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地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下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地下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程序,提高施工作业水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施工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深入地面以下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所建造的地下土木工程,包括各种地下水工建筑物、各种用途的输水和其他的水工隧洞、矿井和巷道、地下房屋和地下构筑物,铁路隧道、公路隧道、水下隧道、地下共同沟、过街地下通道、地下仓库和油库等。

 第三条

 地下工程施工作业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保障安全,方便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项目部主管领导人对现场管理工作负总责,工程技术人员负技术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地下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施工所在项目的安全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各单位施工作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第三章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技术措施要求

 1 14.1 一般规定

 14.1.1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采用 TN-S 三相五线制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漏”,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证施工安全。

 14.1.2 必须统一进行用电设计,有统一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一个取电来源,一个临时用电的施工、安装、维修、管理队

 伍。严禁私拉乱接线路,多头取电;严禁施工机械设备和照明各自独立取自不同的用电来源。

 14.1.3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4.1.4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按照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送电顺序,形成完整的三级用(配)电系统。

 14.1.5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实行 TN-S 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为了正确区分线缆导线中的相线、相序、零线、保护零线,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导线的颜色要使用不同的安全色。L1(A)、L2(B)、L3(C)相序的颜色分别为黄、绿、红色;工作零线 N 为淡蓝色;保护零线 PE 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14.1.6 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 5 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 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要求审批后实施。

 14.1.7 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并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

 14.1.8 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2 14.2 用电环境

 14.2.1 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构件、材料等。

 2 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数值:

 表 14.2.1 在建工程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架空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10m

 3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m。

 14.2.2 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不能满足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 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必须停电后作业,并设监护人员。

 14.2.3 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不应有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14.2.4 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14.2.5 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

 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 14.2.2 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金属设施高度(m)

 ≤15 ≤50 15<,<40 ≤32 40 ≤,<90 ≤20 ≤90 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2 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 钢筋,长度应为 1~2m;当利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

 3 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

 3 14.3 配电系统

 14.3.1 施工现场的基本供配电系统按三级设置,即总配电箱或配电室的配电柜、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然后到用电设备。

 14.3.2 三级配电系统应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即分级分路原则、动照分设原则、压缩配电间距原则、环境安全原则。

 4 14.4 接地、接零保护

 14.4.1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五线制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2 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并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且应独立设置。

  3 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 在供电端为三相五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 线)重复接地,并同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 线),形成局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14.4.2 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 线)连接。

 2 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 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在架空线中的排列一定要按标准进行。

 (3)保护零线(PE 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 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² 的多股绝缘铜线。

 (6)保护零线作为接零保护的专用线,必须单独敷设,不得他用。

 (7)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8)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14.4.3 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

 2 在 TN 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14.4.4 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 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14.4.5 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

 5 14.5 配电线路

 14.5.1 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电杆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

 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稍径不应小于 130mm。

 2 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 5%)和机械强度要求。

 3 架空敷设档距不应大于 35m,线间距离不应小于 0.3m。

 4 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 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 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 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 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 线路不小于 1.2m;10kV 线路不小于 2.5m。

 5 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 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 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 L1、(L2、L3)N、PE。

 6 架空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14.5.2 施工用电的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0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 100mm 厚的细砂或软土,然后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覆盖的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侧各 50mm。

 2 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保护套管内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过墙等处。

 (2)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 2m 至地下 0.20m 处行人容易接触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3 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坏。

 4 施工现场埋设电缆时,应尽量避免碰到下列场所:经常积水、存水的地方,地下埋设物较复杂的地方,时常挖掘的地方,拟建建筑物的地方,散发腐蚀性气体或溶液的地方,以及有制造和贮存易燃易爆或燃烧的危险物质的场所。

 5 埋地敷设的电缆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6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 1m。

 7 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

 14.5.3 施工用电的电缆线路架空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2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

