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工作情况汇报

城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报备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以来,我办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报备相关规定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北区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来抓,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签、公布、备案审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制度,规范备案审查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出台了《城北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报备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流程、方法和步骤。2017年,共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规范性文件3件,2018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事前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坚持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为政府集体决策提供法制保障。要求乡镇、区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需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层级网络,通过多次把关保障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合法性。

(三)公开信息,增强规范性文件生命力。按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同时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公报查询处,供公众查阅,并接受公众监督。

(四)注重清理,提高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区政府每年坚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前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城北法〔2018〕2号)等文件精神。城北区政府按照要求,对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清理工作,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0件,继续确认有效、保留了7件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出台文件前,基本没有经过备案审查,而是按照普通公文运转程序审签实施。调查发现,各级各部门或多或少的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但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却很少。

(二)工作力量仍然薄弱。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区政府大多数部门未设立专门的法制科室,有的单位即使设立了相应机构,但其往往还要承担信访、纪检工作,导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未落到实处;
乡镇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除少数乡镇聘请了法律顾问,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时请律师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大部分乡镇的法制工作多由综治办或办公室代替。二是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如区法制办,作为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构,区政府法制办人员太少,力量不足,现有3人,其中,1人兼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人担任区政府办公室秘书,既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对一般的涉法事务文书、经济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宣传和培训不够深入。区政府没有针对部门、乡镇和群众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宣传,工作培训指导少,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部门、乡镇领导和办公室文职工作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报送备案、归档等相关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加之工作人员变换频繁、新手多、业务不熟悉、缺乏实战技巧,日常监管和考核体系未建立,工作主动性不够,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任重道远。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建议 (一)着力提高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法律赋予区政府对所属部门、乡镇法制监管的重要形式,区政府要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区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强化人力保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设立备案审查科,配齐配强法制办工作人员;
部门、乡镇要建立法制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法制人员,明确责任,做到有人办事。

(二)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也是履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抓住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公开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基本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并依照规定报备审查;
建立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确保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备案审查后期跟踪评估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对通过备案审查并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踪评估,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未列入目录库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做好宣传培训。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宣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保障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不断提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公众中的知晓度和透明度。坚持每年定期召开部门、乡镇法制人员专题培训会议,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规范性文件制发报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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