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

 绪论 1. 医学道德:是职业道德中的一种,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 伦理学的分类:①元伦理学;②描述伦理学;③规范伦理学 3.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

 4.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①医患关系②医际关系③医社关系④医技关系 5.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①医德理论②医德规范③医德实践④医德难题 6. 学习医学伦理学的意义: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医德风尚②有利于临床决策和医学难题的解决③有利于完善现代医学新体系④有利于医学生的全面发展 7. 先秦时期《黄帝内经》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的医学理论和丰富经验,确定了中医学的理论体系,也比较集中地论述了有关医德的问题。

 8. 1932 年 6 月,现代医学教育家,我国医学伦理学先驱宋国宾在上海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医学伦理学专著《医业伦理学》。

 9. 名医希波克拉底是西方医学史上著名的古代医学家,被西方医学界尊为“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也是西方医学伦理学的奠基人,其在西方医德发展史上的贡献就是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10. 犹太名医近蒙尼提斯的《近蒙尼提斯祷文》最具代表性 11. 1803 年,托马斯·帕茨尔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医学伦理学》 12. 1946 年,纽约堡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堡法典》,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

 13. 1964 年,在第 18 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研究的道德原则。

 14. 20 世纪 70 年代神经科医生恩格尔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新的医学模式从全方位的视野概括了医学活动,重新定义了人的健康不仅是机体的无病状态,更是身体、心理、道德及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

 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1.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是关于责任与应当的理论。道德义务即是人们在道德上应承担的责任。它的表达形式是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道德的。

 2. 道义论认为,评价一个人行为的正确与否不在于行为的后果,而应依据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或行为所依据的原则,主张道德个体要遵照某种既定原则、规则或事物本身固有的正当性去行动。其代表人物为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

 3. 道义论可以分为行为道义论(依据个人的直觉、良心和信念来判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义务论(个体道德行为必须根据道德原则来确定其是否合乎道德性)。

 道义论的特点:①无条件性②自律性③以人为目的④为义务而义务 意义:①明确义务,指导行为②促进道德主体的自我提升和完善③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道义论的局限性:①忽视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②无法调节不同层次义务之间的矛盾 道义论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首先,明确了医生应该做什么,履行什么义务;其次,义务论强化了医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在医疗活动中,要求医生对医学道德原则和规范有基本的认识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自觉地履行责任;再者,额皮痒了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医生。

 4. 后果论又称效果论,认为判断人的行动在伦理上对错的标准是该行动的后果。

 5. 后果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功利主义。(功利论主张以人们行动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功利主义的最基本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福)。

 6. 公益论根据行为是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而确定道德规范的后果论。公益论认为确定的道德规范必须直接有利于人类的共同利益。从医学角度看,公益论是强调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本原则,是社会公益与个人健康利益相统一的医学伦理理论。

 公益论的主要内容:①社会效益②后代公益③群体公益 7. 美德论就是研究一个完善的道德个体应当具备的基本德性,以及如何成为完善道德个体的理论。

 8. 医学道德品质的内容:①仁慈②诚实③审慎④公正⑤廉洁⑥进取 9. 生命论是关于生命存在目的和意义的基本态度和观点,包括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 3 种基本理论。

 10. 生命神圣论强调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价值之,主张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护和延长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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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意义:①从道德角度强化了医学的宗旨②为医学人道主义理论的形成及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

 局限性:①生命神圣论面临高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的挑战②生命神圣论是一种抽象化的生命观 11. 生命质量论事主张以人的体能和智能等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为依据来衡量生命对自身、他人和社会存在的价值观的一种伦理观。其意义为①反映了人类对生命认识的不完善和提高②促使医务人员追求高质量的生命③为人们面对不同生命质量的病人采取医疗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12. 生命价值论是以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来衡量生命意义的一种伦理观。

 医学伦理学原则、规范与范畴 1. 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2.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所有医务人员的天职。