 3 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点距地不得小于 2.0m。

 4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作绝缘包扎,不得承受张力。

 5 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14.5.4 室内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

 2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 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4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 2.5mm2 ,铜线截面应不小于 1.5 mm 2 。

 5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5.5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Om。

 14.5.6 洞内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1 隧洞内的配电线路导线要采用彩色绝缘塑料线,必须按相序规定的颜色整齐排列架空敷设。相线 L1、L2、L3 依次为黄、绿、红,N 线为淡蓝色,PE 线为黄/绿双色线,上、下排列的顺序是黄、淡蓝、绿、红、PE 线。

 2 敷设导线的档距 20m,距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应低于 2.5m,导线截面积要满足架线要求。

 3 导线必须固定在绝缘瓷瓶上。

 4隧洞内的配电线路需要穿越模板台车和作业台架时必须套

 管,设备和台架移动时有专业电工在场负责移动和整理导线。台架上使用电焊机时,电焊机的搭铁线必须直接与焊件连接,所有的作业台架移动时必须断电,严禁带电移动。

 5隧洞掌子面放炮时电工应将导线收好,并进行必要的防护。

 6 隧洞内的 10KV 高压电缆一般采用 YJV 型铠装电缆,电缆应该用吊钩悬挂在洞壁上,悬挂高度不能小于 2.5m,悬挂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m。

 7 高压电缆和电力线路宜在隧洞的同一侧,高压水管、高压风管和通风管在隧洞的另一侧。

 8 如果高压电缆确实需要和风、水管在一侧敷设时,高压电缆必须在风、水管的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

 9 隧洞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线)不应和高压电缆在同一侧,如条件限制,要满足安全距离 0.5m。

 10 电缆挂设和移动必须停电并短接放电。

 11 电缆进洞时必须做好中间接头和终端接头,经工频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 在特殊地段高压电缆沿墙角和地面敷设时,应做好防机械损伤和防电火措施。

 6 14.6 配电箱及开关箱

 14.6.1 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14.6.2 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14.6.3 施工用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要远离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的场所,否则须做相应防护。

 14.6.4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m。

 14.6.5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电流、电度等需要的仪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分断电路和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等功能;隔离开关必须设置在电源的进线端,并有明显的可见断开点,熔断器必须有可靠的灭弧分断功能,总开关的额度值、动作整定值必须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度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14.6.6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外形结构必须能防雨防尘,并有名称、安全标示、用途标示、分路标记和系统接线图,箱内严禁堆放杂物,箱门应配锁,箱体尺寸要与箱内的电器数量和尺寸相适应。

 14.6.7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端正、牢固的安装在干燥、通风的常温场所,周围要有足够 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四周不能有灌木和杂草,箱内不得堆放杂物;固定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中心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4-1.6m,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0.8-1.6m。

 14.6.8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导线的颜色标志必须按规范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口均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

 必须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固定在箱体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14.6.9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 线和 PE 线端子板,N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 N 线必须连接 N 线端子板,PE 线必须连接 PE 线端子板;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和外壳等必须通过 PE 端子板与 PE 线做电气连接。

 14.6.10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满足用电设备进行电源隔离的需求,其额定值应与控制用电的额定值相适应。进线口和出线口必须设在箱体的下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移动式电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要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14.6.11 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14.6.12 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14.6.1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按要求分闸断电,切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4.6.14 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但在紧急的特殊情况可除外;送电顺序与正常停

 电顺序相反。

 14.6.15 设备本身带有专用的开关柜(如空压机、通风机、功率较大的抽水机等)可直接由分配电箱接线,不设开关箱,但必须接 PE 线,有条件的应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10Ω。

 14.6.16 生活区用电必须根据要求设分配电箱,每一栋房屋设一个开关箱,室外和室内的配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敷设时采用绝缘子固定。

