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租赁合同

 广告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海南高锐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租用甲方位于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标的:

 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用于发布广告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该广告位获得行政审批及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

 本合同租金实行按支付,以现金作为支付方式,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月)。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广告牌制作、安装、发布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期、按时如数交纳租金,逾期 30 天不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4、甲方将广告位出租给乙方后,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将此广告位出租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5、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承租广告位的报批工作,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协助乙方办理广告牌的用电事宜。

 6、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在合同期间发布相关商业广告的权利,不得擅自收回广告位的发布权或缩短广告租赁期限。

 7、乙方所建的广告牌所有权归乙方,在合同终止后日十内由乙方自行拆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索赔人民币的违约金。

 2、若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六条:约定事项:

 1、在合同期内,如因市政建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租赁,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结清帐目后,终止合同。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拆除广告牌)。

 3、本广告位的租金从乙方获取行政审批及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之日起计算。

 4、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乙方有意承租,双方按本合同价格续约。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海口市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 九 条:本合同自乙方广告牌获取行政审批及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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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海南高锐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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