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于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确定本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计划。
二、财务科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年初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计划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并保障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井其他副矿及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成员:由安监科、职防办、财务科、机运科、通防科、各队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管理办法 1、机运科、通防科、等职能科室每年 12 月 25 日前,将与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计财务科。
2、安监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五、有关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安监科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财务科负责解决。
2、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4、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它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