性,当事人在被执行是难免会产生抵抗的心理。为了能快速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人民法院主动的采用了民事纠纷法中的调解方式,并试图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起行政调解制度。当今法治社会,我们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倡导的是公正司法、严格司法、高效司法。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在事实证据都明确的情况下,还应当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处理案件,都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法院节约有限的司法自愿提供了重大的贡献。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诉讼调节方面,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在近年来的发展中行政诉讼获得了更多民众的支持。人们参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当人们的权利受到行政机构影响时,难免会出现行政诉讼,人们从以前的畏惧,到现在逐渐参与到行政诉讼中,这是一个巨大的改变。由此也可以看出,公民越来越注重自身的诉讼权利,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社会地位。公民不再只是社会的旁观者,公民是社会的主体,理应积极的参与社会决策。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过程中,人民可以根据自身利益是否受到威胁而进行公正的评判,并且能够通过法维护自身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此,通过该种方式无疑中提高了人民对权力的认知,是社会不断发现而出现的必然结果。法院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而法院,则作为中立的一方,公平公正的审理行政案件。政府角色的变化,这能有效的改善政府与人民关系。当前,我国正在建立服务型政府。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更加自由的发展环境,公民不能单方面的被管制和监督。因此,为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是为了社会得更加稳定,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更加的友好。出现问题矛盾时,采用调解的方式,避免出现敌对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发展速度缓慢,而究其原因在于当今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发展道路上还充满了坎坷。以下总结了我国完善行政诉讼调解还需克服的难点:
(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逐步认识到行政诉讼调节在整个民事调节中的重要性,因此越来越多的行政调节法律实体不断颁布。我国现阶段所具备的行政调节实体法律接近40部,这些法律的颁布无疑提升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节能力。但是,由于民事诉讼调节较为繁琐,目前我国所具备的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并不能够完全解决我国所面临的民事调节问题,并且行政调节相关的法律并不集中,且较为分散,对于我国行政调节方面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制度的适用没有统一具体的详细规定,使得诸多调解的结果没有明确法律约束力。甚至还有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矛盾的现象。当上位法对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有的法规或规章在面临现实所需而采取创设性立法,这些层级不高的立法能够解决一时之需,却因为缺乏广泛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普及使用。

(二)行政调解范围狭窄,其适用范围不能满足现实所需 行政调解的范围是指可以由行政调解机关受理的争议案件的类型。当前我国行政调解相关法律规定的调解内容相对有限,调解的对象也比较模糊,不能够普遍适用。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民事调节进行了一定的规定,特别是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该条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审理并不适用于民事调节,而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可以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节,前提是整个调节过程必须使调节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行政调节范围规定,使得我国行政调节范围较为狭窄,且对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没有详细规定,概括的范围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以群体性纠纷案件为例,这类案件设计的人数多,案件情况也复杂,关系着不同人群的各种利益,人多,意见就会增多,每个人的需求不同,所期待的结果就会不同。这一类的案件法律并没有将其归类为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案件,也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彻底解决的事情,甚至有的还存在着几十年没有克服的历史遗留问题。若是采用普通传统的方式去审理,显示公平是在所难免的,而采用调解的方式去处理问题,不失为一绝佳的方式。

(三)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缺失 程序正义是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为如何进行调解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在行政领域,调解程序该由谁来申请、什么时候可以采用调解方式、由哪些人员来组织调解、该如何完成整个调解步骤等关于调解的程序的问题都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行政调解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还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的缺乏,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程序出现瑕疵,当事人就会对调解的结果表示质疑,对行政主体也失去信任,从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

(四)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的缺失 “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行政调解制度如若想得到发展和完善,那行政调解机构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当前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追求高质量高品纳税人方面,质的要求,调解机构的组成,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行政调解要面对的专业性问题有很多,目前我国并没有设计专门的调解机构或组织,法院也没有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来解决那些纠纷,目前这一领悟,严重缺乏专业性的人才。调解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是构成的三方关系,作为调解机构,应当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但从现在的调解机构的分布来看,面临的问题还比较严峻,还有调解人员属于行政机构内部人员的情况,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的使用权也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这就导致调解机构的独立性没办法得到保证。

三、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一)法国调解专员制度 1973年,法国就设立了行政专员制度,它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主要针对一些违法和不良的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此前法国于1972年便设置了专门的行政调解员。当时行政调解制度有很多调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合法而管理不良的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关于行政机关而拒绝执行已生效判决等等。同时对于专门的行政调解员又有特别的要求,因为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他们的人事和财政是独立的,并且不能兼任其他的职务,所以,行政调解员也是一个专职机构。正因如此,每一个调解人员的任免都是通过独立的程序产生的,他们同国会议员一样享有着相同的豁免权,同时他们对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调解专员在申诉时,须保持中立的位置,他们是独立的第三方。在他们认为申诉合理的时候,可以以说服的方式劝说行政机关在公正的保证下纠正原行为的过错;
而认为申诉不合理的时候,可以告知申诉人原因,同时做好教育工作。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调停的方式结束其受理案件,并且这个过程可以不收取当事人的调解费用,所以既节约了财力支出,也缓解了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对于调解最终结果,调解专员不能直接改变行政机关的判决以及对该判决的撤销或变更。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发展了很长的时间,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同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相比,具有一些相对较好的优点,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二)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在1967年正式建立,但因为初期设立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职权包含内容狭窄不明,只能适合中央行政机关行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地方行政调节模式不断完善,1947年更是增设了行政监察专员,极大的提高了行政调节能力。在1977年,行政调节方案进一步完善,并且可以通过中央、地方以及卫生局进行综合调节,三个机构划分明显。英国的这个制度的完善,极大程度的调节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也改正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行政专员制度更加完善。