 7 14.7 漏电保护

 14.7.1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断路器。

 14.7.2 开关箱必须安装隔离开关、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当断路器有明显断开点时可不装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只可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 3kw 以下的动力电路,开关箱内的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要与所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14.7.3 临时用电应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形成用电线路的两级保护。漏电保护器要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4.7.4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流动作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14.7.5 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0.1s。

 2 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 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I )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 t )的乘积不应大于 30mA.S( I.t ≤30mA.S)。

 14.7.6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14.7.7 移动的用电设备(如喷浆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开关箱必须安装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得采用插头插座作为移动设备的接线方式。所有的移动设备移动时必须断电,严禁带电移动。

 8 14.8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14.8.1 配电室

 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

 布置不小于 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 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 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 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 2.5m 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 1.9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下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 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示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3 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5 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6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7 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8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4.8.2 自备发电机组

 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宜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独立设置 FN-S 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5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9 14.9 照明

 14.9.1 照明器的选择 1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4.9.2 特殊场合照明器应使用安全电压 1 隧洞、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采用 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l2V。

 4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36V。

 14.9.3 照明线路 1 施工现场照明线路的引出处,为了保证三相平衡,照明干线应采用三相线与工作零线同时引出的方式。

 2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中,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 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 15A 及 15A 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3 线路安装 (1)安装高度:一般 220V 灯具室外不低于 3m,室内不低于 2.5m。碘钨灯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灯安装高度宜在 3m 以上。

 施工照明使用 220V 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 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 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 220V 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2)安装接线:螺口灯头的中心触头应与相线连接,螺口应与零线(N)连接,碘钨灯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灯线应固定在专用接柱上。灯具的内接线必须牢固,外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3)对易燃易爆物的防护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及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 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4)达不到防护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 线路控制与保护 (1)任何灯具必须经照明开关箱配电与控制,配置完整的电源隔离、过载与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电器。

 (2)路灯还应逐灯另设熔断器保护。

 (3)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直接引入灯具。

 14.9.4 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4.9.5 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14.9.6 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14.9.7 隧洞内照明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隧洞内的照明用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照明专线。

 2 为确保三相负荷均衡,照明线路应分段分相连接,成洞和开挖成型地段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选用碘钨灯、钠灯和节能灯等照明灯具,安装的数量必须保证有良好的照明。

 3 洞内的掌子面、各类施工作业台架、模板台车的照明导线应采用电缆并穿管布置,管路应沿立柱和横梁布置,各类照明灯具和手提行灯必须安装行灯变压器,照明灯具采用 36V 电压。

 4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 PE 线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

 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

 5 隧洞内成洞段照明电压为 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6 在紧急或意外停电时,隧洞内的施工人员应及时撤出,隧洞内每隔 30m 必须安装一盏应急灯。

 第十五条

 斜、竖井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 15.1 上、下井口

 15.1.1 露天式斜井、竖井井口开挖时,在井口四周设置隔离带并悬挂醒目标志,提醒井下有人作业;同时在井顶部采用钢结构将断面全部封住(根据提升系统布置适当预留孔洞外)。

 15.1.2 露天式斜井、竖井开挖时,在井口四周挖排水沟,将地表水引向洞外,以防止雨水直接冲刷洞壁,恶化围岩的稳定。

 15.1.3 埋藏式斜井、竖井井口洞段开挖后,需及时按设计要求做好永久支护及上井口段加强支护,并根据井身开挖支护提升系统布置设计,完成相应天锚、地锚等拉拔试验检测工作后,方可进行井身开挖施工。

 15.1.4 有通车道的斜井、竖井下井口施工须在导孔(井)贯通前完成,并且完成永久支护及下井口段加强支护。

 15.1.5 有通车道的斜井、竖井下井口根据结构布置及围岩情况,宜采用径向锁口锚杆进行加强支护,以利于井口周边围岩稳定。

 15.1.6 有通车道的斜井、竖井下井口附近如有其它建筑物

 或施工作业区,须采用可靠临时防护措施,限制井内溜渣影响区域,一般宜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挡墙形式。

