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二桥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
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统筹九江二桥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实施与并监督各管养单位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梁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 桥梁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桥梁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八条 依附高速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司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管线产权单位在公路桥梁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
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公路桥梁上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十一条 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公路桥梁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驶上桥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另一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展开自救。

第十二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公路桥梁。

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梁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公路桥梁。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公司、交警、路政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及时设置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航标、界桩、界标等标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
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确保支线上跨桥两端的限载标志,主线上跨桥下的限高标志等安全设施醒目、效能完好。

第十七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桥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桥涵标、桥前引标设置完整,并明确维护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应加强公路桥梁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九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性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排水系统、机电系统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和抗灾能力等。

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时间、方法、具体项目内容及技术状况评价等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经常性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在桥梁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在隧道经常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但结论不明确时应进行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桥梁定期检查频率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新建桥梁缺陷期限满时,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第二十二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能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公司负责组织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由公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投资集团,由省投资集团桥梁管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复核期间,应采取以下应急保障措施:(一)先行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投资集团;
(三)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
对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置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四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第三十一条 经技术评估认定危桥梁后,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前期工作程序为:
(一)负责按职责分工申请立项,由省投资集团审批;

(二)项目批准后,编制加固或改建方案,一般方案要两个以上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

(三)省投资集团应组织专家依据技术论证分析和桥梁特殊检查结果,确定大修、改建方案和投资。

(四)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桥梁坍塌,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可在采取应急处治措施的同时,编制抢修方案报省投资集团审批。

第三十二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或改建工程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要落实好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资金。

第三十五条 桥梁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

第三十六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资料(见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十条 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 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 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 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 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 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 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一条 对新建的桥梁,工程养护部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养护部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三条 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四条 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危化物品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四十五条 基础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桥梁等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报告、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处置措施、后期处置等工作。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九条 接获桥梁突发信息后,公司应立即向省投资集团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投资集团续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公司应上报省投资集团,省投资集团接获有关信息后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在省交通运输厅领导下、省投资集团和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的桥梁,应增加桥梁安全设施,设置限速、限载、分流或禁止通行标志。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三条 九江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管理处应自觉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五十四条 九江长江公路大桥有限公司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养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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