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服务政务公开规范

 市政服务政务公开规范

 2018 - 03 -10 发布 2018 - 03 -20 实施 万源市人民政府

  发 布

 Q/WYZWGK 万 源 市 政 务 公 开 内 控 标 准 Q/ WYZWGK 047—2018

 Q/WYZWGK 04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万源市城市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孟建贤、苏秦、杜霜霜、王正快、向玉婷、郭小菁、余红伟、邓卓栩、杨堂、杨露、邵彬、张蜀雄,许杰。

 Q/WYZWGK 047—2018 1 市政服务政务公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万源市市政服务政务公开事项的基本原则、公开主体及职责、公开事项及内容、公开时限及更新周期、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万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服务政务的公开工作。

 2 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0号)要求,坚持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公众公开市政服务政务政务公开的目录,包括公开事项、公开依据、公开主体、责任科室、公开时限、信息更新周期、公开渠道、公开方式、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3 公开主体及职责 3.1 市政服务政务的信息公开主体为万源市城管局,林业园林局、经信局、水务局、供电局以及住建局等其他涉及市政服务政务的部门负责协助。

 3.2 万源市城管局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的收集及公开;负责对市政服务政务中的城市照明、城市美化、市政信息、行权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3.3 万源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信息公开。

 3.4 万源市经信局负责居民通讯使用相关的信息公开。

 3.5 万源市水务局负责居民供水相关的信息公开。

 3.6 万源市供电局负责居民用电相关的信息公开。

 3.7 万源市住建局负责居民年用气方面的信息公开。

 3.8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公开信息有效性、符合性进行把关。

 4 公开事项及内容 4.1 总则 4.1.1 公开事项应包含机构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市政服务政务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可公开事项信息。

 4.1.2 公开事项应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和具体可公开情况综合考量,应尽可能做到“五公开”。

 4.2 机构信息 4.2.1 应公布责任机构信息,包括责任股室名称、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Q/WYZWGK 047—2018 2 4.2.2 应公布责任机构职能,包括依据“三定”方案、公开事项名称及内容所确定责任股室的工作职能。

 4.2.3 应公布领导分工,包括公开事项所涉及公开主体的分管领导及责任股室负责人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等。

 4.2.4 应公布下属单位信息,包括公开事项所涉及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

 4.3 法规政策信息 4.3.1 应公布经国家、省、州、市正式发布的与市政服务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4.3.2 应公布经部门审核、批准可公开的与市政服务政务事项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

 4.3.3 应公布在执行上级工作方针、指导意见及工作过程中形成与市政服务政务相关的政策文件。

 4.4 服务信息 公开与市政服务政务相关的办事指南,包含相关法律依据、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查询电话、投诉电话、工作流程等信息。

 4.5 工作信息 4.5.1 城市照明 4.5.1.1 应公开城市亮化基本情况,包括城市路灯、城市照明设施等设备情况 4.5.1.2 应公开城市亮化维护管理情况,包括路灯设施亮灯率、完好率、事故和故障处置适时率,城市照明设施设备的现场勘查、规划、设置、安装、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用电安全检查等内容。

 4.5.2 城市美化 4.5.2.1 城市市容管理方面,应公开城区环卫检查考核内容和服务标准,清扫、清运、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相关情况(单位名称、作业范围、开竣工时间、运营单位和运营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清扫保洁作业覆盖率、问题整改率,主次干道精细化管理方案,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整治工作情况,临街立面、街道、户外广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等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城区网格化管理相关情况及责任人。

 4.5.2.2 生活垃圾方面,应公开生活垃圾压缩站、填埋场运营情况(生活垃圾清运量、跨界清运量、填埋场处置量、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封闭运输率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信息。

 4.5.3 市政信息 4.5.3.1 应市政基本情况,包括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情况(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等。

 4.5.3.2 应公开市政建设情况,包括市政设施建设情况、市政设施维修管理事项、市政设施相关资金情况。

 4.5.3.3 应公开主次干道管护情况,包括路面、人行道的破损维修,地下管网,窨井盖维修情况、维修费用使用情况。

 4.5.3.4 应公开城区防涝,包括城区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名单。

 4.5.3.5 应公开市政施工信息,包括路面维修、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公告、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公告、城市防洪工程施工公告、城市河道排水(疏浚和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公告。