 15.1.7 在进行全断面扩挖时,必须用围栏封闭好井口四周。围栏未安设或未固定完毕,严禁进行井内施工。

 15.1.8 井口及井底四周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竖井上方作业时,下方必须设安全哨、警戒绳(警戒花杆)、并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上方作业时,严禁任何设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2 15.2 井口与井内设施

 15.2.1 斜井、竖井施工井口设施应包括:提升系统、供风、供水、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井口防护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

 15.2.2 斜井、竖井井口应设置高于周围地面 50cm 的安全挡墙或围栏护脚,并在其上按规定高度设置安全围栏。井口应设置阻车器、安全门、安全防护栏及警示标识牌。具备条件时,井口应采用钢木结构进行覆盖,但需预留爆破冲击波释放通道。吊桶(罐)穿过覆盖结构处应设活门,吊桶(罐)穿过时打开,吊桶(罐)穿过后盖上。

 15.2.3 露天式斜井、竖井井口宜设置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15.2.4 斜井、竖井的人员交通应设置专门的升降系统、爬梯。

 15.2.5 竖井装备安装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当满足通风要求。

 2 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4 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 0.2m/s。

 5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卷扬机(绞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6 竖井内应设置两层悬吊平台。

 15.2.6 采用吊桶(罐)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2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40m。

 3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4 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5 吊桶翻渣时,井盖门不得打开。

 6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1m/s。

 H 25 . 0 v

  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7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

 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 8 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 2m/s。

 H 4 . 0 v 

 15.2.7 竖井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2 不得人、物混装。

 3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4 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5 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 0.2m2 ,严禁超员。

 15.2.8 竖井凿开挖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渣平台与卷扬机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15.2.9 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吊桶(罐)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15.2.10 斜井使用提升机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 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3 斜井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井身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 1.5 倍的备用系数。

 4 轨道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设专人清理轨道上的土石及其杂物。

 (2)要经常检查道木情况,如有腐烂折断应及时更换。

 (3)路基不平或下陷时应及时整修。

 (4)线路、道岔上的连接零件松动时,应及时紧固。

 (5)尖轨的密贴情况、线路的纵坡、水平、轨距、轨向等,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及时整修。

 5 机车运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指挥人员未给信号或信号不明,机车不应开动,严禁擅自行车。

 (2)机车司机应确认前方道路、道岔位置正确,方能开车。

 (3)机车运行到岔道或瞭望条件不良地段,应在 20m 外开始鸣号,复线地段两车相会时也应鸣号示警。

 (4)机车前部应有光亮充足的照明灯,车尾应安置红灯。

 (5)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发现线路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连续鸣号示警,必要时,减速、停车。

 (6)摘挂钩的工人不应站在弯道内侧。

 (7)行车信号应设专人管理,其它人员不应乱动。

 (8)无论道坡大小所有停用车辆,均应采取防溜措施。

 (9)挂钩工人应检查钩头、车链、挂环、插销及有关设备,如发现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理。

 (10)机车车辆正在开动或将要停住时,不应挂钩或摘车。

 (11)机车行驶时,严禁任何人上下。

 15.2.11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1 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

 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2 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 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3 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4 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 3m/s 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 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5 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6 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7 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

 8 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9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10 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11 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提升机应当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

 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2.12 井内风、水管路连接应牢靠。井内应选用承压水管,其承受压力应不小于最大水压力的 1.5 倍。

 15.2.13 井内施工用电,应采用电缆,在井壁上架空布设。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处理。

 15.2.14 井下作业应保证作业面充分通风,必要时为作业人员配备氧气袋,防止缺氧造成作业人员窒息。

 15.2.15 井下施工时,井口处应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可在长斜井、深竖井内沿线隔一定距离安装摄像头,随时监控运输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5.3 井身开挖安全施工技术要求

