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代管基金银行借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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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长久投资、代管基金、银行借款等 管理制度

  ( 初稿 )

  新余市 新天投资发展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企业

 一 、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升企业无形资产竞争能力和水平,确保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拥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章 无形资产 计价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给予确定:

 (一)

 和该无形资产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1、 购入无形资产计价:企业从外界购入无形资产,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确定其价值,以实际支付价款入账。通常情况下,购入某项无形资产支出不应超出本企业利用该项无形资产所增加收益。

 2、 接收投资无形资产计价:对于接收股东投入无形资产,企业应依据相关要求评定确定价值计价,并按协议、协议要求时间入账,但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在投资协议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入账,所确定初始成本和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 企业自行创建无形资产计价:研究阶段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再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支出,符合条件,确定

 为无形资产。

 第 三章 章 无形资产摊销 第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方法反应和该项无形资产相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第五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还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现在,作为无形资产核实,采取直线法按 50 年摊销。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六条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确实定 (一)

 有协议年限和法定年限无形资产,这属于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

 (二)

 协议或法律没有要求使用寿命,企业应该综合各方面原因判定,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

 (三)

 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

 第七条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复核 (一)

 企业最少应该于每十二个月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假如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不一样于以前估量,则应改变其摊销年限,并根据会计估量变更进行处理。

 (二)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假如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有限,则应根据会计估量变更处理,并按无形资产准则中相关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处理标准进行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需要最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对应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第 四章 章 无形资产处理 第八条

 企业处理无形资产,必需报经总经理审批,由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协议或协议。

 第九条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经所得价款和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 长久投资 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企业资本经营发展思绪,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和加强投资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标准:

 (一)

 有充足资本实力,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

 投资收益率必需高于对外投资期限相同年限银行定时贷款利率加上社会通货膨胀率。

 (三)

 投资保本能力,必需遵照原有价值不下跌标准。

 (四)

 投资风险性:投资有风险,应事先考虑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决议风险等。

 (五)

 纳税优惠方针,投资时应考虑享受纳税优惠条件。

 (六)

 正确估量企业筹资能力。

 (七)

 投资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及经营思想。

 第 二章 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久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出1年(含1年)投资,包含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久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外投资,包含持有时间准备超出1年多种股权性质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债券、长久

 债权投资和其它长久投资。

 长久投资应该单独进行核实,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应。

 第四条

 长久投资项目决议权在董事会。董事会对企业对外投资,应该建立严格审查和决议程序。

 第五条

 进行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企业对外进行长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企业净资产50%。为了有效利用企业内部闲置资金,提升企业收益水平,能够进行短期投资,但只能投资于风险小项目,不得进行股票买卖。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长久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小组进行投资立项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含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金流量表,经过考评投资方案净现值、内部酬劳率等指标,筛选出最好投资方案。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于每十二个月末编制投资效益分析表,对投资项目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九条

 企业应该于每十二个月度终了,对各项投资进行全方面检验,并依据谨慎性标准要求,合理估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损失,对可能发生各项长久投资损失计提长久投资减值准备;对可能发生各项短期投资损失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 、 代管基金 管理

  第一章 代管基金管理 第一条

 代管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收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房屋共同部位维修基金和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二条

 代管基金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并定时接收相关部门检验和监督。

 第三条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可转作代管基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同设施设备,应设备查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

 四 、 银行借款 管理

 第一章 银行借款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管理和监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借款是企业筹集资金最关键起源。银行借款由企业总经理授权,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其发生和偿还。

 第三条

 为维护企业良好资信,企业应按时偿还借款,不得有逾期、欠息情况发生。

 第四条

 企业应该加强对长短期借款管理,必需建立长、短期借款台账,据实登记每笔借款协议协议编号、贷款单位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借款利率等事项。立即计算、提取应计利息,正确反应利息支出。

 第五条

 企业对所借入借款必需根据所需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对于到期借款本金和应按期支付借款利息,由财务部门统一收缴,统一归还。因为银行借款是企业正常生产和发展关键前提,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依法推行职责,合理需求和正确使用资金。

 第六条

 贷款担保是潜在负债,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风险。企业非董事长同意不得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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