 3.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①尊重原则(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独立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②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坚决杜绝有意伤害和责任伤害)③最优化原则(疗效最佳,损伤最小,痛苦最轻,耗费最少)④公正原则(医患交往公正和资源分配公正)

 4. 医学伦理学规范的主要内容:①以人为本,践行宗旨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③尊重患者,关爱生命④优质服务,医患和谐⑤廉洁自律,恪守医德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⑧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5. 广义的医学道德范畴是指医学伦理学这个学科所使用的所有基本概念。狭义的医学道德范畴是指构成整个医学伦理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医德权利与义务,医德良心与荣誉,医德情感与理智,医德胆识与审慎等。

 6. 医学伦理基本范畴的意义:①医学伦理范畴在整个医学伦理准则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沟通前后的作用②对于指导医务人员的医德实践和医德修养具有重要作用。

 7. 医德权利:指医患双方在医学道德生活中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此权利;二是患者享有的医疗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权利。

 (1) 患者权利①平等的医疗权②知情权③同意权④保护隐私权⑤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⑥监督权⑦赔偿权 (2) 医务人员的权利①诊疗权②特殊干预权(指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治疗的需要,限制

 患者的自由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③医疗自主权④保密的权利⑤医务人员的工作、学习权 8. 医德义务: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他人、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它是道德义务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1) 患者的义务:①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②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③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④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 (2) 医务人员的义务:①维护健康,减轻痛苦②帮助患者知情的义务③为患者保密的义务④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⑤宣传、著及医学科学知识,承担医疗咨询的义务⑥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义务 9. 医德良心: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医德义务过程中,对所负道德责任的主观认识和对道德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医德良心在医疗过程中起着选择权、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10. 医德荣誉:是人们在履行了社会义务后所得到的道德上的褒奖和赞扬。

 存在三对矛盾:①荣誉感与虚荣心的矛盾②职业荣誉与个人荣誉的矛盾③社会毁誉与自我褒贬的矛盾 11. 医德情感: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和他人行为之间关系的内心体验和自然流露。主要表现为同情感、责任感和事业感。

 12. 理智是医务人员必备的医德理性修养,包括医德认知素质和智慧素质以及医德自制能力和决疑能力。

 13. 医德胆识是指医务人员在自己能够有所作为的时候,能为患者预见到风险,并敢于承担和化解风险。

 14. 医德审慎是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服务的过程中,高度负责,谨言慎行。

 15. 胆识和审慎统一的基础就是医务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和科学精神。

 医疗人际关系的伦理审视 1. 医患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医学的最终目的和指向都是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中,“医”不仅仅是医生,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以至管理人员,“患”不仅仅是指病人,还包括与病人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当病人失去或没有行为的判断能力时(如昏迷的病人、儿童),与病人有关的人群往往代表患者充当其监护人。

 2. 医患关系的模式:①主动被动型②指导合作型③共同参与型 3. 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主要围绕建立符合道德的、合理的医患关系应该是真诚负责,平等合作,客观公正的关系。

 (1) 真诚负责:①知情同意②医疗保密③讲真话 (2) 平等合作:①平等对待每一位病人②尽量克服医患的不平衡③克服医患地位的不平等性 (3) 建立客观公正的医患关系:公正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之间非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允许医生运用医疗手段和手中掌握的医药分配权营私舞弊。公正的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是,医生不能收病人的“红包”。医生要掌握原则,拒绝接受病人礼品,这是医学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4. 医际关系的道德要求:①平等相处,相互尊重②确定目标,求同存异③相互信任,协作监督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临床诊治工作伦理 1. 临床诊治工作的道德特点:①既要关注疾病,又要重视患者②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调动患者的主动性③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④既要开展躯体疾病服