 15.3.1 一般要求 1 具备条件时,竖(斜)井宜采用导井溜渣法开挖,并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导井,扩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临时支护紧跟扩大开挖面,井口段开挖前必须先进行锁口支护,且不侵占设计断面。

 2 竖(斜)井与平洞连接处,应将连接段加固后再开挖。

 3 人员上下宜采用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进行专门设计。

 4 竖(斜)井必须边开挖边支护,上一个循环支护完成之前,不得进行下一个循环开挖,以确保工程安全。

 5 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

 6 井深大于 10m 时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7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位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响

 动或突发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象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撤出井外。

 15.3.2 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井壁应设置人行爬梯。爬梯应锁定牢固,踏步平齐,设有拱圈和休息平台。井深超过 30m 时,上下人员宜采用专用提升设施。

 2 人员上下采专用提升设施时,应进行专门的设计,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15.3.3 竖井采用导井法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扩挖钻孔前,应在导井口搭设定型的钢木防护平台。进行钻爆、扒渣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可靠地固定在扩挖台车(悬吊平台)或锚杆上。

 2 爆破和扒渣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石渣堵塞导井。

 3 井下堆积应及时清除。井下出渣时,必须将导井井口封闭。

 15.3.4 采用钻孔爆破法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良地质部位不宜采用由下而上搭设排架或利用井壁锚杆爬梯进行反井开挖。

 2 导井贯通应采取正向贯通方式,贯通部位应平顺无台坎,不出现颈缩现象。

 3 扩挖爆破参数应经过试验确定,并应根据岩石地质条件及时调整。扩挖钻孔时要严格控制炮孔间距、排距,防止石渣出大块,石渣最大块径应不大于导井尺寸的 1/3。导井支护部位扩挖时,应先拆除支护设施再开挖。

 12.3.5 斜井采用卷扬机有轨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大于 15°的斜坡轨道时,应有防止轨道下滑措施。

 2 轨道斜坡段与平直段应以竖曲线连接,在竖曲线与平直段相连处应设倒坡,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能够控制溜车的挡车装置。

 3 斜坡段应设置人行道与安全扶手,人行道边缘与车辆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4 斜井中每间隔 100m 左右宜设置避车洞。

 15.3.6 爬罐法施工导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启动前检查平衡轮和安全装置固定情况。

 2 确认升降机的通风良好。

 3 悬挂限重标志。

 4 严格按照爬罐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升降机起动只能由司机进行操作,携带开关钥匙。起动前测试所有功能(包括接地故障继电器)。每一班都应更换充足电的蓄电池。

 5 导轨必须安装稳固,爬罐上升时要检查导轨,确认升降机不与井壁相碰。当升降机开到位置后,驾驶杆扳至停止位置,用制动手柄将升降机锁住。

 6 人员通过升降机内的梯子爬至作业平台上,带好安全防护设备,并系好安全带。

 7 在钻孔结束后,应断开升降机电源,开始装药联线,将起爆装置与起爆雷管相连,升降机降至安装检修平台,起爆网络。

 8 爬罐运行中若出现故障,可松开“控制制动器”拉杆,利用爬罐自重下滑至安装平台,爬罐靠自重下滑速度在 0.4-

 0.5m/s。

 9 坚持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交班时做好交班记录;建立岗位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检修爬罐运行状况,实行主管领导责任制。

 10 主爬罐作业平台内要储备矿泉水、方便面等食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在长时间受困时进行营养补充。

 11 爬罐应常备安全绳一套、登山自降装置三套。当主爬罐无法回到爬罐平台时,启用救援爬罐,当主爬罐及救援爬罐均出现故障时,作业人员采用预先准备好登山装置进行逃生。

 12 为防止由于导轨破坏而导致的通风管路无法供风情况下的人员安全,须专门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毒面具及医用氧气带,同时配备逃生安全绳索。

