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急诊、急救原则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急诊、急救原则规定

  第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须备有相应抢救设备、药品,并经常处于应急状态。

 第二条 接诊后的医务人员须认真仔细询问病史,检查患者,作出初步诊断。

 第三条 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抢救措施。

 第四条 对危重或疑难患者,在抢救的同时要及时与“120”急救中心或上级医院联系, 做好转诊准备。

 第五条 对危重患者经治疗在生命体征各项指标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转诊。

 第六条 抢救过程中必须做完整记录,并填写抢救登记:参加人员、时间、用药(药名,剂量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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