(三)美国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纠纷调节模式。在整个调解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周旋和了解最终解决人事纠纷。美国在上世纪开始就已经进行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并且随着该种模式调节的不断完善,解决了诸多美国人事纠纷案件。然而,由于该种方式较为复杂在程序建设以及使用费用方面消耗过大,容易造成司法资源和时间资源的浪费,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纠纷领域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美国与法国不同,美国没有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专门的机构,而是由不同职能的机构来行使这一职能。根据美国的国情,调解的范围从商业纠纷和商事主体,扩张到更多的个人事务中。美国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完善我国行诉讼调解制度的路径 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可以看出在行政纠纷中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也不能忽视其存在的弊端,因此,在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的现况来看,该怎样完善我国的调解制度,具体措施总结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设 我国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研究还处于一个前期阶段,在2015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对行政调解案件可以调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的修改,这是自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后对该项内容的初次修改。从当前的立法方面的现状来看,应当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调解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规范。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行政调解法》或者《行政调解条例》,为行政调解提供权威的法律根据。由此来摆脱现在行政调解制度的困境,使该制度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法制统一”。没有法律约束的调解容易出现不公正、滋生腐败等问题。而按明确规定来制定法律法规,对调解原则、调节范围及对象、调解机构和职能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调解的整个流程都有法可寻。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还能够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从而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层级不高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时会针对现实所需进行创设性立法,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再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发挥其指导的重要作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立法。行政调解的立法权和解释权不该分散在其他机构组织中。

(二)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由于目前还没有出现行政调解的立法,行政调解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范围的界限也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人们不再单纯的只追求物质需求,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正在提高,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种类也在增多,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使争议的范围从现实生活正在向网络世界延伸。有其他学者也对行政调解的范围提出过相应的意见,有采取肯定列举式,也有采用否定列举式,但无论是哪种观点,目前都还没有被官方采纳。因此,应当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做出规定和限制,根据经济的发展,分析社会矛盾纠纷出现的原因,选择性的将一些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为解决人事纠纷提供很好的主力。另外,也可以将行政主体之间的人事纠纷纳入到行政调节之中,进一步增加行政调节范围,提高我国行政调节能力。在我国行政机关的量裁权案件中,所受到的法律约束较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公平公正,如果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之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还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引起的争议,也可以用调解的方式。

(三)行政调解程序的规范 行政调节的主要依据是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节机制,而行政调节机制的建设必须依靠行政调解程序的完善。在整个调节程序的建设中,必须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控制能力,从而才能够获取很好的执行力。将行政调解程序的具体运行程序进行细化,大致可以将其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启动程序,二是调解程序。启动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选择适用,调解的申请以当事人申请提起为原则,主动使用为例外。对涉及公共利息或者第三方利息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对公共利息和他人利息的损害,可以主动提起调解程序,主动解决纠纷,保护他方合法利息不受侵犯。启动调解程序应当设立比较简单的步骤。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可只做形式审查,不能设计过高的门槛,让当事人望而却步。调解程序则包括以下几点:调解前的准备、调解中的协商、调解协议的达成和监管。调解的过程,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以当事人意见为原则,促成协议的达成,尽量使调解的结果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以防止激化原本就存在的矛盾。设置一套科学有效的调解程序,保证调解依法进行及调解结果的执行。

(四)加强行政调解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独立性 行政调解是三方关系的交流,而调解人员的选任尤其重要。如果对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没有进行考查,那么,调解人员所调解出的结果或许就会不被人信赖,公平正义的目地也没有实现。对行政调解人员的选用,应当吸纳一批有文化水平,政治素养,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人员,如果再行政组织内部无法成立独立的调解小组,则按照一定的比例,从社会上选拔符合调解的人员组建调解机构。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专业职能的行政机构辅助完成调解工作,根据具体纠纷性质,可以找到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参与配合,比如环境保护损害赔偿争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发挥专业特长,就双方的责任、赔偿数额等做出认定。做到调解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调解流程中,行政主体往往属于强势的一方,独立的行政调解机构才能有效率的高速的做出公平公正的调解结果。

总结 建国以来,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并且在党和人民不断努力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人事纠纷调节一直是我国整个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问题,而通过行政诉讼调节机制解决人事纠纷调节问题能够取得很好的成效,是维护社会治安最有利的手段。如今行政诉讼调节机制在我国的调节机制中已经有数十年的发展,并且取得了较为稳健的成效。然而,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节机制也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行政调节进行研究,总结现阶段行政调节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是促进行政诉讼调节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策略。本文相信,在不断的行政诉讼调节机制完善过程中,一定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调节机制,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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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毕业设计中,我要真挚的感谢我的导师对我的悉心指导,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对我的帮助很大,也让我十分感动。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老师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此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最由衷的感谢。

另外,在这段时间,我要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感谢你们给予了我支持和理解,让我顺利的完成了我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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