 13 在爆破完成后,利用爬罐导轨中的风水管向开挖面强制喷洒风水混合物,这样可有效的排除烟尘,使工作面施工安全得到保证。并在除尘、排烟后,强制送风一段时间,以保证工作面空气的清新。

 14 爬罐导井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保证周边孔的成型质量,开挖后根据岩石情况采取适当的安全支护措施。

 15.3.7 防止导井堵井措施及堵井处理:

 1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规定进行扩挖,控制爆破钻孔的间排距,尽量减小爆渣粒径,减少一次爆破渣量。

 2 堵井处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人指挥。

 3 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挂安全带。

 4 当扩挖深度在 5 米以内发生堵井时,首先用钢钎或炮杆试

 探性确定井口处石渣是否封堵牢靠,如果是轻微封堵且封堵渣料较小,采用钢钎进行人工清撬。清撬时注意相互间的协作与监控,并保持作业人员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 当扩挖深度超过 5 米发生堵井时,宜优先采用用钻机钻孔震动疏通,如仍不能疏通,用钻机钻孔爆破疏通。钻机必须安放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6 采用爆破的方式进行处理时,在每次钻孔和安放炸药的作业之前都要对封堵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后才进行作业。

 7 采用高压水冲水进行堵井处理时,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位置,并作好安全防护。

 8 导井被堵塞时,严禁到导井口下部位置从下面进行处理,严禁人员下到井内进行处理。

 9 导井下部应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隧洞开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1 16.1 一般规定

 16.1.1 洞室的开挖方法及参数选择应以地下工程的围岩分类及产状构造特征和断面形状、尺寸为主要依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6.1.2 应根据洞口岩体稳定性分析,确定洞口开挖方法、支护措施和洞口边坡的加固方案。水下洞口开挖若采用岩塞爆破,应进行专门设计。

 16.1.3 洞室采用钻爆法开挖时,设计轮廓面的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

 16.1.4 隧洞进、出口洞段施工若受地形、结构型式或河流

 水位等因素的限制,可设置施工支洞或采取临时挡水措施进行主洞施工。

 16.1.5 寒冷及高寒缺氧地区的洞室开挖应做好防冻措施,加强通风,必要时应有补氧措施。

 16.1.6 在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安全巡查,对各洞室局部不稳定块体应及时支护,确保施工期间围岩稳定及人员安全。施工及其他现场人员应谨防施工现场危石松动、围岩坍塌、岩爆、有毒气体、触电、突发涌水、交通安全等潜在危险事故的发生。

 16.1.7 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隧洞施工应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16.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6.1.9 每次爆破后应立即通风散烟,待洞内空气质量达到作业要求后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浮石。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与观察。

 16.1.10危石处理人员或机械设备应在安全部位斜向处理危石,不应在危石正下方处理。

 16.1.11 采用手风钻钻孔时,应采取湿式作业,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用与钻机相匹配的高压胶管。风管与风钻对接时,应先将管内脏物吹净,再进行连接。供风胶管不得缠绕打结,不得采用折叠风管的方法来停止供风。

 2 钻孔时,应选择长短适应的钎杆。孔深 1.2 m 以上,应先

 用短钎开钻再用长钎。更换钢钎时,应关闭风水阀门。钎杆不得弯曲,中心孔不得偏斜、堵塞。

 3 风管接头应连接牢固,并随时检查。

 4 钻孔开孔时,风门不应过大。钻孔时,手不得离开钻机风门,不得采用骑马式作业。钻水平孔时,不得用胸部顶住风钻。钻孔前方不应站人。

 5 气动支架应支牢固,作业时不应滑动。

 6 吹孔时,吹风管应用转心阀门,周边不得有人。

 7 发现盲炮时,不得随意处理,应及时报告。采用钻孔引爆时,钻孔位置宜距盲炮 300mm~500mm。

 8 停钻、撤钻或向前移动气腿时,应先关闭风门。拔钎时,应注意周围人员。

 16.1.12 采用凿岩台车钻孔时,到达作业地点后,应停放在工作岩壁正面的适当位置,先张开支腿调平凿岩台车,方可作业,并满足以下要求:

 1 行驶时,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将各工作机构收回到行驶位置,方能行驶。上、下坡行驶时,应保持平稳。下坡时,应用低速挡行驶,不得空挡溜滑车。

 2 应合理划分各臂作业区域,两臂不得同时在一条垂直线上作业。

 3 操作时,应先把钻臂和推进器移到凿岩位置,推进梁顶盘应顶牢在岩石上。开孔时,应先打开半功率按钮进行作业,低压推进,低压冲击,开孔后,再转到全功率进行钻进。

 4 移动钻臂时,应先退回导杆,使推进梁顶盘离开工作面。

 钻臂下不得站人,工作臂不得相互碰撞。

 5 前进或退出,应有专人指挥,台车与牵引车司机应密切配合,行车速度应缓慢。

 6 在凿岩或升降平台上作业时,台车应张开支腿固定,不得移动机体。

 7 更换钎头时,应将钎杆轻轻顶在岩石上,先拉操纵回转手柄和冲击手柄,关闭冲洗水之后拉开眼手柄,松开后再慢慢向前推动,再将钎头敲松。

 8 不得使用凿岩台车清除危石,不得使用钻臂吊运重物。

 16.1.13 隧洞开挖爆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有良好的照明,距爆破作业面 100m 范围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 36V。

 2 隧道爆破时,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警戒人员应从爆破工作面向外全面清场,待警戒人员到达起爆站后,确认隧道内无人方可进行起爆。

 3 用爆破法贯通隧洞,两工作面相距 15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

 4 间距小于 20m 的两个平行隧洞中的一个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隧洞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 隧洞开挖爆破时,应配备充足的通风设备加强通风,保证洞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6 隧道掘进遇到煤夹层时,应进行瓦斯监测并调整人员避炮

 安全距离。

 7 严禁在残孔上重新钻孔。

 2 16.2 洞口开挖

 16.2.1 洞口开挖前,应对洞口岩体稳定性进行分析,确定开挖方法、支护措施和洞口边坡加固方案。

 16.2.2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洞脸开挖前应对开挖范围外影响安全的危石进行处理,设置排水设施,必要时可在洞脸上方设置柔性防护网或加设挡石栏栅。随坡面的下挖,做好坡面和洞脸加固。

 16.2.3 应减少对洞口周围岩体的扰动,洞脸宜采用喷、锚等工程措施加固。

 16.2.4 应根据设计断面先锁好洞口,锁口方法根据洞口围岩类别,可采用锚、喷,预灌浆,格栅拱架或工字钢拱架加锚、喷。

 16.2.5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当洞口处岩体软弱、破碎,成洞条件差时,应首先进行超前加固和支护,然后再进行洞口开挖,必要时可考虑洞口设置明洞方案。

 16.2.6 洞口上方为高陡边坡区时,宜在洞口外一定范围内浇筑明洞。

 16.2.7 洞口开挖一般应在洞口边坡开挖、支护完成后进行,并宜在雨季前完成。

 16.2.8 在交通要道开洞口时,应做好安全防护专项设计。

 16.2.9 洞口段开挖一般宜采用先导洞、后扩挖的施工方法,开挖之后,及时进行锁口支护。

 1 中小断面洞室,当岩体较完整,其围岩类别为Ⅰ~Ⅲ类时,可采用全断面开挖,浅孔弱爆破,开挖后进行洞口段支护。

 2 大断面以上洞室,洞口开挖宜采用分部开挖,开挖后立即实施支护,并根据围岩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3 当围岩类别为Ⅳ类、Ⅴ类时,可采用短进尺和分部开挖方式施工,开挖后应立即进行支护。

 16.2.10 隧洞进、出口应满足防洪度汛要求,并按相应防洪标准采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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