 务,又要开展心理和社会服务。

 2. 临床诊治工作的道德原则:①及时原则②准确原则③有效原则④择优原则⑤知情同意原则 3. 临床诊断工作的道德要求:(1)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①举止端庄,态度友好②语言通俗,询问得当③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2)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①全面系统,认真细致②关心体贴,减少痛苦③尊重患者,保护隐私 4. 药物治疗工作的道德要求:①对症下药,剂量安全②合理配伍,细致观察③遵规守法,合理用药④依法验收,接受监督 5. 术前准备的道德要求:①严格掌握手术指征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③认真制订手术方案④帮助患者做好术前准备 6. 术中的医德要求:①认真操作,一丝不苟②互相支持,团结协作③严密观察,处理得当 7. 术后的医德要求:①严密观察病情②解除患者不适 8. 急救工作的道德要求:①主动迅速,分秒必争②团结协作,勇担风险③满腔热情,重视心理治疗④全面考虑,维护社会公益⑤加强学习,提高抢救成功率

 死亡伦理与临终关怀 1.1968 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现代死亡标准,即“哈佛标准”:一是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二是无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三是脑干反射消失;四是脑电波平直。

 2. 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①死亡标准更加科学化②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③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④维护了死者尊严 3.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因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用医疗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4. 一般把安乐死分为主动(积极)安乐死,被动(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5. 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①尊重、理解病人的感受,帮助病人减轻对死亡的恐惧,接受死亡的事实②尊重临终病人的生活需要和权利③做好临终病人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6. 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①人道主义精神在医学领域的升华②体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的真正统一,是社会文明的进步③促进了现代医学观的确立和卫生保健系统的完善④体现了医学道德的崇高⑤符合国情,顺应社会发展要求

 前沿医学技术伦理 1. 生命科学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①维护人的生命尊严②尊重人的自主权③尊重人的知情同意④保护人的不受伤害 2. 器官移植是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由于疾病等原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的治疗方法。

 医学科学研究伦理 1. 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①动机纯正,勇攀高峰②尊重科学,严谨治学③谦虚谨慎,团结协作④反对垄断,合理保密 2. 人体实验是直接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生物医学研究过程。它在医学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3. 《纽约堡法典》是国际上著名的有关人体实验的伦理规范之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提出的关于人体医学研究行为准则的第一个国际性公约。

 4. 《赫尔辛基宣言》是第一个由世界医学协会所采用的涉及以人体为对象的医学研究道德原则的伦理文件。

 5. 人体实验的理论原则:①医学目的原则:医学目的是人体实验的唯一目的,医学目的原则是人体实验的根本原则②科学性原则③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是人体实验的前提和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凡涉及人体实验的医学研究,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受试者的健康利益必须有利于改进疾病的诊治和了解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当这一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时,应遵循这一原则,把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放在高于科学与社会利益的位置。④知情同意权⑤伦理审查原则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对药品做出如下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制并规定有适应证,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与一般商品相比,它有许多特殊性:①特殊的两重性②特殊的用途③特殊的质量要求④特殊的时效性⑤特殊的消费方式 3. 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药品管理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宗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管理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法。”指明了该法的使用范围。

 4.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文号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5.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7.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限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8.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9. 法律责任:①行政责任②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

 卫生法学总论 1.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

 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卫生法的制定依据,它在医学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医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宪法相抵触时,都要遵循宪法的规定。

 3. 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主要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计划生育法》、《侵权责任法》 4. 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规范确立和保护的。涉及人体生命和健康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的说就是由卫生法确立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5.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其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即不能成立,其中任何一个要素改变都会使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6.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社会关系主体根据卫生法律规定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卫生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是随意的,而是依据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随着一定卫生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8.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财产,没收非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⑤吊销许可证 9.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0. 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正原则③公开原则④及时原则⑤便民原则⑥有错必究原则⑦讼诉终局原则 11.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2. 医疗事故分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13.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重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4.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督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15.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16. 执业医生法师在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员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7.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8. 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 制定执业医师法的意义:①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管理②有利于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③有利于保障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0.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职业注册制度。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职业注册。医师职业注册取得《医师职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注册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职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1.传染病是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2.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日常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遵循以下规范: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城镇应于 6 小时、在农村应于 12 小时内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城镇应于 12小时,农村应于 24 小时内向发病区所属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时,应于 24 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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