 Q/WYZWGK 047—2018 3 4.5.3.6 应公开公用停车位管理信息,包括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公用停车位的规划、实施、管理和停车费用的收取。

 4.5.4 园林绿化 4.5.4.1 应公开城市园林绿化业务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情况。

 4.5.4.2 应公开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规划、建筑立面改造计划。

 4.5.4.3 应公开城区街道人行道树的规划、计划、栽植、管护。

 4.5.5 舆情收集回应 4.5.5.1 应公开互动渠道、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渠道、地址。

 4.5.5.2 应公开意见建议内容。

 4.5.5.3 应公开投诉举报内容。

 4.5.5.4 应公开意见、建议答复情况。

 4.5.6 行权工作 4.5.6.1 应公开市政设施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包括: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市政设施建设,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地用地性质;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4.5.6.2 应公开市容市貌行政处罚情况,包括:

 ——纠正查处占道流动商贩、纠正查处越门占道经营等情况; ——拆除违法广告和招牌、整治招牌和卖场里面等情况; ——城市管理网格化相关情况及责任人,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情况; ——公开破坏城市环境卫生、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的处罚情况; ——应公开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灯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Q/WYZWGK 047—2018 4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应公开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对在非制动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常说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适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适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适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适时清理现场的;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4.5.6.3 应公开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包括:

 Q/WYZWGK 047—2018 5 ——损坏城区人行道树和绿化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对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公园场地、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的处罚。

 4.5.6.4 应公开行政强制信息,包括: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4.5.6.5 应公开行政征收相关信息,包括: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4.5.6.6 应公开行政奖励相关信息,包括:

 ——对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5.6.7 应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包括:

 ——环卫设施配套验收;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市区商家开业庆典、周年庆、商品推广会及市区单位、部门的公益宣传活动备案。

 4.5.6.8 应公开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

 ——开竣工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验收等内容。

 4.5.7 居民燃气服务信息,包括:

 4.5.7.1 应公开燃气服务网点及名单信息,包括:

 ——提供小区集中瓶组供气服务企业名单; ——瓶装燃气营业网点名单、价格收费标准; ——CNG 加气站、LNG 加油站名单(包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4.5.8 居民通讯使用信息 4.5.8.1 应公开通信业务办理信息,包括:

 ——移动通信办理流程、条件,及相关资费调整信息; ——固定宽带办理流程、条件及相关资费调整信息; ——数据传输专线办理流程及条件。

 4.5.8.2 应公开通信行业公共服务联系方式,包括:

 ——通信抢险电话; ——便民服务方式电话、网站、app。

 4.5.9 居民供水信息

 Q/WYZWGK 047—2018 6 4.5.9.1 应公开用水收费标准,包括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非民用水销售价格;水费收取依据、单价、金额;污水处理收费价格。

 4.5.9.2 应公开供水厂出水水质。

 4.5.9.3 应公开居民用水申请办理流程。

 4.5.10 居民用气信息 4.5.10.1 应公开用气收费标准和气费收费依据。

 4.5.10.2 应公开居民用气申请办理流程。

 4.5.10.3 应公开因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时,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提前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5 公开时限及更新周期 5.1 政务公开的信息公开时间,一般应为为信息形成(变更)3 个工作日,同时需要长期公示,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要求调整。

 5.2 除基本目录、规划计划、总结等信息按年度跟新外,其他相关信息更新周期根据信息产生时间随时更新。

 6 公开渠道 6.1 一般事项 属于一般事项的信息,如机构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万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四川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大厅)-站点切换-万源市; ——政务微信(万源发布、万源市规划建设局发布); ——万源市政务中心公示栏; ——部门、社区、村、乡镇等的公示栏; ——入户宣传。

 6.2 不宜全面公开事项 属于不宜或仅需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的信息,如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调查结果等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公示栏(征收范围内); ——入户宣传; ——其他。

 7 公开方式 市政服务政务信息的公开方式,除涉及隐私、材料涉及数量较大等问题无法全文公布外,其余公开信息均应做到全文公开。同时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公开:

 ——全文发布; ——摘要发布; ——图解;

 Q/WYZWGK 047—2018 7 ——手册; ——传单; ——展板; ——月度新闻发布会; ——阳光问廉直播; ——网络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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